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悼,新竹縣民主已死。
坑殺人民的領頭羊,昨天與某些議員一起為廠商背書,
原本應該站在人民立場去好好把關,為新竹縣爭取更好條件的公僕,
完全無視人民的聲音。
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新竹縣政府如何用話術騙民眾。
#這個焚化爐永遠都不是新竹縣的
新竹縣政府:「我們終於有自己的焚化爐了…」
其實這個焚化爐是BOO案,從土地到廠房建設,
都是屬於廠商,新竹縣的簽約就是被勒索20年。
(因為有保證量6萬4千噸要給廠商燒,
也無法給其他廠商燒)
甚至20年後續約,條件更爛還要幫忙維修費用。
#合約中沒有規定必須優先處理新竹縣既有掩埋場的垃圾
新竹縣政府:「我很多掩埋場垃圾可以清掉喔!可以變乾淨。」
錯
錯
錯
在合約中並沒有承諾會優先處理掩埋場垃圾,
因為這個爐子是500噸的,
250噸燒事業廢棄物,250噸是民生廢棄物,
而新竹縣一天垃圾量是230噸左右,
合約書上也說,未使用到的量廠商可任意運用,
請問如果你是廠商,是拿來燒更賺錢的事業廢棄物,
還是優先燒新竹縣的既有掩埋場垃圾?
#最毒的底渣來看看焚化爐廠商決定怎麼處理?
底渣與飛灰是焚化爐產出中最毒的廢棄物,
比較好的處理模式是製成環保磚,
應用在人行道這些地方,但在這次的合約中,
不僅在新竹縣自有垃圾焚燒後,
底渣寫明要放在新竹縣指定場所(掩埋場),
在 #廠商賺大錢的事業廢棄物上 ,
更是說明在新竹縣公有掩埋場有餘裕時,
要提供他以市價置放。(翻白眼)
#商違約賠償上限僅 100萬?
焚化爐合約中說的是:「一天最多罰一萬~五萬,一個違約項目以100萬為上限」,
內容完全沒有寫到【罰款至改善為止】之類的條件,
what~所以我如果是廠商,
違約到爆我最多只賠 100萬嗎?
請問如果是工安意外呢?請問如果是汙染意外呢?
新竹縣承受得起嗎?
超過10億的工程,罰款上限100萬?
會不會太扯?
#縣政府還在騙
新竹縣政府說:「依據契約,本縣交付處理垃圾重量的13%,為本府須處理之底渣量,由縣府作為再生粒料後再利用,超出13%的底渣則須由廠商自行妥善處理。」
我先問一下,請問縣政府做哪一條人行道還有公共工程,有用到再生粒料的?
誰不知道再生粒料特別貴,
請問竹北市有哪一條路有用到再生粒料,
我明天就打去問工務處,
另外如果現有的底渣都沒有做成環保材質全部回收使用,請問怎麼期待未來??
不要在這裡騙騙騙騙!!!
如果是照合約內處理就是找合法廠商處理,
但事實上去年就爆好幾起亂傾倒廢棄物事件,
廠商自行處理又沒有說清楚怎麼處理如何相信呢?
#空頭公司?
BOO案廠商翰陽公司為台鎔科技公司得標後成立的 #空頭公司,
資本額是100萬元。
在股權轉移上合約又沒有任何規定,
未來以優惠價格貸款後,
如果跑路或是清空股權,
最後要承擔的是銀行(等於是民眾的錢)要當冤大頭!!!
在新竹縣政府給予廠商各種大利多的情形下,
要新竹縣府做好把關的動作,
我認為是緣木求魚,
新竹縣究竟需不需要焚化爐?
新竹縣需不需要一個這麼爛,
出過工安意外的廠商? 這是大家要一起去思考的,
在毫無電度回饋、回饋金比起桃園少幾千萬等利益考量下,
對新竹縣的環境造成的長久影響是更嚴重的,
未來底渣問題衍生的水汙染、
將影響到新竹縣飲水問題,
在香甜的洗屍水問題都還沒處理完的前提下,
新竹縣政府值得我們信任嗎?
這個廠商所做所為(欺騙、封鎖民眾、工安意外)
值得信任嗎?
而我們也沒有因為這個廠商而獲得任何垃圾處理的利益
(處理費跟給外縣市一模一樣,也未答應優先處理掩埋場垃圾),
卻還要承擔經濟風險、空氣汙染風險、底渣汙染風險,
以下看守台灣的文章,可以更清楚的讓大家了解資金風險與工程品質的風險,
邀請所有新竹縣的朋友一起來關心,
目前焚化爐案訴訟中!!
#新竹縣政府騙到底 #新竹縣民主已死
誰負責BOO焚化廠的工程品質?
https://www.taiwanwatch.org.tw/node/400
傾倒廢棄物罰款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煉鋼過程中產生的轉爐石填去農地,周遭居民的灌溉跟飲水能夠安心嗎?旗山農地被傾倒廢棄轉爐石近百萬噸,周遭居民人心惶惶!
違法業者不僅不清除,還試圖透過訴訟拖延,而環保局竟然也配合,口徑一致說要等訴訟完結才能要求業者清除。今天我跟 陳惠敏 高雄鳳山立委參選人 出席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召開的記者會,要求主管機關硬起來依法執行清除或罰款。
我指出,環保局去年六月就要求業者提出清運計畫書,但60天內提進環保局的計畫被駁回,至今一年多時間居然未再補件,讓非法棄置的事業廢棄物堆在農田裡污染農地!
廢棄物清理計畫被駁回,未在一定時間內補件,在法律上已經構成「屆期不為清除處理」的要件,理當進入下一步的強制執行。
環保局評估,如果要代替業者清除廢棄物的話,經費高達89億,不過我指出,根據行政執行法,不論廠商是否提出上訴,環保局依法可先對業者課以延遲處理的費用,但環保局居然說要等到訴訟判決確定才能執行,說法明顯與法不符,我要求環保局要硬起來,該罰就罰,不該縱容違法業者讓廢棄物繼續污染農地。
陳惠敏也說明,相較於「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對於水體的分類至少有七種,「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卻只把地下水依據是否歸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而分為兩類;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評估,以農地灌溉等不同的用途為依據,設置較為細緻的地下水監測標準,保障民眾用水的安全。
我在昨天對環保局的質詢中也質詢了本案,針對業者如何假藉「販賣」的名義包裝「違法清運」、案件訴訟過程中主管機關可採取之法律措施,都進行了完整的說明,並對環保局提出依法執法的要求。質詢的完整影片將在今晚上傳,敬請一同持續關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