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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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傳票附記審理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北警「騙票」爭取斬手專案績效案起訴書,也在一審判決後,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公開了:http://bit.ly/2SqK2kY
QUOTE:「將法律所明文規範之程序拋諸腦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匪夷所思之違法方式爭取績效成績,無異造成基層員警間不當之惡性競爭,對於其他多數奉公守法、謹遵程序規定辦案之司法警察形成不公平之現象,此亦為現今警界基層面臨辦案環境惡化困境之原因之一。」
☆起訴書包含事實、證據清單、駁斥抗辯、論罪與量刑建議等總計長達30幾頁,全文請見法務部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公告版:http://bit.ly/2SqK2kY(須以電腦開啟,部分手機瀏覽器無法開啟)
以下僅摘錄起訴書量刑建議欄原文內容:
〔四、量刑之建議:
(一)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受有警察之專業教育與訓練,且身為執法人員,本應具備良好之遵法意識,其等竟因為達成斬手專案績效之要求與功獎(斬手專案績效分數計算等內容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3月6日檢文毅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本署各地方檢察署「配合」於行動期間予以協助並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傳真行文單;功獎請領情況請參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6日新北警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與資料),#將法律所明文規範之程序拋諸腦後,以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種匪夷所思之違法方式爭取績效成績,無異 #造成基層員警間不當之惡性競爭,對於其他多數奉公守法、謹遵程序規定辦案之司法警察形成不公平之現象,#此亦為現今警界基層面臨辦案環境惡化困境之原因之一。又被告6人身為司法警察,受有刑事訴訟法所賦予偵查輔助機關之使命,理應與身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共同以恪遵程序正義之方式追求實體正義,除積極輔佐偵查主體辦案外,更有於必要時協助檢察官進行完善之刑事司法程序、一同努力避免犯錯之義務,其等不但 #未善盡輔助之義務,反而以公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並 #利用司法警察公文書之公信力以及檢警長期以來之互相信任,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為 #積極欺罔行為,#使本署多名不知情之檢察官在斬手專案期間,於不具備拘提事由之情況下,#一再核發多件嚴重實質違法之拘票,其等之行為,無疑陷司法機關於不義,#使司法偵查機關難以實現公正客觀之使命,部分案件甚至因此必須排除違法拘提後之供述、重行訊問、蒐證、浪費司法資源之後果。而內政部警政署規劃斬手專案之目的係「為持續壓制詐騙集團氣焰,有效遏阻詐欺犯罪發生……」,而現今詐騙集團犯罪之常見態樣之一,即為以偽造或變造之警方通知書、法院或地方檢察署傳票詐騙民眾,本案被告6人竟為追求績效表現,不思以正當之方式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反而利用其等警察之職務,以製作不實之公文書、於送達通知書與送達證書上登載根本不存在之到案通知書、盜蓋公印與印章等光怪陸離之行為,欺騙檢察官核發拘票,豈非諷刺至甚?是以,其等身為司法警察,猶知法犯法,破壞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使命,嚴重違反司法警察之義務,且目的與手段甚為惡劣。〕
【其中3人建議從輕量刑或緩刑部分】(惟該3人中之1人審判中否認部分犯行,因此一審判決僅2人獲緩刑):
〔本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亦曾考量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惟因本案被害人除上開被害人等外,尚有本署數名檢察官(即其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對象), #本案是否宜由本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之方式解決,容有疑問。且本案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性之影響,有賴法院透過公開審理程序與判決宣示此等行為之不法性,始能達成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避免被告與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日後在績效之要求下,#再鋌而走險斲傷刑事司法程序之正義,亦可 #使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而擔負偵查主體督導義務之本署檢察官知悉本轄少數司法警察在績效制度下所衍生之不法行為態樣而作為殷鑑,日後更加審慎、嚴謹監督與審核司法警察機關之程序正當性,是以,本檢察官必須以起訴之方式,將本案交由法院公開審理。如前開被告3人於審理中之態度秉此一貫,並真誠悔悟,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從輕量刑,或命被告向公庫支付與法定刑相當之金額而為緩刑之宣告。……〕
【另3人建議從重量刑部分】(其中1人在偵查中,本來被害人與檢察官談過後,決定原諒被告,但被告當庭激怒被害人......)
