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看這大立委和大律師在供三小?
依照我對 #我國檢方那個落後破環境 的了解,連打開錄音設備都會當機,要說檢方有「變造錄音」的能力,打死我也不信!
設備為什麼這麼爛?也不看看預算是誰在審的?
大立委和大律師是不是活在另一個平行時空,過著「何不食肉糜」的生活?
而且依照北檢的說明,#偵查中有律師陪同,#確認筆錄無誤才簽名,現在大立委和大律師突然質疑「錄音變造」,難道他們的意思是說律師陪偵時都在睡覺嗎?
是說高高在上的嬌貴大立委如果真的要絕食的話,#不是找御用大律師朗讀聲明就叫絕食 喔!
最好說到做到欸,踏實體驗一下民生疾苦也好,這樣才知道基層公務機關有多麼窮困,如果政客都有這種「人飢己飢」精神,也許就不會貪心了。
圖片擷取自新聞〈貪委現形 | 控檢調變造偵訊音檔 蘇震清牢中宣布:即刻起絕食抗議〉:https://bit.ly/37mUq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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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仔聊齋(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檢察體系> http://bit.ly/2lPZEk9
{只要有司法實務經驗的法律人都知道,檢方的硬體設備有多貧瘠。
以筆者的偵查實務經驗,偵查庭電腦設備陳舊,當筆錄與錄影播放系統同時使用時,時常會當機,導致錄影中斷、書記官打好的筆錄滅失。此等情況並非罕事,輕則浪費檢察官與當事人的時間重新訊問,重則導致庭期空轉、無法鞏固供述證據。
檢察官辦公室的公務電腦也有一樣惡劣的狀況。筆者與不少檢方學長都有相同的慘痛經驗——使用「漢書」(檢察官書類製作系統)時,如果同時勘驗錄影檔案、上網查詢資料,書類系統很容易當機,存檔功能也時常發生問題,導致辛辛苦苦繕打的書類進度付之一炬。
至於相關辦案資訊系統、遠距訊問系統當機、停擺,也是家常便飯。「公務電腦與辦案資訊系統彷彿停留在20世紀」是許多檢察官的夢魘。不少檢方學長私下譏諷法務部提供的作業系統是「拖延辦案系統」,甚至也有不少偵查隊員警表示:「檢察官的辦公環境比我們還差!」}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偵查中有律師陪同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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