<悼一條年輕生命的逝去>
今天有一個新聞,
台中市蘇姓女子(33歲)育有11個月大女兒,
卻坐視許姓同居男友(24歲)長期凌虐女兒,
許男只要看見女嬰哭鬧就將她塞進貓籠
或吊掛在牆上掛勾凌虐,
2012年10月間,許男見女嬰吃手指,
竟硬將女嬰的手塞進嘴中數10秒,
取出後見女嬰呼吸困難,與蘇女未將女嬰送醫,
最後導女嬰致死亡。
蘇、林將女嬰屍體藏放床頭櫃3天,
女嬰屍體發黑發臭,還噴灑衣物芳香劑企圖湮滅味道,
為了滅屍,2人以開水燙熟女嬰再以利剪分屍,
將內臟部分沖入馬桶,屍塊則混垃圾,分袋丟進垃圾車,
至去年9月社會局多次查訪不到女嬰行蹤報警,
蘇女良心不安而供出全情;
台中地檢署以2人行徑令人髮指,惡性重大,
依遺棄致死、侵害屍體等罪起訴,並請法官重判。
檢察官會捨殺人罪而用其他法條(遺棄致死罪),
可能是根據被告兩人的說法,
許男將女嬰的手塞進嘴巴後,
女嬰還活了三四個小時才死掉
(兩個大人就坐在旁邊看他死掉,
許男因為吸毒怕東窗事發而不敢報警)
不過勒,如果女嬰是因為長期凌虐或營養不良導致死亡,
那麼始作俑者應該具有保證人地位,
有義務將其送醫,卻怠於為之,
怎麼看,還是會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當然,上面這個論述的前提(女嬰死因),
因為屍體無法找到,已經無法查明,
所以檢察官作出這樣保守的結論~
檢察官求處重刑,
那這兩個被告會面臨多重的刑責?
媽媽對女嬰有照顧義務,卻怠於照顧,任其死亡,
應該會成立刑法第294條遺棄致死罪,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
那許男勒?
因為許男法律上跟女嬰沒有關係,只是媽媽的同居人,
是否符合刑法第294條有保護義務之人的要件?
是有疑問的!
如果法院讓許男躲過這條,
改用比較輕的刑法第293條遺棄致死罪,
不好意思,許男頂多判五年!
結語:
有時候辦案辦久了,
會覺得好萊塢電影的結局(壞人終於得到報應)是虎爛的,
現實生活中,越壞的人活得越久!
相關法條:
刑法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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