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捷報連連,
相對困難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成功啦~
家屬也終於可以鬆一口氣,
獲得一定金錢後而得以繼續與公司展開長期抗爭!
#勞動事件法第47條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拳能律師詹傑翔
#拳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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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另類台灣奇蹟〜趙這樣下去 誰的荷包瘦了?】
說明主題之前,先請朋友們準備兩樣東西。
心算很強的,請用心算。
不想用心算的,請用計算機。
🎯題目:月入19萬元 支出20萬元(以上) 請問每月餘款為何?
題目說明
趙天麟先生遞補了議員的位置,任期從98年10月9日到99年12月24日。議員每月的「法令研究費」13萬元,「開會出席費」1天2450元, 1年總共可領53萬9000元,扣除其他雜支,實領的年薪大約120萬元。
根據監察院101年4月申報資料,民國99年,趙買下一棟750萬元的房子。 101年1月。趙當選了立委,銀行存款326萬7575元,貸款540萬元。(註:立委月入19萬餘,年收入260萬元)
102年12月,存款298萬元,房貸508萬5036元,新購一輛價額71萬元的車子。
103年12月,存款231萬元,全家人新增4筆保險,第一筆房貸483萬9595元,新增另一筆房貸394萬元 (8月19日)。
🤔好端端的怎麼多了一筆房貸呢?內政部的實價登錄系統,103年6月有一筆6209萬元成交買賣(每坪40萬元,總坪數約160坪)。地點位於高雄市中心生日公園的抗空汙豪宅。101年6月市府將都市之肺的公園綠地、第56期重劃區公園北側的特優土地(註:建案的公開月份是103年11月,105年12月完工)。
✅小結,趙在建案推出前就大手筆以 #6209萬元 買下豪宅,因此拿原持有的房屋再去貸款近400萬元。
104年12月,存款88萬元,兩筆房貸分別是463萬元和380萬元,全家人的保險從4筆變成8筆。原有兩輛轎車外,再新租賃汽車月付3萬3千元。
105年12月,賣掉原價80萬元車子,存款153萬元,兩筆房貸分別是436萬元和363萬元。保險仍為8筆,租車月付3萬3千元。
📌精彩懸疑的劇情來了!
106年12月,存款161萬元,名下新增一棟4967萬2000元豪宅(5月4日登記),趙氏夫妻持有房產5分之4,趙的兩筆房貸分別是407萬元和345萬元;沒有房產也沒有收入來源的趙妻,房貸3666萬4112元。保險仍為8筆,租車月付3萬3千元。
107年12月,趙未列存款,12月份賣掉舊房子拿到1200萬元,趙的三筆房貸分別是381萬元、327萬元與3569萬元,保險仍為8筆,租車月付3萬3千元。
108年11月,趙申報存款124萬8052元,貸款3479萬7892元,保險從8筆變成9筆,租車月付3萬3千3百元。
✅請臉友們拿出計算機試算
💰從106年5月到107年12月,三筆房貸金額高達4418萬元,平均每月要繳11至13萬元,保險費起碼要月繳1萬5千元,舊房子管理費加上水電雜費哩哩扣扣5千元,兩個孩子的學費每月4萬元(每學期20萬元),租車3萬3千元,不包括生活費雜支,總支出逼近20萬元。
✅趙天麟的服務團隊宣稱有30至50人的規模,另外自105年初至107年3月,他投入民進黨市長初選的花費,光是看板就有一百多面,若再加文宣動員等各種開銷,起碼砸了數千萬,甚至上億元。
✅月入19萬餘,花費20萬元,應該也是月光族的一員。他還得支付一家六口平日的開銷,卻不見面露愁容,照樣衣著光鮮,神采飛揚。
🤔難道是家中藏有聚寶盆嗎?
✅人民納稅支付民代的薪水,成了購置豪宅的一磚一瓦!居住正義,閃邊去!
✅照這樣下去,愈選愈富裕,真是另類的台灣奇蹟啊!
