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1-1條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之強制治療,其期間並未規定最長多久,只規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這個立法早為學者批評屬於「絕對不定期處遇」,且實務率由精神科醫師或社工評估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但誰敢擔保再犯危險性降低,如此一來,形同無期限地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而有抵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虞。
遺憾的是,不論學者如何疾呼,立法者總是慢了半拍,每每要等到有人因為這樣的法律受到不利益,才會透過釋憲由大法官去宣告違憲並限期修法才能獲得正視(之前釋字662號也是這樣,只是那是針對各罪宣告刑都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如果量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可否易科罰金的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蠻重要的,但過去只有在法研所考過,現在有了相關的新聞報導,相信免不了命題老師對這個議題的關注。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85892?fbclid=IwAR2Bre-_ZH01JVbYOjB9fnko32r8Wj57Wd7h7Rxeu240bvNnPPxLa6b42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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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戲如人生
#小心駛得萬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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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2019.04.24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誠美材董事涉嫌掏空洗錢追查進度、大同炒股案金管會罰鍰及追償進度、證交所未監督華映發布重訊之檢討、查核銀行禁售期間銷售TRF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金管會檢查局局長王儷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
發言時間:10:58:37 - 11:13:33
🎯2016年第一次在財委會,一直希望能在金管會下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推動消費者保護,但歷來金管會主委均表示現行保護已足夠。
🎯3月時開始關注上市公司誠美材董事葉美麗涉嫌掏空洗錢,公司主動發重訊並向檢調檢舉。
主委表示有相關報告,證交所建請金管會移送檢調。
🎯誠美材因財報有問題打入全額交割股,且證交所要求4/29前重新申報2108年財報。
證交所許董事長回覆,誠美材尚未提出財報,如期限前不提出,會先停止交易40天,之後可能下市。
🎯投保中心對此案的掌握,邱董事長回覆目前僅能收集媒體報導。
請投保中心加強與金管會、證交所的橫向連繫,尚不知未來受害者是否可成功求償。
🎯中資對大同違法炒股,金管會裁罰582萬罰鍰,任國龍未繳納,顧主委表示可強制執行,但還在進行中。
強制執行的結果,請金管會詢問行政執行署後書面回覆。
🎯中資違法炒股,金管會依法命其將股票脫手,是否有考慮到這些股票接下來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採取必要措施?
主委表示目前任國龍提起訴願,不願將股票脫手。
雖提起訴願不會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期限是6個月,帶6個月後仍不脫手金管會會有進一步處置。
委員表示要盡快確保國家債權。
🎯積極要求投保中心提起求償,投保中心也已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
鄭文逸以及其他被起訴被告的財產,投保中心是否有進行基本的假扣押?
投保中心邱董事長回覆,有進行保全,求償金額已全部扣押到。後來被告提出解除扣押另提現金擔保。
🎯大同子公司華映竟保證擔保中國公司獲利10%,此重訊該揭露未揭露必須處罰,但證交所竟回函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而金管會報告中,表示對財務有重大影響。
顧主委表示,98年華映赴中投資在深交所的公告,以及106年5月在台灣摘要式的公告,證交所未進一步要求,已要求證交所要檢討改進。
🎯TRF亂賣造成許多人受害,2014年金管會曾做出對名單上銀行查核期間禁止銷售TRF的處分。但金管會是否有查核這些銀行在禁止銷售期間有沒有賣TRF?
顧主委表示就其理解應該是沒有。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在禁售期間都有賣TRF。金管會相信禁售期間銀行沒有賣,但現實上卻接到檢舉。
顧主委雖然表示避險方面的話沒有禁止,但事實上金管會並未查核。
檢查局局長王儷娟回覆,是有一些少數的個案…報給銀行局有一些後續的處分。
委員指出所有後續處分都有看過,都是籠統蓋括,並未對禁售期銷售TRF做出處分。
🎯請金管會下班前回覆,對禁售期銷售TRF的銀行何時查到?做出何種處分?
顧主委表示,剛提到的個案部分須再查證一下,禮拜五以前回覆。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wYIlyMw-HU4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3711/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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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 在 [問題] 返還擔保金-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擔保金相關的問題....
事由:
因債權人(對方)行使權利強制執行,債務人(我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方因法院裁定應供擔保(20萬)停止執行後,高院判決我方部分敗訴須賠償對方
收到判決書後即向執行處進行清償(對方有請律師核算金額),
執行處收到案款後也進行塗銷查封
也打了塗銷抵押權官司(對方出來和解塗銷)
現在我聲請返還擔保金(民訴法104之1),卻被司法事務官駁回
駁回裁定說上寫說聲請書提出民事判決、按款收據影本、執行處執行筆錄影本、
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記錄表等,但對停止執行期間損害賠償未舉證已實其說。
再異議後被法官駁回異議,法官已清償僅只是給付債權而已,不能證明已無損害之發生
強制執行期間之損害不就是利息嗎?
那我在清償時利息也有一併清償阿....還有何損害發生?
對方故意拖延我領回擔保金的時間,曾陳訴意見說損害無法估計還在核算中
見鬼勒!清償時對造律師也清清楚楚的核算出到清償日之利息
假扣押也塗銷了
抵押權也塗銷了
擔保金就是不還我....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應供擔保的原因不都消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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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生存準則
打牌不睡,喝酒不醉;
跳舞不累,做事不會;
身為龍套,開會早到;
從不發言,只聽報告;
頻頻點頭,面帶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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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31.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4163045.A.914.html
法院的認定很奇怪,裁定書前面說我都還清了後面又說我要舉證對方沒有損害
前後矛盾阿
※ 編輯: shengyuhuang (36.226.131.124), 06/13/2015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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