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 最低稅賦
作者:劉康身律師 / 蘇姵蓁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目的乃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2006年1月1日施行此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將個人出售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規範,使適用租稅減免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仍須繳納基本稅額。而後因2013年至2015年間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也因此回歸課徵所得稅,刪除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然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再度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因而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擬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已於2020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課 稅 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財經補給讚】🔊💲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即將恢復課稅💲🔊
根據 中華民國行政院 於12月10日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在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之所得,將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避免避稅操作,以落實租稅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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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行政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新聞稿 ⬇
https://pse.is/38w2j5
2⃣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https://bit.ly/3qGooIF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課 稅 在 財報狗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證所稅的行政院版本出來了~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5/7053812.shtml
重點如下:
(一)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交易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單一稅率計稅,徵收率授權行政院於15%至20%間定之。
凡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者,其課稅年度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可按其證交稅額之50%,於應納稅額範圍內減除。
(三)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相關計算規定
1. 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減除及減除不足數後延3年。
2.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3. 成本計算一律採用先進先出法,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櫃)股票,得依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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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是指: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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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 ·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計入。 · 3. · 4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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