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假期結束,搭晚班高鐵北上,準備面對下週繁重的法案議程,但還是要來交個週記報告;
上週五,立法院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的修正幅度不算小,有三個重點,跟大家分享:
第一,強化對兒童少年的保護
這幾年,很遺憾有令人難過與憤怒的虐童事件發生,孩子是我們未來的希望,讓他們能健全的成長,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這次的修法,我們將刑法妨害兒少身心健全發育罪完整的修正,包括對凌虐加以定義、保護範圍提高到未滿18歲、規定因而致死、致重傷加重刑度的特別規定。之後,虐童致死的情況,最高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殺人罪的刑度幾乎相當。
第二,重罪發生死亡結果,無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是指當犯罪發生後,國家在多久的時間內,可以追究犯罪責任的期限。過去,像殺人這種重罪,時效是30年。但人命關天,為了有效追訴犯罪,這次修法我們把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取消追訴權時效。像是殺人、虐童致死、傷害致死這些重罪,只要發生死亡結果,無論兇手逃亡多久,國家都可以追訴。
三、取消以業務加重刑度的罪名,加重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
過去平平都是開車,計程車或是貨車司機,肇事後的過失傷害刑責比一般人來得重。這次修法,我們把業務過失犯的罪名刪除,但同時也把一般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調高,讓法官可以視個案情節更妥適的量刑。要請大家特別注意的是,發生車禍的過失傷害罪,原本刑度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改為1年以下;若是車禍發生死亡的結果,修法後刑度為五年以下;
這次的修法雖然整體刑度提高,但目的是為了構建更安全的社會,保障兒童少年免受虐待。讓我們一起用心呵護國家的幼苗,希望這次的修法可以讓天下的媽媽們更安心,兒少更安全!
https://www.storm.mg/article/1270492?srcid=73746f726d2e6d675f61306334356165646235656261376138_155753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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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系列(一)-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
車禍是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之一,若不幸碰上車禍,除了車禍賠償範圍,大家會好奇的法律問題,應該就是受害者究竟需在多久內提告?
一般來說,若受害者因對方過失而受傷,就受傷部分,在刑事上可提告「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則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當然,如果加害者明知有人傷亡,仍逕自離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那這三者分別需在車禍發生後多久內提告呢?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因為屬告訴乃論罪,縱使真的有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仍需有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再經檢察官起訴,或是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才行。
(📎告訴流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自訴流程: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判決)
而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自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法律上並沒有對之設下如上述之六個月告訴、自訴期限。
但依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另有時效限制。被害人若要直接向法院對肇事逃逸罪提起自訴,或檢察官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都需在「犯罪成立之日」(即逃逸那天)起算「⏱二十年內」提起。
所以如果被害人超過上述期間才要向法院自訴,或是太晚向檢警提起告訴,進而讓檢察官無法在上述期間內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都將導致法院無法再下有罪判決了。
🖋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當使用汽機車過程中損害到別人時,除非駕駛人已經就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否則駕駛人就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被害人若依此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被害人知道「受有何項損害」,及知道「應賠償之人是誰」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
不過被害人究竟何時知道這些事,在訴訟上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安全一點的作法就是盡量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就盡快提出請求。
另外,縱使依照上述規則計算,未超過兩年期限,只要自「被撞傷」時起超過「⏱十年」,被害人仍未請求賠償,一樣不能再請求了。
所以若不幸碰上車禍而受傷,一定要趕緊蒐證、尋求專業意見,盡快決定處理方式著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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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條文:
刑法第80條、185–4條、28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191–2條、19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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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30日,蘇建和等三人涉嫌集體殺人案終於判決無罪確定,從17年前死刑定讞到今天無罪定讞,這個纏訟20年的重大刑案,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痛苦與煎熬,也給政府與社會提供了一個深刻反省的機會。
英美法當中,有個原則叫做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懷疑之前)” 也就是排除合理懷疑之前,或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一個人犯罪以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的。這也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154條)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簡單的說,蘇建和案三嫌犯無罪定讞,就是這個原則的實踐: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是兇手,因此被判無罪確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當最高法院宣判死刑定讞,實務上案卷就會移送檢察總長,如果他不提非常上訴,案卷就轉送法務部長,如果法務部長核准執行,核准公文送達監獄後72小時內就必須執行死刑。
民國84年2月,在我法務部長任內,蘇建和等三人死刑判決確定。有一天檢察總長陳涵突然問我對蘇建和判死刑案的意見。我說還沒看到案卷。我反問他的看法如何?槍斃他們心安不安?他說不安,我就說你應該知道該怎麼辦吧!
