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對國稅局的 109.11.17發文
要保險人變更要檢附 完稅或免稅證明,感到疑惑。
基本上這不是什麼新規定,
只是以前沒這麼慎重其事!
通常國稅局的態度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會發函解釋,就是有人提出申訴,或者質疑。
下面附件就是國內兩大保險公司
頒布的相關作業規定,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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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98056
彙總編號10109-1502
更新日期:101-09-11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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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措施中,各年齡層需符合的死亡保障最低比率,被保險人16歲以上、30歲以下,死亡保障比率不得低於190%;31歲以上至40歲以下降為160%;41歲以上至50歲為140%;51歲以上至60歲為120%;61歲以上至70歲為110%;71歲以上至90歲為102%;90歲以上者必須維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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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傻傻地為利率解約
符合這兩點再說吧~
根據金管會最新發布「健全保險商品結構規範」,針對市場關注的壽險死亡保障最低比率
規範被保險人16歲以上、30歲以下,死亡保障〈保額〉至少在保價金的190%
31歲40歲則至少160%;41至50歲不得低於140%;51到60歲至少要120%
61至70歲至少110%;71到90歲不得低於102%;最後91歲以上死亡保額則不能低於保價金。
此規範也意味著,未來保費恐怕會越來越貴。舉例來說,若原本保單的保費為1000元
原本拿900元當作儲蓄、100元做為死亡保障,但未來死亡保障門檻提高了
變成200元用於死亡保障、儲蓄降至800元,若想要維持一定的儲蓄比重,保費就會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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