#改革,更要以身作則
#為認真打拼的你發聲
不分藍綠
您的新選擇
【吳佩蓉—高雄市第6選區(鼓山區、鹽埕區、前金區、 新興區、苓雅區)立委候選人】
學歷:前金國小、七賢國中、鳳山高中、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畢。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超跑條款?未必是好事!】
上周孝子撞超跑,不只撞出了一堆善心人士要幫還錢,還撞出了「超跑條款」這種念頭,說「非故意肇事」要降低賠償額。
嗯…老實說我並不喜歡。理由我說給你聽。
🎸民法有一條比超跑條款還好用
民法第218條規定,只要你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當你不幸需要負擔鉅額賠償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讓你不至因背債無法維生。
這條規定不限於車禍,只要你「非刻意」造成損害,就有機會降低賠償額。因此,你可以說是「豪宅條款」、「珠寶條款」、「名牌包、名牌手錶條款」都行,現存的這條規定的使用方式與超跑條款類似,使用空間又比較大,能保護更多款的「孝子」,如果你知道民法有這條規定,會不會覺得超跑條款有些多餘呢?
🎸新增超跑條款,不見得對孝子有利
第一個理由是,超跑條款的上限到底要設多少呢?
有賠得起100萬的孝子,也有1萬都賠不起的孝子。同樣都是孝,要怎麼去劃定界線來區分賠得起、賠不起?
第二個理由是,誰說超跑才會有高額賠償?
舉例來說,105年有個駕駛不慎撞上一台「公路救濟車」,因為毀損嚴重,賠償貴過,最後判決賠償整新車的價額90萬。
(參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
105年在雲林則是有個人撞壞了公司的租賃「賓士車」,同樣因毀損嚴重,最終被保險公司求償310萬元作為更換新車的費用。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1號)
300萬的賓士車說真的不是超跑,90萬的公路救濟車更與超跑沾不上邊,如果有個孝子撞到的話,因為不是超跑,這些孝子都用不上超跑條款。
第三個理由是,最高額的賠償不是車損,而是人傷
在106年間的車禍判決中,有將近23筆賠償額超過300萬的車禍賠償案件,但真正與名車賠償沾上邊的只有1件(上面提到的雲林案),其他22件的高額賠償,幾乎都是「工作能力喪失」與「精神賠償」將賠償金額拉高,與車子多貴無關。
不管是超跑、普跑還是救濟車,車禍造成人體傷亡就是會產生工作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賠償問題。「超跑條款」看起來只能影響到少數高額車損的案件,並不能影響絕大多數的高額精神、工作能力賠償車禍案。從這點來看,「超跑條款」的正當性似乎就沒有了。
超跑條款可以畫下一道界線,但這道界線能保護到多少孝子、到底能不能保障到孝子?我覺得沒有太大的效益,這也是為什麼我不喜歡的原因。
🎸真的要修,不如去修民法218
有些人覺得民法218不夠用、不好用,或是基於「不信任司法」而放棄這條的存在。這我同意,但既然如此,真正的修法目標應該是這一條規定才對。
舉例來說,民法第218條只有寫「影響生計」,但怎樣叫生計,其實並不明確。實務上有的法官是看年收入、低收入戶證明或家中親屬有無疾病資料(參考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但也有不少法官用「舉證不足」來推翻被告的降低請求。
或許,把這個「生計」用薪資、年收入、財產總額、報稅資料來具體化,會讓法官更好操作,也能讓被告更能預期自己到底要提出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窮到什麼地步,就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即便不修法,透過法律的參照解釋(例如參考民法第1118條對「扶養義務」減輕的「不能維持生活」概念),也能用既有的制度來達到同樣的減輕效果。
實務上有一個減輕的案例,某勞工替雇主開車工作,某天不幸出車禍把車撞壞,被雇主求償35萬。法官在審判中發現,原告年收入也不過38萬,要他負擔這筆費用強人所難,最後用民法第218條減輕至20萬元,等同是足足砍了一半賠償額。
(參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花簡字第176號)
🎸講的嚴重一點,「超跑條款」是一種仇富條款,要求富人在法律上多負義務。
「能者多勞」確實是一種好的概念,但損害賠償這畢竟不像「稅」具有強迫性、國家性,在車禍案件中要求「量能原則」,除了孝子很可憐以外,我覺得需要其他的正當性才能說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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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以其房屋為自己利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契約上載明該房屋價值2000萬
元,並約定以該價額為保險金額。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份,時值房價下跌
,其價值僅剩1200萬元,估計所受損失300萬元。
試問系爭保險契約究為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試問乙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一)、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保險法50條第三項)
。至於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
契約。(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本例中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2000萬,故為定值火