當時陳總長提出這個問題,讓我頗感意外。因為法務部長在行政上固然是檢察總長的長官,但我一向尊重檢察總長對非常上訴個案的見解,從來不會干預,因為這畢竟是他的職權與專業,陳總長也從來沒問過我對非常上訴的意見。我當時就推測,陳總長主動問我,一定是對判決頗有意見。經過深思之後,陳總長提出了非常上訴,我同時暫停蘇案三人死刑的執行。不久,非常上訴就被最高法院駁回。陳總長無奈地跟我說:案卷送過來請部長決定吧!當時輿論界並無反應。
我收到蘇建和案卷宗後,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請法務部檢察司同仁仔細把全卷看一遍並認真檢討,他們提出了一些意見給我,然後我花了一個禮拜把判決書、偵訊筆錄、重要照片仔細看完,還做了筆記,也找出了2個疑點,併同檢察司的意見,送回檢察總長斟酌,他再加了一些意見後,提出第二次非常上訴,幾個月後又被駁回。這時媒體開始注意本案了,因為這是我國司法史上檢察總長兩度提出非常上訴被駁回的首例。民間團體也開始出現援救的活動。陳檢察總長不久又提出對蘇案的第三次非常上訴,最後還是被駁回了。陳總長來找我,說他不會再提了,無奈之情,溢於言表。我只好說,我們再想想應該怎麼做。這時已是85年,沒多久,內閣改組,我離開了法務部。陳總長也在86年退休,繼任的四位法務部長都未執行死刑,後來的檢察總長未再提非常上訴,案子一直擱著。被告的律師改採聲請再審的程序,案子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十多年,高院一次判無罪,一次判有罪,在速審法的要求下,最高法院在日前作出了無罪的終局判決。
其實,我當年停止死刑的執行,並不表示我認定這必然是一宗冤案,而是認為還有一些疑點必須釐清,我們還沒有做到“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使如此,我的決定讓我受到來自法院方面的強烈質疑,有人甚至批評我自以為是「第四審」。事實上,我的決定有法律的依據(刑訴461條),現在證明,當年陳總長跟我的懷疑不是沒有理由。這也顯示,當年我們對死刑案件,態度相當審慎。畢竟人命關天,如有錯誤,一旦執行,無法挽回。此外,陳涵總長的法學素養與道德勇氣,令人激賞。而身為檢察系統龍頭的他,卻能沒有本位主義,毅然否定初審檢察官的見解,適切地凸顯我國檢察官應同時注意對被告有利與不利情形的義務(刑訴第2條),以及為被告利益上訴的權利(刑訴第344條)。換言之,檢察官不只是追訴罪犯的政府律師,也是保障人權的司法官。
當年吳銘漢夫妻的慘案,人神共憤,也震驚全台。我一方面對作案歹徒極為痛恨,對遇害的吳氏夫婦非常同情,對他們一對稚齡兒女尤其關心。在非常上訴期間,我曾到汐止去探望吳銘漢先生的母親與孫子女。吳老太太本來有兒、媳照顧,含飴弄孫,十分幸福。慘案發生,家破人亡,有如晴天霹靂,生活陡然變調,她完全無法接受,終日以淚洗面。尤其失去兒媳供養後,迫於生活壓力,她必須到附近醫院燒飯來養育孫兒,看到我來,她下跪哭問:你為什麼不槍斃殺我兒子媳婦的壞人?幾十位檢察官、法官審過的案子,怎麼還會冤枉?她尖銳的質疑,不易說明;她哀痛的哭聲,令人鼻酸,我十多年來難以忘懷。吳氏夫婦的女兒當年12歲、兒子才5歲,更不幸的是,兒子在慘案發生後,罹患肌肉萎縮症,須靠電動輪椅代步,生活起居都由他人照料,又有誰能還他公道呢;因此多年來我也始終關懷、照顧他的生活,最近也還有聯絡。他們的困境讓我不斷深自反省:孰令致之?如何不再重演?
21年來,此案對家屬造成慘痛巨大的傷害,永難弭平,我也深信,正義該被伸張。然而正義,絕對不該建立在「不當取供」的基礎上。當年基層的警察與檢察官如能更為細心謹慎、重視人權,也許就不會有這麼長期的纏訟與煎熬。因此我擔任台北市長時,就要求所有警察分局及大部分的派出所設置現代化的偵訊室,裝置單向指認玻璃、防撞牆、與無間斷(跳秒)的錄影設備,在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使用,不是只錄音而已;目前全國已設置現代化偵訊室的警察單位有1,385個,還要建139個,但錄影設備都已普遍設置。近年刑求的指控已極為罕見,即使提出,也很難成立,因為偵訊的過程都已透明化。這就是保障人權、避免冤獄的基本作法。其實,我在法務部服務時,調查局已率先設立現代化的偵訊室,杜絕刑求的成效卓著。
蘇案的落幕,給警界、司法界一個很大的警惕和反思,大家應該一起來深入檢討這個案子所代表的意義,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也不能再出現任何刑求或不當取供。歷史教訓永遠不能遺忘、社會的悲劇絕對不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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