〔其中就被告魏○○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部分,在本署檢察官傳喚被害人詹○○到庭充分溝通後,被害人詹○○當庭表示:「針對警察違法部分,我願意交給檢察官依法處理,我不提告訴,對於16小時的人身自由拘束我現在想想算了,全權交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我也知道之前當詐欺車手是錯的。對於本案要給警察緩起訴處分的機會,我是覺得可以,叫他們寫寫讀書心得報告,我可以接受。」然而被告魏○○竟於偵查中不斷託辭狡辯,罔顧公文書具有高度之公信力,本應據實記載,竟踐踏本署曾○○檢察官對於其所製作公文書之信任,諉稱:「我沒有要犯罪的意圖,檢察官核發拘票應該有實質審查義務。」導致被害人詹○○表示「#聽不下去」:「我都不計較了,是不是可以請他(指被告魏○○)老實講,不要避重就輕,我都要聽不下去了。」「我想計較那16小時(但考量日後可能須經提訊到庭作證後,改稱)我還是不要提出告訴好了……,詐欺是錯的,願意把刑服完。」可見其並未取得被害人詹○○真心之諒解,且對於其所為無反省之意,犯後態度不佳。本檢察官建請貴院就被告林○○、魏○○、賴○○等涉犯上開犯嫌部分,從重量刑,以資儆懲。又其等所為不但 #損及司法警察製作之文書之公信力、#有愧司法警察執法之程序正當使命,更 #傷害長期以來檢警合作共同偵查犯罪之互信,且犯後態度不佳,推諉塞責,有必要施以自由刑之刑罰以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果,故本案實不宜給予其等緩刑之機會。〕
☆一審全部有罪判決事實與起訴事實幾乎一致,建議閱覽一審判決書之內容即可,判決內容請見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http://bit.ly/31J2yYH
★(本粉專小編群整理)新北警「騙票」爭取斬手專案績效一審有罪判決分析:http://bit.ly/37hOM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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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 【寫在GG專案一審有罪判決之後】:http://bit.ly/39ev4nL
「『判多重』本來就不是我在乎的;我在乎的是,接下來,大家該怎麼思考這個問題?」
「我希望大家思考,我刻意在起訴書中暗藏的弦外之音:如果公務員不守法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嗎?」
⚖️2019年9月立法院「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http://bit.ly/31FcGBN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
傳票附記審理 在 Amykaku 愛咪碎碎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蔡醫師跟達令在職場中有接觸
新聞見報時深感不思議的我
忍不住跟達令求證了一番
所聽所聞當然不是週刊報導的不堪
反而是倒黑為白 公器私用的事實
同為女人 同為兩個孩子的母親
心疼著蔡醫師默默承受的一切
終於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了
昨晚看完蔡醫師的公開信跟訪問
難過的久久不能成眠
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壁
誰願意把自己最疼痛醜陋的傷疤揭開
緋聞風暴美女名醫蔡佳芬,寫給丈夫陳克誠的公開信
親愛的克誠,孩子的父親:
首先想對你說的,就是,無論你怎麼傷害我,我都不會被你擊倒。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你和你任職《壹周刊》記者的姐姐,聯手惡意誹謗我,製造各種骯髒的謊言來摧毀我,我若不勇敢站出來為自己辯白,你讓我如何在這個社會上立足?我從未跟徐國良先生發生性關係,我也從未用懷了你陳克誠的孩子,去跟徐國良先生要兩億四千萬。
● 我曾為你傾倒痴迷 接受你無限柔情!
