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有共識,防堵騷擾更有力💪』
・跟蹤騷擾無所不在
日前,一位屏東的曾姓女子自二月起遭到黃姓男子跟蹤,她 #數度向警方申請保護令均因不符申請資格而被退回。本月8 日,黃男利用曾女下班騎車時,尾隨製造車禍致曾女當場昏迷,強擄上車。警方於次日才在一處空屋發現曾女,但早已喪失生命跡象。這樣的悲劇讓人害怕,我想起了上月底,就在新竹火車站發生了一起高中學生險遭性侵案件。雖然該名同學機智脫身,沒有造成更大危難,但這也提醒了我們,#跟蹤狂 與 #騷擾者 就在你我周邊,但現行法規仍無法有力遏止。
・立法與執行面仍有認知落差,立法進度延宕
現行法令規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身份,僅及於僅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有或曾有之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黃男的行為雖是社會多數人所認定之騷擾,但警方也僅能就掌握的有限事實予以告誡,無法以專法規範。現在,包含內政部提出的《#糾纏防制犯罪法》草案、朝野立委的15種《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仍在立法過程當中,最主要的難題仍是在如何界定「跟蹤」、「性侵害與性騷擾差異」以及「#糾纏」等行為,立法面與執行面之間仍存有認知落差,以致立法進度緩慢。
・先有社會共識,才能更有效防堵騷擾
法規構成要件的討論,固然需要時間,但我認為,整體社會對於騷擾防治的意識應該先有足夠討論,才能促成更完善的立法。目前騷擾的態樣大多來自於感情糾紛、社會邊緣人士缺乏宣洩管道以及不當的人際互動觀念等。每一種動機,都直接連結到對於社會生活的不恰當理解或不適應,從社福單位、治安機關到公共安全的防護網,更應該層層把關,把騷擾防治措施從社區下放到任何一個人可及之處,才有辦法促成更高層級的公權力行動!
不曉得各位對於防範騷擾有什麼看法呢?您支持《糾纏防制犯罪法》立法嗎?歡迎加入臉書社團 🤡新竹同學慧 一起來討論!
#跟蹤狂 #騷擾者 #糾纏 #受害者 #女性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保護令 申請 要件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七夕情人節的日子,就來分享個應景的故事,
讓我們來聊聊...「騷擾」吧。
亙古至今男女之情引發不少糾葛,
加上近年法案通過同性婚姻更加普及,
大部分的糾紛往往存在於人與人的愛恨之間。
你情我願男歡女愛天雷勾動地火是件很棒的事,
但求愛不成卻死纏爛打著實造成對方的困擾。
(為求平等故事主角不分性別,以「他」代表)
有位朋友向我分享最近遇到的煩惱,
在不久前一次機緣下認識了對方,
雙方一拍即合且興趣相投的狀況下,
便決定以交往為前提,展開共同生活,
過了短暫的兩個禮拜更深入地了解彼此後,
他單方面的認為透過相處發現雙方並不適合,
毅然決然結束同居關係並拒絕對方繼續交往。
但很顯然對方並不這麼想,
持續以文字簡訊、撥打電話的方式試圖聯繫,
即便將社群軟體封鎖,對方就辦小帳號傳訊息、
甚至還撥打電話給他的家長請家長代為聯繫,
嚴重影響他的生活、使他日漸消瘦逐漸憔悴。
打開對方的訊息,內容大致充滿禮貌與理性,
除了可以感受到不斷傾巢而出的愛意之外,
以條列式的方式列出了所有他們之間的問題,
並很有建設性的提出幾個有效的解決方案,
不停的要求雙方再努力試試看等等的字眼,
而這位朋友則是斬釘截鐵的回答「不可能」。
「你如果再持續騷擾的話我就要採取法律途徑」
好幾個禮拜轟炸下不堪其擾只好祭出最後通牒。
「我知道我現在已經構成騷擾了」
「但我真的希望我們可以再試試看」
「我不信短暫同居的日子你完全沒有感覺」
「如果可以的話我還是會繼續傳訊息給你」
對方這麼回答。
「我能怎麼做、可以遏止他的行為?」
百般無奈且求助無門的他只好私訊我,
除了分享這個故事外也希望藉由各位集思廣益,
一起討論看看有沒有最好的解決辦法。
首先我們要先來了解「騷擾」的定義,
若單就文字訊息騷擾,要先檢視訊息內容,
審酌是否有違反刑法構成要件的疑慮,
例如在內容提到以不法途徑威脅或利誘,
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的狀況。
如果單就本案來說,訊息內容並無以上狀況,
那是不是可以把焦點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中有兩條根本案稍微能扯上一點關係:
社維法第68條第二項「藉端滋擾」、
社維法第83條「以猥褻言行調戲異性」。
可惜前者是保障「多數人聚集」之場所為主、
後者則無「猥褻」言行之適用。
那那那,男女之間的情事,性騷擾總適用了吧?
