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Delta危機持續擴大篩檢 確實匡列隔離可能接觸者】
指揮中心記者會重點:
■今日本土54例,境外0例,新增8例死亡。
■新北市22例,臺北市20例(以上78%)、桃園市、新竹縣各4例、彰化縣2例、基隆市及屏東縣各1例。
■隔離中確診17例,社區中37例。
■簡訊實聯制調用量前3名縣市:桃園市衛生局、高雄市衛生局以及台中市衛生局。
■Delta印度變異株仍持續追查來源,本案居家隔離共176人,同班機接觸者PCR皆屬陰性。(台南案例為英國病毒株,與屏東無關。)
■屏東社區篩檢站總計篩檢3697人,2916為陰性,781檢驗中,今天傍晚將會出離,預計於枋寮北勢寮市場和魚市場加設篩檢站。
■枋寮確診個案(案14734、案14816) #雖為同樣Delta變異株,但仍在尋找關聯性,針對枋寮醫院升高防治作為,醫院相關匡列人數共400人,其中1人陽性為案14816(案14734的妻子)。399人列居家隔離並入住集中檢疫所。
■第一批默德納110萬劑分配原則:1.第五類長照機構及身障服務照服員及服務對象與其他機構(含矯正機關)尚未接種人數,2.各縣市默德納疫苗第一劑以分配數,3.各縣市65-74歲長者30%人口數。
Q&A:
■Moderna授權代工,我們保證竭盡所能去談,不保證談判都會成功,和製造量、技術門檻、藥廠策略佈局都有關。研發組表示,授權量產全球都想談,但成功率也不一定高,經濟部也在幫忙了解國內量產能量(媒體報導3億劑以上),再去和Moderna協商,希望能設廠提供不只台灣也外銷使用。
■記者拼命追問細節,部長只能說「有來有往繼續談下去」,國內要先盤整。(補充:記者想問的商業機密,可能會傷害相關談判結果)
■國衛院本來就有「疫苗一廠」,只能提供臨床前的試驗,能量不足。為了任何新興傳染病疫苗,應該要有緊急量產能量(100-200萬劑),因此今年四月中國發會已經通過計畫建「疫苗二廠」。外國疫苗代理量產,未來不會是由國衛院做,國衛院是做技術協助,不會與民爭利。
■全國防疫旅館使用率32.26%,還有2萬2千多間房間,沒有爆滿問題。
■疫苗施打可以用App、健保卡、黃色小卡查詢記錄,都能作為各種使用的證明。
■<10歲的兒童重症,是家庭群聚個案,CXR顯示輕微肺炎,但看過病例沒有需要氧氣,重新分類「非屬於重症」。10-19歲則累積三名重症個案,都有用瑞德西韋,一位10多位女性為家族群聚,CXR顯示雙側肺炎,room air SpO2只有83-94%,需要氧氣,目前仍在住院已經穩定。剩餘男女各一位,病歷還沒齊全。
■AZ第二劑10-12週的量會預留發下去。
■跟Novavax談的細節「就是跟該公司高層視訊談」(台北市羅姓全國不分區議員發言不實。)
■關於mRNA疫苗免疫力能持續數年,目前並無實證,其他都是學理上的推測。
■新增14例接種疫苗後1-11天死亡事件,年齡為56-89歲之間。3例為通報危及生命後死亡事件。其中10例為75例以上。解剖累計44例,33例慢性病,1例吸入食物窒息,1例嗆噎,1例肺炎,1例泌尿道感染,2例頸椎骨折,1例顱內出血,2例待查。
■重症主要的定義是有造成血氧濃度下降(<94%),其危險因子:年齡、潛伏疾病、肥胖。10-19歲的3位重症有沒有特別危險因子還要調查,但沒有危險因子不代表不會重症。
■雙北專責病房目前使用數分別為1088和1546,空床有810房,全國有3936房
■雙北市場群聚和屏東Delta事件都有撥發疫苗,打疫苗不是藥物,主要是避免未來擴散。不會任何群聚都發疫苗去打,北農是案例多(且之前台北疫調不實)難以清零,屏東是有新的病毒株怕掛一漏萬,會謹慎考量專案配發疫苗。
■秘魯阿嬤怎麼傳染還不確定,要再查證。
■Moderna疫苗搭什麼飛機妳明天就知道了。
■丁守中偷打疫苗事件,造冊的時候身份地位就要弄清楚(還要中央幫你一個個覆核嗎?)
■疫苗目前一天最多18萬,因為媒體大量報導和疫苗非直接關心的死亡事件,造成施打意願下降。(補充:媒體問怎麼加快施打疫苗,妳們專業度改善是很重要的因素)。
■根據流感疫苗的資料,65歲以上施打疫苗意願大概52.5%,但本次75歲以上受到媒體影響有降低意願。
■台北「微解封」,只要遵守三級警戒規範不內用,這邊是在地方政府權限內。
■泰國AZ代工產線優化,最近可望出貨。
■在集中檢疫所有護理人員,採檢比較安全快速,因此高風險國家可以一律多採檢。防疫旅館因為要派醫師或叫個案出來才能篩檢,因此風險比較大所以尚不進行。但解隔離前全部都會採檢過。
■台北副市長黃珊珊說小於20例會考慮公布法傳系統資訊,還原講法,台北從未公布疫調,中央有設立專區讓各縣市上傳,這不是法傳系統,台北目前還沒有提供過任何資料。如果台北終於想要提供了,中央會幫他們放上去。
■疫苗採購不是上街買菜,鴻海與台積電已經準備相關文件進行中。慈濟為善不落人後也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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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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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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