親愛的陳克誠先生,2007年,我在「台大醫院」外科實習時,認識了你。你是如此的俊俏挺拔,幽默風趣之中,散發著迷人的智慧。我為你傾倒痴迷,為你獻上無數的欽佩與愛慕,也為我那情竇初開的孤獨靈魂,找到了停泊的港灣。
我是那麼熱切而真誠,想把愛情感托付給你,即使,醫院內有你許多花邊緋聞,但我依然執著的相信,你只愛我一人。在你開口向我求婚的一剎那,我不敢相信這是真的,滾燙的淚水像是斷了線的珍珠,流過了我的面頰。我依偎在你的懷裡,接受你無限的柔情,所有想要對你訴說的話語,都在我唇邊消失,化成了我對你無盡的愛戀。
婚後,你對我呵護備至,寵愛萬分,讓我徜徉在愛情的曠野。這樣的日子,維持了一個多月,然後,我很驚訝的發現,你竟然周旋在我和許多女人之間。我很痛苦,也很難過,但告訴自己這不是真的,也強迫自己沒有看見。因為,我是如此的愛你,甚至超過了愛我自己。你依然對我甜言蜜語,還要把房子過戶給我。我說:「親愛的克誠,這世上的所有一切,我都不在乎。我只希望你疼我愛我,只要你時刻將我擁入懷中,我就心滿意足!」
● 完全不敢相信 你竟然動手對我狂毆!
婚姻的經營,竟是如此艱難。我倆的愛,持續遭受打擊。婆媳問題,你我工作地點的遠距離婚姻、子女教養,還有你風流倜儻的個性,逐漸使我們開始面臨爭吵。我們兩人都很努力的挽救這個婚姻,你甚至還偽造「過戶權狀」,討我歡心。2010年6月19日那晚,為了這張可笑而幼稚的「過戶權狀」,你因羞愧到無地自容,而當著我母親的面,揮拳將我打成重傷。
是的,你拳打腳踢,將我狂毆成傷。我在亂拳如雨之中,忘了驚恐,也忘了害怕。如同自高樓一躍而下,我的心重重墜落地面,成了粉碎的玻璃。我忘了哀傷,也忘了哭泣,我的淚水,再度流過面頰,靜靜的流淌。我是如此愛你,而你卻將我踐踏至此。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社會精英,一個受到社會景仰的頂尖名醫,你所傷害的,不止是我嬌弱的身軀,還有我對你的尊重與信任。
那一夜,躺在黝靜的黑夜裡,懷抱著出生剛滿4個月的孩子,我用淚水和涰泣,苦苦熬度過了人生中最長的一夜。最後,我心靈深處的母愛,戰勝了身體的疼痛與哀傷,我決定原諒你,決定堅強的留下來,為了我的孩子,為了這個家,為了我們搖搖欲墜婚姻,繼續奮鬥努力。
● 再度將我打到破水 孩子早產來到世間!
親愛的克誠,為了維繫這個家庭,為了你的望子心切,產後僅六個月,也就是在你出手毆傷我的兩個月後,我為你們陳家懷上了男胎。面臨家庭與事業必須兼顧,我日夜挺著大肚子,咬緊牙關,忙裡忙外,因我堅定的相信,這個家庭將會更好。但我失望了,而且始終難以明白,為何有這麼多的丈夫,會在妻子懷孕之時,寧願選擇拈花惹草,而不願回歸家庭?
2011年6月15日,我們發生爭吵,你動手把我打到破水,並直接把我送往「台北馬偕醫院」急救。當天,我早產了,我親愛的孩子,僅僅在他母親的身上待了36週,就這樣在他父親的催促之下,匆忙來到這世間。
2011年8月21日,8月23日,偉大的陳克誠先生,你不體會產婦的憂傷心情,以惡劣狂暴的脾氣對待我,為了小小的口角,再度連續兩次以用暴力攻擊我,並將我重毆成傷。你粗暴的行為,傷了我的身體,傷了我的心,傷害了我對你僅存的親情,破壞了我對你的希望與原諒,更摧毀了我對婚姻及愛情的所有憧憬。不過,我也常想,也許你不要做外科醫師,直接改行去做婦產科醫師,三拳兩腳就可以取代複雜的手術,這樣對社會可能更有貢獻。
● 我一定是瘋了 才會選擇再次原諒你!