災保險,至於並以其保險價額為保險金額,可知其又為全部保險。
(二)本例中為定值保險又為全部保險,為因房價下跌,而使實際保險價額低於保險金額,
形成超額保險,是否有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非無疑義:
1.否定說:其既係定值保險,縱構成實際上超額保險,若屬善意時仍全部有效,保險人須
依約理賠,無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如為定值保險,在事故發生時,原應不
再去估價)。
2.肯定說:
(1).定值保險的意義,在於容忍某種程度的不當得利,以換取保險事故發生時計算保險價
值之便利,此稱為超額定值。
(2).為如此種差距已為「顯著」時,基於不當得利之原則,已無容忍之必要性。則回歸不
定值保險處理。
如採否定說,無保險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則因為足額保險,乙公司應賠償
2000/2000×300×2000/1200=500
如採肯定說,基於不當得利的考量,如差距「顯著」時,則應回歸不定值保險,適用保險
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因甲房屋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其價值為一千二百萬,與其訂約時之
價值2000萬元差距八百萬,其差距已十分顯著,故應回歸至不定值保險處理,而由保險人
已向甲支付保險金三百萬。
2000/1200->1200/1200×300=300
題目:甲以其明代之二件完全相同之古董花瓶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竊盜保險,雙方約定二件標的
之保險金額皆為2000萬元,但並無提及保險價額之數額。某日,其中一件遭雅賊竊走。另
外一件經蘇富比拍賣公司鑑定後市價應為1000萬元。試問乙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
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即保險標的之價值在投保時,未加以規定,等到事故發生時在
加以確定估計之保險,亦即保險單上,只有保險金額之記載,而無保險價額。
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計算,計算賠償
。
在本例中,甲只約定保險金額,並未就保險價值為事先約定,故為不定值保險。
而於實際損失發生時,其市價為一千萬,故乙公司應賠償甲一千萬元。
2000(保險金額)76I後/1000(保險價值)->1000(保險金額)/1000(保險價值)×1000=
1000
(善意超額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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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何謂任意責任保險?何謂強制責任保險?並試以被保險人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為例說明扼
要說明在我國保險法上:
1.兩者在責任制度上之重要差別為何?
2.兩者對受害人賠償上之不同與作用為何?
3.強制責任保險能否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
1.
(1)任意責任保險,乃責任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自由意願自發性所締結。(財產保
險)
強制責任保險,乃為國家為一定之目的,立法強制有特定資格之當事人有訂約
義務之責任保險契約。(社會保險)
(2)保護對象不同
任意:被保險人
強制:受害人
(3)保險之範圍不同
任意:以承保過失責任為原則,故意不賠原則 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強制:以無過失賠償責任理論為基礎,故亦仍予賠償,強化對受害人的保障
2.按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依一般責任保險通則,為保險標的之責任必須為法律責任、民事責
任、過失責任;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僅限於「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
害或死亡者」所負之責任,並非所有因汽車交通事故所發生之損害均包括在內,再者,汽
車強制責任保險,因其主要目的在保護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故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即明定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故意所致之損害亦須賠償。另外,依該法第七條規定,不論
加害人有無過失,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賠償金額費為以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此即為保險學上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亦與保險法上之過失責任賠償主義不同。
故任意:乃以填補被保險人賠償第三人所致之損害為目的
而強制:則以保護受害人為目的
3.人類科技文明日新月異,其所造成的傷害,非吾人所能控制、避免,如核子事故及汽車
肇事,此等損失若能透過強制責任保險,對第三人之保護堪稱廣泛和周到。但如全面採強
制責任保險,則非人力物力所能負擔,故只能針對重大或發生頻繁之事故採取強制責任。
故強制責任保險不能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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