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5年前因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現在是不是沒事了?債主因為超過15年,就不能夠在追債?』
不一定,要看是哪一種債主?
積極型:這類型的債主會去瞭解法律規定,讓他的權利不會消失,因為一般借款債務消滅時效是15年,但債權人只要在這15年之中,曾經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就會中斷,從頭再算15年,也就是他每隔一段時間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沒有消滅時效的一天!
消極型:這類型的債主在15年前強制執行之後,可能就把債權憑證收起來,也沒有做任何法律動作,只要在他那一次『強制執行』(發債權憑證)結束後超過15年,沒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筆債務就有可能因為時效消滅。
所以欠債15年仍有風險,債務人名下財產(如:存放在銀行內的金錢)仍然會有被查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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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時效中斷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道交條例65條之逾期未繳納罰鍰或繳交駕照,易處吊銷駕照註銷駕照(通稱易處處分),未為送達有違正當裁處程序
(一)行政罰法第44條(課本4-234)
(二)未送達之效力(課本3-79)
(二)未為送達乃有瑕疵,根本不生效力。
二、參看課本4-147頁(此題去年高考二級、司法官已經出過二次),上課再三強調了。
三、上課時講行政契約時談到軍校竟然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債權憑證的荒唐事件:去年行政執行官也考過
(一)行政法院如何處理
1、此非公法事件應裁定駁回
2、不可歸究於債權人,且雙方有協議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應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採此說)。
(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得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
(三)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請求權時效,該執行時效亦同時消滅,如債權人未提出中斷時效之事由,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
四、遲到的行政處分之續行訴願,這題去年書記官三等考過(已經考6次了),參看課本5-26頁。
債權憑證時效中斷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 】 債權憑證
作者:劉康身律師
債權憑證來自於強制執行法第27條,為法院製發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簡單來說,由於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序經過後,由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紙憑證,日後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拿著這張憑證再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拿到債權憑證後應該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也就是說,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原債權的消滅時效短於5年的,便改為5年;原債權的消滅時效多於5年的,仍依原來的時效;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時,例如本票裁定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則消滅時效無法延長為5年。在前述各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應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以重行計算時效期間。
對經過法定程序到最後卻只拿到一張紙的債權人來說,這種結果無疑是令人惆悵的。所以,為了確保日後債權受到清償,抵押、設質、保證、假扣押或其他安排,都該預先準備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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