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12/5-12/11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婚內墮胎須經配偶同意? 衛福部國健署啟動修法
依照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懷孕女性假若符合數種情況(如:遭性侵成孕、遺傳疾病、醫學問題、生心理受影響...等),可依其自願進行人工流產。
假如該名女性未婚,墮胎時則可以援引第九條第六項的條文,主張自己因「懷孕影響心理健康、家庭生活」而自行決定墮胎;但假若該名女性已婚,在第六項的條文上卻多加了一個但書:也就是得經過配偶的同意才能墮胎。
換而言之,假若配偶堅持不行使同意權,已婚女性就只能將孩子生下來。
這樣的法條規定明顯剝奪已婚女性對於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因此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就有民眾提案要求廢除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項的但書,並已達成連署門檻數。
對此衛福部國健署也已經召開會議逐條討論,預計將於明年三月時提出草案進行修法。
❷ 以色列外交再躍進 摩以關係正常化
在美國的居間斡旋下,以色列和摩洛哥於12月10日達成了同意雙方關係正常化的一項協議,雙方將建立全面的外交關係,並恢復官方接觸。
摩洛哥也成為今年8月以來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巴林及蘇丹後第四個與以色列關係正常化的國家。
此外,經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官方媒體報導,自8月阿聯與以色列簽署亞伯拉罕協議後,阿聯外交部也於上週宣布核發觀光簽證給以色列公民,為雙方關係正常化後的最新進展。
此外,兩國也已經簽署直航與免簽協定,以及投資保障、科學與技術協定等。
❸ 東協國防部長線上會議 南海爭議再成焦點
東南亞國協國防部長線上會議於 9 日舉行,本次會議重點包含新冠肺炎疫情和南海問題。
由於中國與東協各國於南海主權問題上仍存有爭議,中國近日頻頻於南海區域加強海洋活動,以及五月初中印邊界發生的對峙衝突,會後各國共同發表《聯合宣言》,呼籲區域國家避免採取「使局勢進一步複雜化的行動」,重申自由航行的重要性,並期望中國能透過國際法來解決爭議問題。
越南國防部長也提出跨國犯罪對區域和平已造成一定的威脅,強調東協成員國應共同合作,對抗問題。
#經時事
❶ 破紀錄!2020 碳排減 7 %
Global Carbon Project 在年度報告中指出,由於疫情因素,各國實施封城、隔離等措施,2020年的全球排放的二氧化碳為 340 億噸,比 2019 年的 364 億噸減少 7 %。
地面運輸約佔總碳排的五分之一,而受限於各國疫情實施的隔離政策,民眾較少搭乘汽車或飛機,是今年碳排減少的主因。
至於各國的碳排放量,美國減少 12 %,歐洲 11 %,中國僅 1.7 %。專家推測,由於中國碳排以工業為主,再者,由於中國很早實施封城措施,因此第二波疫情沒有其他國家來的嚴重。
另外,報告也指出,長期的碳排趨勢仍受到各國振興等經濟政策影響,若沒有一個具體全球性的綠能轉型計畫,碳排減少也可能僅是曇花一現。
❷ 台阿所得稅協定明年生效 促進雙方經濟成長
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於10日證實,我國日前與沙烏地阿拉伯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漏稅協定》,為台灣與中東地區國家簽訂的第一個租稅協定,也是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第34個國家,可看出我國財政部持續努力營造我國完善的租稅環境,吸引外國資金。
而最近期生效的租稅協定則為與捷克於2017年簽訂、2020年生效的所得稅協定。
此租稅協定將於2021年1月生效,可以消除所得稅在雙方國家中重複課稅的問題,進一步降低雙邊直接投資、經貿交流活動之間的障礙,以及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
而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貿易密切,2018年為我國出口額的第9名。
❸ 想拆解臉書帝國?美國再提反壟斷訴訟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46州檢查長組成的聯盟在本週三(9日)分別對 Facebook 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其多年來透過收購等手段阻礙市場競爭、壟斷電子廣告,傷害到消費者的利益。
FTC 在一年多來的調查後提出訴訟,其中特別著重在Facebook 2012年10億美元的 Instagram 收購案與2014年190億美元的 WhatsApp 收購。
透過訴訟,FTC 期望法院能裁定強制拆分、並強制 Facebook 在未來有超過 1000萬美元的收購案時需先會同政府部會。
值得一提的是,這兩個收購案當年也都是經過 FTC 核准才成立的,所以許多專家並不看好這個訴訟。
華爾街日報即指出 Instagram 在被收購是只有13名員工、近乎無營收的公司,而 WhatsApp 主要使用者也不在美國本土,兩者當初都不是 Facebook 的直接競爭者。
反壟斷訴訟通常都要耗時數年才有結果,然而政界的反對聲浪已打擊 Facebook 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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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爭議」的推薦目錄: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爭議 在 林宜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優生保健法修法,你同意嗎?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
在感情和睦的家庭中,法律怎麼定、其實影響不大。但在感情失和的家庭裡,影響就很大了。
在感情失和的家庭中,可能夫妻間對養育小孩沒有共識,這個規定可說是把已婚婦女推入深淵:都已經和夫家處不好了,還要被迫生小孩。這對婦女來說不健康、也對這個被迫出生的嬰兒不公平。
我由衷希望每一個孩子都是在家長的期待和呵護中長大,所以我支持《優生保健法》修法。這不只是尊重已婚婦女,也是確保孩子出生時是受到所有人的歡迎,而不是讓孩子成為夫妻吵架的犧牲品。
修正優生保健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4431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爭議 在 偽學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認真讀】#象徵反墮胎的嬰靈,居然誕生於墮胎合法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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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嬰靈之說在 1980 年代傳開?那時候臺灣的狀況是什麼樣子呢?這跟臺灣的「#墮胎合法化」脫不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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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年,臺灣通過了《優生保健法》,被視為「墮胎合法」的里程碑。中華民國的刑法原本有「墮胎罪」,而《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的內容,讓婦女可以基於「心理健康」而墮胎,不必因此入罪(值得一提的是,已婚女性墮胎仍須經過伴侶同意,因此並非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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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生保健法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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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此條爭議甚大。因此《優生保健法》通過之前,掀起了廣泛的討論。