為此,我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家暴保護令告訴。你的姐姐,她是《壹週刊》的記者。法院開始審理期間,她來親近安慰我,以陪伴我為理由,在我才剛早產,又歷經家暴的不穩定情緒之中,精心設計各種對白,套取我的「情緒性供詞」,錄下我每一次在哀傷中的憤怒言語。
當我發現了她的舉動,我驚訝的無以名狀,驚嚇的如同被弓箭射中的兔子。她的舉動,遠遠違反了我對人性二字的理解,使我整個人在瞬間崩潰。天呀天,這是什麼世界?這是什麼樣的夫妻?這是什麼樣的親情?這又是哪一門子無恥的大姑?這種卑鄙的行為,已不是狗仔或下流可以形容,這根本就是毫無人性,完全就是魔鬼,簡直就是惡劣到無法形容。
2011年9月中,因為你姐弟两人的聯手欺壓,我身心受創,於是向台大皮膚科告假,返回南部娘家靜養。親愛的克誠,家暴案正式立案,你接到傳票之後,又是跪地道歉,又是悲情認錯,千方百計的尋求和解,深怕失去你在台大的工作。天呀天,我真是痛恨老天,讓父母賜給我這麼善良的心,也給了我這麼柔弱的個性。我真不敢相信,我竟然會再度原諒你。今天,事情演變到這種地步,我對不起親人,對不起世上所有愛我及關心我的人,一切的錯,皆是咎由自取,我一定是瘋了,才會選擇再度原諒你。
● 眾所欽羨的美麗婚姻 終於劃下艱難的句點!
我努力在家庭及事業上求得平衡,這對職業婦女來說,並非容易之事。我總是帶著疲倦,清晨六點掙扎而起,全心為孩子們準備早餐,並親自開車接送他們上學。我天性膽小,但強大的母愛讓我鼓起勇氣,學會開車上路。我的膽小眾所皆知,開車上路對我來說,非常困難。我鼓起勇氣是為了孩子,也是為了你,希望你能有充份時間去開晨會,能有餘力掌握你的外科醫生事業。我從無懈怠的排除萬難,總是為你和孩子們預先煮好晚餐,只希望在我夜間出診之時,仍能把我的關愛留給你們。
付出了所有的努力,我不得不痛苦的承認,婚姻實在太艱難了。我這樣夜以繼日的操勞和費心,只是換來冷言冷語和百般挑剔。終於,我們還是漸行漸遠,決定勞燕分飛。2015年7月6日,我們雙方正式簽字,協議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歸你,雙方每月各照看孩子15天,我們終於喘了一口氣,歷盡千辛萬苦,終於為這段「眾所欽羨的美麗婚姻」,劃下了一個艱難的句點。
然而,你是如此的優秀,建國高中畢業,台大醫學院畢業的外科醫生,你是天之驕子,人生勝利組。你已習慣操控人生,習慣君臨病患,所以,婚姻對你來說,也可能只是你手中操控的玩偶。離婚之後,你繼續操控著我的生活,馬上又開始回頭找我復合。你以孩子需要媽媽為訴求,帶著孩子重新搬回我的住處。我望著孩子們渴望母愛的雙眼,心中萬般的不捨,於是,我們協議互不干涉,開始在各自單身的前提下,為孩子而展開同居生活。
● 台大外科醫生 一個沒有靈魂與軀體的魔鬼 !
