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草案 - 降低銀行債權保障***
司法院現正修訂「破產法」,修訂完後將更名為(債務清理法),其草案中第一百十條規定:「和解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前,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聲請或繼續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於拍賣公告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該標的物的擔保權及優先權。」
簡言之,其規定允許債務人用拍定價格將抵押品買回,如債務人破產後待法院拍賣抵押品,恐減少拍賣買方之競標意願,考量日後不能持有此資產之可能性,將大幅減少其資產購買意願,拍賣成交價格亦隨之下滑,恐對銀行債權有重大影響,進而降低以擔保品融資的中小企業放款業務。而銀行公會亦將提出其草案相關建議,待與司法院溝通。
其建議修正條文增補說明可參照下列網站
http://goo.gl/nUxWuO
另該法第243條規定,若為重整程序,因無拍賣價額,所以必須在法院裁定重整計畫前,請鑑定人對抵押品估價。但未來債權人強制拍賣時,債務人依然可以用「鑑定價格」將其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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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物 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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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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