性騷擾細分為三種,工平法、性平法與性防法,
相關介紹與詳細處理辦法我放在文末的連結中,
經我粗淺的判斷本也打算請他提出性騷擾申訴,
也許藉由申訴的調查能有效遏止對方的行為,
但同時也可能會使對方的行為變本加厲、
對當事人並沒有相對的保障。
後來我在再三審視了本案與相關法條,
眼睛為之一亮、好像發現新大陸的感覺,
文章開頭提到他們曾經短暫的同居了兩個禮拜,
這樣是否符合「曾有同居關係」之身分?
如果符合的話,便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可以對相對人申請「保護令」。
保護令也一樣分成三種,緊急、通常、暫時,
由地方法院審酌案情的急迫性予以核發,
依據當事人需求的不同,做出對相對人的規範,
對於法條內規範的相關身分可以限制相對人: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聽起來完全就是這位朋友所需要的保障,
即便申請過後尚需一定的時間才可核發,
且也需要經過權責機關排程審查,
但至少目前看起來是最符合也最有效的方法。
(相關的處理流程我也一樣放在文末連結。)
當然,我的做法肯定不是最好的做法,
但我已經盡我所能絞盡腦汁地協助他,
若各位讀者或先進有更好的方法,
歡迎在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訊我。
在這個特別的節日分享個文縐縐的案件,
希望在七夕情人節這天有伴的朋友終成眷屬,
單身的朋友也不要急,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這是我警察的日常、也是我七夕情人節的日常。
(幹ಥ_ಥ)
這邊應該不會再被拿去做負面教材了吧...?
#七夕 #情人節快樂
#願所有的相遇都是恰逢其時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Photo by https://reurl.cc/0ODZ6Y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被性騷擾怎麼辦?
https://reurl.cc/ld0vmA
遭他人以簡訊、電話騷擾怎麼辦?
https://reurl.cc/Ez2G3R
保護令是什麼?如何申請保護令?
https://reurl.cc/GrdeWx
保護令 申請 要件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新聞報導了一件中國配偶依法申請定居卻遭移民署為難的事件(https://goo.gl/XSUctc)。有位與臺灣人結婚並生有小孩的中國配偶小珍,她因為已經在台灣合法依親居留四年,之後也有連續長期居留兩年,也達到了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來台六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以及放棄原籍等定居規定。所以小珍就拿著相關的文件去跟移民署申請定居,但移民署先前卻以丈夫未來有可能會跟她離婚為由,認為她提出的定居申請有疑慮。
在媒體報導之後,移民署也立即發了新聞稿說明(https://goo.gl/oSkuqg),移民署引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於離婚後有無取得在臺設有户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第4款),或是否因家暴判決離婚(第5款),來說明這些都有可能影響當事人提出的定居申請之准駁。這一點令人匪夷所思。
我們知道當事人的狀況是:
1.已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
來台六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以及放棄原籍等定居申請規定。
2.遭丈夫長期家暴,領有保護令。
3.當事人2017年1月向移民署送定居申請,當事人丈夫的離婚訴訟2017年3月才正式進入法院,當事人目前仍具配偶身分。
我們知道離婚案件一開始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入法院開庭,每一審大約需要耗費5個月以上,離婚訴訟原則上可以經過三個審級,如果案件複雜也有可能會耗費2年以上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這位陸配還是具有配偶身分的,而且她並沒有任何涉及犯罪的繫屬案件,因此移民署或是審查會在考量時,不應該因為當事人之後有離婚之可能而影響她的定居審查結果。
在今日質詢中,我也請內政部長做出明確的指示:審查定居申請的基準點,要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所具備的要件為準,不能因預想未來一年後或兩年後可能有的變動而有影響准駁。
每一件申請的准駁都可能影響當事人的人生與命運,因此也希望未來相關單位在面對個案當事人時,能夠更謹慎完善的去考量處理。
相關新聞:https://goo.gl/XSUctc
移民署新聞稿:https://goo.gl/oSkuqg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https://goo.gl/RAvFf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