反對派認為臺灣婦女的墮胎情形已經十分嚴重,一旦墮胎合法化,那麼可能會造成性氾濫,更多婦女選擇墮胎、無辜胎兒因此受害這些反對派雖然聲浪不小,但終究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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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年 4 月,《優生保健法》尚未通過之時,華視的電視call in節目曾接到七百多通來電。其中贊成者達百分之七十四,反對者只占百分之十七。這些電話有八成都是女性打的。從這次的電話民調中可以知道,當時支持墮胎合法的民眾仍占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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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墮胎的罪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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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優生保健法》的通過卻產生了一個弔詭的結果:儘管「墮胎罪」在法律的層面上消失了,代表著「墮胎的罪惡感」的嬰靈信仰,卻在想像層面逐漸成形。儘管墮胎合法了,整個社會的想法還沒能跟上,因此人們疑惑:「沒有法律規定了,就可以自由墮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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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嬰靈是宗教商業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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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讓人感到可怕。所以,可以撫慰焦慮的「嬰靈超渡」,就這麼符合人們需求地流傳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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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嬰靈的社會建構非常明顯
#適合上課當個案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爭議 在 林宜瑾- 優生保健法修法 的推薦與評價
優生保健法 修法,你同意嗎?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 在感情和睦的家庭中,法律怎麼定、其實影響不大。 ... <看更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爭議 在 《優生保健法》修法:人工流產不再需要配偶簽字!想 ... - 媽媽經 的推薦與評價
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已婚婦女要人工流產,需要經過配偶的 ... 其實針對此法的修正爭議,2012年就已經有人在爭論,但由於意見分歧,直至 ... ... <看更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爭議 在 Re: [問題] 關於女性墮胎權-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amallan (天邊散雲 專業飄)》之銘言:
: 法律板討論還是聚焦在法律上為宜
: 鑒於推文有些失焦,先以回文整理本件爭點
: 首先,原發文者要討論的,應是指前幾天《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消息
: 聯合新聞網報導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65057
: 公視新聞網今年初專題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 簡單來說,除了法規名稱調整
: 主要就是改第九條第二項
: 原本未婚未成年女性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改成雙方意見不同時要先調和
: 有配偶者以「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為理由者
: 從要經過配偶同意改成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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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在於,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人工流產與第十條的結紮手術,
對於已婚者,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均應得配偶同意。
如今修法者主張,基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等理由,本無必要徵得配偶同意,懷孕
當事人即可自行決定。亦即下面的版本: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性交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原本懷孕婦女想要進行人工流產,依法應「告知」配偶並取得「同意」。擬修訂的
新法則主張基於患者身體自主權而無庸限制懷孕婦女應取得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
這導致一旦新法通過,懷孕婦女的配偶連被「告知」自己的妻子將要進行人工流產
的知情權都被剝奪。
然而鼓吹新法者所提出的修法正當性當中,只論及懷孕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卻完全
不論其配偶的知情權。
換言之,仔細審酌修法者論點,即使不爭辯其婦女身體自主權之論述成立否,應只
能排除現行法副與配偶的同意權,但不足以支持一併剝奪配偶對人工流產的知情權
。鼓吹修法者在並未提出剝奪現行法賦予配偶對懷孕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知情權的正
當性之下,透過「不需要配偶同意」之主張,直接刪除現行法對配偶同意權之規定
,卻沒有補充配偶知情權的規定。難免有透過一主張之正當性,不當排出他主張的
爭議。
簡單說,在修法者沒有提出對剝奪配偶對懷孕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的正當性,並說
服國民之前,目前提出的修法版本並不適當。至少應在刪除現行法配偶的同意權的
同時,補充加入配偶的知情權,方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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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7.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6354079.A.B13.html
以下是修法者的主張與修訂版本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7409.00
※ 編輯: saltlake (114.24.97.56 臺灣), 11/08/2021 14:48:53
衍生論題:
既然主張基於身體自主權,懷孕婦女毋庸得到配偶同意急得逕為人工流產,
則基於完全一致的理由,第十條對結紮的規定應一併修改,方為正當。
※ 編輯: saltlake (114.24.97.56 臺灣), 11/08/2021 14:52:04
醫療相關法經常提到「知情同意」或者「告知同意」,今天面對孕婦的人工流產
以及已有配偶者的結紮決定也是一樣。
現行法固然止寫配偶的同意,但請問配偶知情或者被告知之前,如何做出「有效
的同意」?
今天主張修法的人士提的提出的正當性理由和修法版本,就是在玩弄說,因為應該
讓孕婦有身體自主權而不需要配偶同意即可做人工流產,所以應該把現行法規定的
配偶同意權刪除。卻完全不提這一刪除的結果,配偶的知情權或者被告知權也一併
失去法律保護。明顯就是提出一個主張,卻要收或兩個權利。
※ 編輯: saltlake (114.24.97.56 臺灣), 11/08/2021 20:41:07
法律沒規定知情權,表示別人(包括你的配偶)沒有義務告知你。
即使你問別人(包括你配偶),對方也沒義務告訴你。
※ 編輯: saltlake (220.129.60.181 臺灣), 11/09/2021 23: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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