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由於心智尚未成熟,容易遭受有心人士誘騙。像是107年爆發的房思琪事件,最近高雄14歲女童失聯遭監禁的案件,未成年少女的安全絕對是我們現在社會的一大課題。前些日子我接獲民眾陳情,有位國小狼師在四年前就開始追求自己只有10歲的女兒,還多次帶女兒到外縣市遊玩,甚至在深夜出遊,讓家長各種擔心害怕又求助無門!
「老師」這個身分對年幼的學生來說多是權威又景仰的,老師利用這樣的身分來誘騙懵懂的學生其實更不應該!身為家長的陳情人表示『知道事實的當下實在難以接受,原本認為學校是得以代替自己教育小孩的地方,萬萬想不到為人師表竟會做出違背人倫的舉動!』
爸爸也向婦幼隊陳情,除了得到此案未構成誘拐的官話回應之外,甚至沒有提供任何應應有的法律諮詢與服務,導致父親在申請保護令的過程中被駁回,整件事情非常離譜!
這位「老師」對國小女童進行追求,且兩人之間已有親吻及撫摸身體部位等行為,女童當時年紀僅10歲,心智尚未成熟,四年間狼師對女童種種違反倫理行為,在在都是將來的傷害,誰能保證女童將來長大懂事後回憶這一切的感受?難道要痛苦到重演房思琪事件的悲劇才會有官員正視這件事?
而且女童還表示另有其他愛慕老師的學生,這也代表受害者可能不只一名!如果有其他受害者,希望你們可以勇敢站出來表態。我也在此呼籲,性平會應建立良善的機制來保護受害者。據現行教師涉及性侵害案件處理程序,即使發生這樣嚴重的事件,也不必然代表該名老師未來不得再重返校園。而此案涉及年僅10歲的少女,缺乏自我判斷的能力,更何況此成年人還是老師的身分!
我在這邊要求性平會針對此案例調查證據後,應立即對該師進行解聘決議,斷絕其再犯的可能性!保護其他幼童不再暴露在狼師的危險中。性平會也應該主動介入調查,確認是否有其他未成年受害者。而社會局也應做到應盡的責任,也就是協助、關懷受害者家庭,而非消極了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也應針對未成年學童涉及性侵害案件,有更嚴厲的規範方法,保護我們的下一代,避免更多受害者的出現。
#台北市議員 #許淑華 #狼師 #保護下一代
#房思琪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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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駁回案例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遇到家庭暴力,我該怎麼辦?(三)(上)
鄭渼蓁律師
前二次文章裡已先就什麼叫「家庭暴力」、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及民事保護令之核發種類作介紹,本篇本文將進一步針對民事保護令之命令內容、效力、執行以及違反民事保護令之效果等作簡要介紹。
關於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之命令內容種類非常之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14條即列有13種,由法院依個別案例情形,以決定何種內容始足以保護被害人,而通常較少僅選擇唯一一種內容,多為併採多種內容作為保護令內容。其中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同時可能搭配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
至於民事保護令之效力部分,通常保護令係自核發時起生效,原則為一年以下,得聲請一次延期(亦為一年以下),若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即失其效力。而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亦係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此均可參考家暴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在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原則上多可透過警察機關予以執行,甚至某些民事保護令(例如關於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等)亦可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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