同居期間,因為沒有婚姻約束,我們各自擁有情感的依歸。我全力照顧孩子,努力為他們準備食物及餅乾點心,並負擔房子全部貸款及打掃阿姨的費用。另外,我還每個月給你2萬7千元當生活費,算是我食衣住行的支出。
2015年12月初,徐先生託人送來兩箱橘子,並在紙箱上附了名片,此舉讓你大動肝火,因而大罵特罵,還用盡世上最低級的字眼,對我進行羞辱與嘲諷。我有時真是對你恨到極點,很想帶著行李逃到天涯海角,遠遠的離開你這惡魔,但每次看到孩子們天真無邪的笑臉,看到你來對我獻慇勤,想到孩子們將來的教育問題,於是我又自動變成一灘爛泥,馬上又心甘情願接受你的所有擺佈。
經不起你日夜的懇求,2015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我們離婚後的5個月,我們再次登記結婚。婚後,你一直拿徐先生來找我麻煩,有一天,你把我從睡夢中搖醒,問我到底和徐先生是什麼關係?我說:「我跟他的確有往來,但後來發現彼此並不合適當朋友,所以也就不想再繼續。那時我跟你又沒婚姻關係,關你什麼事?何況我跟徐國良又從未發生過性關係!」為了這些話,你大發雷霆,於是我們就在吵鬧與掙扎糾纏之中,進行著我們這可怕的二次婚姻。你終日惡言惡語,對我展開無窮無盡的言語暴力,並兩度把我逐出家門,我只好去睡車上。
爭吵度日之中,不久我發現懷孕了。你在2月5日帶我去做了人工流產,手術前你堅持說,這孩子不清不白,絕對有問題。那一夜,我傷心的躺在床上,徹夜哭泣,淚水濕透了整個枕頭。我在矇矓與黑暗之中,心中出現《聖經》中的話語:「愛是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
剎那之間,我徹底覺醒。我忽然了解一件事,就是你從來沒有愛過我,你愛的只是你自己。而且,你也不是你,你只是眾所尊崇的「台大醫院外科醫生」。在我心中,你沒有靈魂,也沒有軀體,你,陳克誠大醫師,你只是一個被欲望所佔據的魔鬼。
● 不去追查醫生藥商的特殊關係 反過來欺負弱女子?
其實,我們早就離婚了,即使復婚,那也不是為了愛,而是為了孩子的教育。但我現在已經明白,我們之間的所有感情,早已蕩然無存,這樣以仇恨相待,勉強下去,也只是傷害孩子的未來發展而已。我向你提出離婚要求,但你堅決不肯,只是夜夜晚歸,每日對我惡言惡語。我推測你必有外遇,決定請徵信社調查,發現你跟「大塚製藥」吳姓女藥商,密切往來已有數年,平日同進同出,即使處理房地產租賃買賣,兩人也是親密作伴,於是我據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於是,你反鎖家門,不讓我回家,經常讓我在門口枯等。我帶孩子回高雄娘家,隔天,你來南部搶走孩子,搬光我敦化南路住處全部家具及電器。我實在是忍無可忍,只好離開住處,離開這個可怕的家庭。接著,你去找姐姐,利用他曾任職的壹周刊,對我進行毀滅性的造謠與誹謗,試圖聲東擊西,想要打贏這場婚姻官司。親愛的陳克誠先生,你還真是了不起,真是很有男子氣概。《壹周刊》更是偉大的新聞媒體,不去追查藥商和醫生過從甚密的特殊關係,反過來欺負我這個弱女子。
親愛的陳克誠先生,我們之間的家務事,你何必攤在陽光之下,胡言亂語,讓它成為眾人的笑柄?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你誹謗我,製造各種骯髒的謊言來摧毀我,我若不勇敢站出來為自己辯白,你讓我如何在這個社會上立足?
今天,我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我早已具狀向地方法院提出對陳克誠的「離婚訴訟」,我們正處於分居狀態。另外,我已備妥相關資料與証據,將於近日親自到「台北地方法院」按鈴控告。
最後,親愛的陳克誠先生,我本來想和你和平結束這場婚姻,但你既然如此荒謬,為了捍衛我的名譽,我也只好勇敢迎戰。
曾經愛過妳的人 蔡佳芬敬上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