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妻將鑰匙插在堆高機上,女大生因此駕駛堆高機翻覆成為植物人,被告是否有罪?各審見解不一,歡迎大家踴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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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柔道男童事件來看保證人地位
易讀版:https://awater.tw/archives/301
台中市一名7歲男童,在前往私人柔道館學習時,遭到學長與教練重摔27次,最重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最終宣告腦死,即使人救回來也極可能成為植物人,其中案發時在一旁錄影的男童舅舅並未制止,而檢方也將為此釐清是否有過失刑責。
法律中有個特別的名詞 - 「保證人地位」
也就是說,這個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2]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換句話說,立法者直接規定,當你明明有「義務」防止犯罪發生,卻不採取適當措施時(也就是不作為),那就等同你是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雖然在刑法上並未明確規定誰具有保證人地位,但目前有幾大項為主。
一、有保護義務的人,其中包含父母、配偶、一同登山的夥伴、保母、游泳池救生員、消防隊員等。
二、有監督義務的人,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監獄官、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等。
這次柔道課程中,何姓教練的行為自然人神共憤,在男童連續被摔擊好幾次後,何姓教練仍然執意繼續訓練,甚至當男童都倒地無法爬起後,教練仍認為他是裝的,持續摔了七八次才收手,最後竟然還要在旁監督的親人自己叫救護車。
而當事件受到媒體揭露後,他第一時間竟然是在家長群組表示,希望不要對該事件做出相關評論,也請千萬放心道館仍能守住。
我不解的是,在這名教練的心中,難道一名7歲男童的寶貴性命竟然還不如道館來的重要嗎?
而其中還有一件事情令許多人感到不解,就是為何男童的舅舅親眼目睹這一切,卻沒有適時的介入阻止憾事的發生,而只是在一旁錄影漠視一切罪惡的發生。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站在法律層面來看,你屬於男童的家屬,你就有阻止任何遺憾發生的責任,今天無論教練專業與否,一但當你發現訓練的過程不合常理,你就應該立即跳出來阻止,今天就不會發生這等憾事。
這邊也補上新聞媒體的報導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舅舅表示,男童當晚7點上課,過程中多次不舒服作嘔,他當下覺得不對勁就有上前關心,然而教練卻只說「以後上課前別讓他吃這麼多」,接著男童就被學長重摔;面對男童趴地哭求,舅舅指控教練威脅「起來喔!不起來換我摔你」,之後果真出手。被教練重摔後,舅舅發現孩童哀號聲停止,趕緊上前關心卻見男童已經翻白眼、唇色發白,而教練卻還說「照我多年經驗,這是演的」,若不放心可以去醫院檢查。
可以看出來,舅舅在這件事情上並非專業,當有疑慮時又受到現場的氛圍與教練誘導,直到發現不對勁時才發現已經來不及了。
我們能夠理解的是,在當時的環境中教練所代表的威權領導著這個教室,這也讓其心中即使感覺怪怪的,但仍然繼續這一切,這個教練作為教室的核心,自然得要肩負最大的責任,相信他內心也很自責。
對此,據《聯合報》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檢方應該調查並釐清當時狀況,判斷當下舅舅是否構成不作為犯,若舅舅具有保證人地位,代表有應盡防止意外、犯罪發生的義務,若能防止卻未防止,恐會有過失責任。
文章將其作修改,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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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揪來爬山,大家各自為政還是互相幫忙?】
登山是台灣流行的運動,但不幸的是,每年都會有山友在山中遇難的新聞,像前一陣子的畢羊單攻團,其中就有一名山友成員因過程落後而不幸罹難,而在法律上,同行的成員是否也有相關責任?
🎸同行山友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山友的死亡已是事實,要討論同行的山友有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首先要先確定同行山友是否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如果有此義務,那要採取什麼樣的救助方法才算是已經盡了義務而沒有過失?
🎸登山團間有保證人地位
上面所說的防止結果發生的保護義務,在法律上來說叫做「保證人地位」。如果有這樣的保證人地位,而沒有去做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就要對結果負責。而法院與學者,大多認定一起登山的山友成員間,對於彼此都有這種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登山團成員間有主動防止其他人登山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而這次畢羊單攻團的成員間對於這個死者,原則上也是有這種保證人地位的。
🎸成員的行為已經有達到防止義務而沒有責任
既然登山團間成員互相都因保證人地位而互相有保護義務,要怎麼做才算是盡了保護義務呢?其實這要綜合個案的情形判斷,山況、各山友的狀態、互相熟悉的程度以及有沒有期待可能性等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就這次畢羊單攻團,死者是因先出山的山友報請搜救才被發現,如此山友的報請搜救行為是否已經盡防止義務了呢?就事實看來,入山後,因為進度不同,登山團拆作前4後3兩小組進行,死者是在後3那組中的一員。過程中前4的成員對於後3成員狀況應該是不能即時知悉而救助的,而前4的成員出山後不久便報請搜救,應該已經是當下唯一能做的事,所以已經盡了保護義務了。而後3的兩名成員稱,死者跟他們一起行動時擅自脫隊,無法攔阻,加上當時山勢險峻,已自顧不暇,無法再關切死者的狀況,可知對於這兩名成員的救助行為也是不可期待的,所以即使沒有救助行為也不該認為違反防止義務而有責任。所以6名同行的團員原則上都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結論
登山本來就是高危險的運動,最好有一定經驗再參加,而相關保護措施也要準備好,以免憾事發生。登山團間雖然並不一定會對彼此的山難結果負責,但互相叮嚀、等待與協助仍是不可或缺的,這樣才能安全地享受登山的樂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