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時效>
當債權人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時,
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未來債權人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時,
可再次依據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
債權憑證也是有時效的,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否則可能會因為罹於時效而產生無法挽回的後果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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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時效 在 太和法律事務所- 【債權憑證之時效問題】 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一) 執行名義表彰之債權為「借貸關係」: 借貸的時效為15年(參民法第125條),則債權憑證之時效即為15年。 (二) 執行 ... ... <看更多>
債權憑證時效 在 [問題] 本票與債權憑證的時效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在下列網站看到這段:
https://www.national-debt.com.tw/knowledge_5.html
提到五年的時效,是指本來請求權時效未及五年,如經法院判決才延至五年
(本票的請求權是三年,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提起給付票款,那給付票款的判
決確定後,五年內債權人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原本未及五年的雖可延長
為五年,但只有一次(法律並無規定永久均可延長五年,所以就本票的給付
票款判決後,再五年內聲請債權憑證,雖合法,但在取得債權憑證後,超過
了三年再執行,債權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按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過判決的請求權時效不是能夠以五年計算嗎?
因此本票經過判決後,他的債權憑證時效是不是「都」五年呢?
想請問文章中說的「只有一次」
是不是有錯?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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