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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版 #拆穿中國26條誘台陷阱
第1條
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破解】
台資企業需要的是市場,若台商帶著技術去參加裝備研發創新,恐怕演變成「奉獻」的後果較大。
第2條
相關新聞:投資黑暗面 給甜頭再弄垮 騰籠換鳥 台商慘賠還遭勒索
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破解】
對台商而言,重要的是開發5G智慧應用,即使參與標準制訂,也不敵華為等巨獸,最終還是無法享有主導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提醒國內因國安因素,禁用中國製關鍵通訊設備,5G推出也會延續,即使台商願意加入,後續設備仍無法輸回台灣使用,這一條恐是空頭支票。
第3條
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迴圈經濟項目。
【破解】
台灣的環保技術設備、技術較中國好太多,且這類型產業潛規則多,屬於內需市場,利益多由特定大型集團掌控,進入門檻相對高,台商看得到吃不到。
第4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破解】
交通事業屬重大建設,多為集團化經營,更需要在地化,台資企業想要取得大陸業務困難度很高。
第5條
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破解】
主題公園屬於內需產業,要投資不但得遵守很多潛規則,更需要人脈,還要透過特許經營方能參與,除非是迪士尼這類跨國企業,外國集團很難勝出。
第6條
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破解】
只能做台商生意,不如讓我金融業去設立子行、分行,加上中國資本管制,錢進去容易,出來困難。
第7條
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援。
【破解】
內容空洞、老套,對台商吸引力不夠。
第8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破解】
以政府信用做擔保,讓缺錢的台資企業有融資管道,但若是股權託管會有所有權轉移、恐有被中國政府接管風險。
第9條
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破解】
台商從中國出口產品到外國,本應享有同樣貿易保障措施。
第10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破解】
買出口保險,如果拿不到客戶錢,就會透過保險賠償,可降低出口收匯風險,但其實只要有足夠商業保險,就可保障;其次條文規定「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享有,但「條件」為何,只能由中國政府說了算。
第11條
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協力廠商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協力廠商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破解】
潛在風險是中國政府可以隨時翻臉不認人,過去查台商食品安全,台商吃暗虧有口難言。
第12條
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破解】
若台商和中國企業比票數,最終難平起平坐,無法取得主導權。
第13條
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破解】
雖能吸引台灣年輕人赴中國創業,但中國仿冒盛行,好點子沒辦法保證智慧財產權。
第14條
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破解】
將逼使他國與台灣斷交,不承認台灣主權地位,誘使台人向中國使館求助,把台灣逼入一國兩制框架,非真正提供台人協助。
第15條
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專案和財政專案。
【破解】
農民前往中國投資,農委會提醒小心政治炒作,宜由兩國政府先談好投資保障協定;另若涉技術授權應按規定辦理,不應影響國內農產品,如赴澳洲投資荔枝生產,因生產期和我國顛倒,就不會造成衝擊。
第16條
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破解】
在中國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必須留存使用者資料,警方提醒,中國對於個資保護並不理想,要小心行蹤遭中國掌控。
第17條
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行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破解】
NCC提醒,在中國使用當地門號,要評估隱私是否可能因此外洩。另外,在中國申請門號,得留存申請人個資,遭濫用風險高,通話內容也可能會被監聽,若談論中國政治問題,有被扣押之虞。
第18條
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破解】
目前中國各省規範不一,多數省市會要求稅籍,例如北京置產須在地繳稅5年,台人應多留意。另外,中國房貸利率高達7%,並因外匯管制,過去台商多循地下管道將錢轉出中國,自洗錢管制趨嚴,就算不動產獲利想出脫,也很難將錢匯出。
第19條
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破解】
中國利誘台灣文創機構進入中國工作,中國國家電影局卻打壓台灣金馬獎,刻意把金雞獎訂在11月23日金馬獎頒獎當天,香港電影不敢報名,導演杜琪也辭去評審團主席,贊助商寶格麗、名車瑪莎拉蒂終止合作。中國蠻橫至此,還談什麼文創交流。
第20條
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破解】
台灣文創產業本就可到中國參賽,沒新意也沒實質幫助。
第21條
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專案、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破解】
美中貿易戰顯示中國產業鏈都受影響,連華為都大受衝擊,台灣高技術人才考量對就業實質幫助不大,誘因大減。
第22條
台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第23條
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第24條
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第22 23 24條 破解】
因美中貿易戰,持中國學歷要赴美留學者恐受影響,赴中念書誘因越來越小,且中國職業學校(相當台灣四技)把技術和證照連在一起,希望學生留在中國工作,增加就業導向,但我方不見得會承認中國證照。
另外,近年中國限縮言論自由,台日都有學者赴中後失去消息,影響學者赴中意願,學界正在「停看聽」。教育部提醒,政策未鼓勵赴中就學,應針對兩岸文化、政治不同,評估可能風險。
第25條
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破解】
按過往經驗,台灣運動員和隊伍到中國參賽,經常在隊名上遭主辦單位吃豆腐,把「中華台北」的名稱改成「中國台北」。體育署認為體育交流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行,不會因中國片面發布條例之後,「過去不允許、不適法的就變成
OK。」
第26條
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台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
【破解】
美其名開放台灣運動員參加中國職業運動,但條文仍強調須以「內援」身分,亦即視為中國球員,而非外籍球員身分。目前台灣球員參加中國CBA男籃聯賽,就因對岸政策經常改變,造成工作權無法獲得保障。
#2020台灣要贏
蘋果今天真的很用心耶,值得收藏。
拆穿中國26條誘台陷阱 謊稱海外協助 逼入一中框架 參與技術研發 恐被生吞活剝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BTW3ROWDPVDYY27AR6NYKJ4WI/
信保基金招考 在 楊智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就像先前的惠台31條款一般,值此選舉關鍵時刻,中共又發表了模稜兩可的26條惠台措施!!
奇怪了,只要不在國際間打壓台灣,台灣人應該就很感激你們了,哪需要這些惠台措施?? (小編搖頭晃腦搞不懂)
說穿了,中國還是想吃台灣豆腐,說的好聽是"惠台",實際上是要我們台灣承認"一國兩制",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底下!!
「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6條措施)全文如下:
一、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2.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3.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4.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5.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7.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8.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9.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0.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彙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11.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12.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製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13.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二、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14.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15.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16.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17.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18.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9.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20.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21.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22.台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23.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24.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25.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26.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台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