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將修法,還女性身體自主權】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110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下面簡單介紹法律內容。
🎸現行規定–特定情況下須經配偶同意才能人工流產
其實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不少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以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而目前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情形,規範在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修法後–將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刪除
按照國民健康署的說法,未來修法後會將上述的配偶同意權拿掉,這意味著只要孕婦可以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配偶就沒有不同意孕婦接受人工流產的空間。但這不代表孕婦可以隨意處理,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接受人工流產,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配偶同意權的刪除象徵還給孕婦身體自主權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後草案結果如何並不清楚,但對於國民健康署是站在刪除配偶同意權的立場這一點,是值得讚賞的。有很多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但按照優生保健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配偶的參與權並不是優生保健法所關注的對象,「母子健康」以及「家庭幸福」才是要優先考慮的。既然孕婦沒有生育的意願,且已經能證明生育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那其實就可以預知如果因為配偶不同意流產而要求生下來,應該也達不到家庭幸福的目標。所以既然如此,不如就更著重在孕婦的想法,透過刪除配偶同意權來維護孕婦的身體自主權,才是好的方法。
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寫完這篇文章第二天看到因應CEDAW公約與身體自主權的思考,衛福部啟動優生保健法修法,去除「經配偶同意」條文;2018年我曾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可惜當時社會氛圍很不利於討論,希望接下來大家能夠有許多好的修法方向。
#優生是歧視用語
#勸其墮胎的指導性諮詢是不合時宜的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life/breakingnews/3375582
我非常希望法律都能逐漸讓每個人都具有其個體的獨立權利,而不用被婚姻關係、親屬關係、姻親關係等等綑綁,這也是我長期認為應該逐漸讓 #婚育脫鉤,讓生育回歸為 #國家保障兒童權益的政策,而婚姻則應是一個非常寫實的金錢、#權利義務契約,而非什麼浪漫的愛情正果。
另外,醫師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確認病人伴侶的正確性」,請讓我們回歸對個案的醫療專業諮詢,至於配偶是否「同意」、是否「告知」,就不要要求醫事機構去做確認了吧。
如同文中許多法律都牽涉婚姻契約的條件與限制,或許開啟優生保健法修法,是一個值得好好思考婚姻契約所帶來姻親地位、身體自主矛盾與衝突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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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彙整網站https://cm.pdis.nat.gov.tw/88/Slido 留言https://app.sli.do/event/hf2VdUe4hupkM7VgiaXHe6/live/questions.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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