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爭取權益
去年9月拍片的時候,發生的一起小擦撞事件,其實我已經與車主私下和解了。
這是一起複合式案件。
我以為擦撞到的是經過的女生,我停車搖下車窗,問她有事嗎?她揮手說沒事,我才把被撞的照後鏡扳回才離去現場。
事後到警局才知道,同一個時間我撞到的是紅線違停的一輛Audi~
於是我立刻做完筆錄,並私下和解。
今年三月卻收了判決書收到吊扣執照3個月、罰款、還要上道路安全講習。
心想就承擔吧~但看到判決條例時,覺得太不對勁了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受稽查而逃逸」
我停車了!而且沒人來稽查,我如何拒絕?又怎麼會有逃逸之說?
這擺明是錯誤判決啊,我一向喜歡追根究底,決定要走一遍洗刷冤屈的路了!
首先提出「行政訴訟」要求重新判決,再寄一次,原來是對方警員選錯條例?!(黑人問號???)這次判決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What the….?我又逃逸了?未依什麼規定呢?
於是乎我又查了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趟再去找警局調資料!
很好,警察杯杯也說不出個適合條例....但裁決已定,只好走完行政訴訟。
Sorry,今天就是第四次了,這次正式到法庭去,挺有趣的是,連對方被告機關人員看完所有證據,都覺得這法例開的太冤枉了,可是他卻無法更改...看樣子我面臨到了一起真是太有趣的「程序正義」?
但好心的是,他結束開庭後,提醒我,「蓄意」、「過失」也會造成判定不同。
連審判長都找不到適合的法例....頂多只能就原條例從輕判決?
Anyway,判決再次送來,我會再申請一次!!到底會如何,我也不清楚。
但我學到了幾件事情:
1、再次證明「知識就是力量」,還有「民主」是必須眾「民」親自了解一切,並且據理力爭,而不是得過且過,才得以為「主」
2、報完警,就變成不單單只是民事事件。刑事歸刑事,和解歸民事,判決機關還是要做罪責判定。
3、係哩個Moment,我已經讀完了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4、「公義永存」,這是個小不拉嘰的事情,但我就我所不足的地方,搜集了很多資料據理力爭,目的不是要卸責、而是找到一個公義,這是必須的。
Btw 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還是找時間來開個直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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