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2019年全球風雲人物,肯定應該包括陳同佳;而「陳同佳案」之所以出現,Root Cause純然是港台關係的特殊性。再說白點,當香港在政治正確大氣候越來越強調「一國」,而台灣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大氣候必須強調反中,雙方本來就很有限的官方交流平台,根本不足以處理本案,但雙方又因為各自原因,不願/不能達成單一協議,結果就演變成國際層面的角力
香港特區政府由上而下,經常批評台灣「政治炒作」,問題是無論台方處理手法如何政治化,也不會代表特區政府的處理光明正大,其邏輯的兩個盲點,誤導性尤其大,公眾卻是不容易察覺的。
《逃犯條例》通過,也不能把陳同佳送去台灣
首先,《逃犯條例》以陳同佳案為「初心」,彷彿條例通過了,陳同佳就能被引渡去台灣。但台灣政府的朋友這幾個月來不斷對我說:難道你們的政府真的以為,自己通過了自己的法律,就可以不理我們,單方面「解決」陳同佳案?當初特區政府說因為港台沒有協議,才要搞條例,但協議也好、條例也好,針對台灣要有效,肯定需要雙邊共識。台灣官方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這個主權國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如何在自己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滿足對方的程序要求,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假如單次協議沒有共識,搞了正式條例,台方的共識肯定更難達到,這是基本邏輯。後期特區政府推銷條例時,被問到台方的對口單位是誰,居然啞口無言,反映特區政府根本在迴避和台灣打交道這敏感問題,明知解決不了陳同佳案,卻不斷消費死者做政治行為,隨後的一切,已是歷史。
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表示願意到台灣自首/投案,而台方拒絕其入境,特區政府表示「匪夷所思」,不少民眾也大惑不解。其實,這和《逃犯條例》即使通過,也不代表台方自動接收陳同佳一樣,制度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台方法律,這涉及他們兩項管轄權:一方面是司法管轄權,台方法院對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理應用盡方法,讓執法單位將之緝拿歸案;但另一方面,還有國家安全的出入境管轄權,政府有責任確保入境簽證制度不會被濫用。於是,這涉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獲釋後,應怎樣獲得入台證到台灣投案的問題。這一點,才是關鍵。
假如「自願投案」發生在美蘇冷戰,成為一個非正式制度……
我們可以切想一個情況,不涉及任何法律專業,純屬普通常識。假如在冷戰期間,美蘇自然沒有引渡協議,一個蘇聯要人在美國被殺,疑兇是蘇聯人,潛逃回蘇聯,美國依法進行通緝;不久這個疑兇以「自由人」身份向美國自首投案,但明顯是「人頭」,背後的幕後黑手很可能是蘇聯的龐大勢力,不可能被美國司法機關查出;即使是這個人頭,以美方掌握的證據要定罪也不容易;但假如讓其入境受審,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蘇聯拿來作政治宣傳,例如嘲笑美國司法制度,或替真正的幕後黑手解脫。
假如這類案件不斷出現,疑兇卻都被送入境,美國或會成為蘇聯殺人的白手套,不斷為蘇聯審理「人頭」,而隱藏了案件背後的本質,更被對手拿來做政治文宣。而且要是明知道對方是疑兇、卻容許以旅遊簽證入境,疑兇在投案途中,確有誘因劫機到第三方逃避死刑,屆時責任誰負?因此根據國家利益,要美國不發簽證讓蘇聯「人頭」入境,就不令人意外,除非是己方司法人員全程掌控。但假如疑兇是英國人,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分享完整案情,美國就能輕易判斷在司法層面以外,國安層面會否有其他影響,接收這種投案疑兇,就無爭議性。
回到陳同佳案。陳同佳自然不是甚麼要人,我們也不相信兇案背後有甚麼陰謀(特區政府借題發揮推動《逃犯條例》是另一回事)。但問題是台方怎樣判斷陳同佳案有沒有陰謀,茫茫人海,怎知道他的本質是一時衝動的青年、還是葉繼歡?有甚麼資訊能核實這不是上述蘇聯「人頭」的性質,特別是介入讓其投案的,都是人大政協一類台方眼中的中共體制一部份,而目前兩岸關係之緊張,又好比冷戰?要是陳同佳以「自由人」身份持旅遊護照上機,因為他有疑似殺人前科,面對的台灣最高刑罰是死刑,即使有神職人員陪同,誰能確保他不會臨陣改變主意鋌而走險,這程飛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更重要的是,假如陳同佳成為香港「自由人」後,直接獲發入台證投案,這會成了一個先例、一個非正式制度,日後誰能保證沒有其他類似案例出現?假如有香港政治人物流亡台灣被暗殺,根據台灣法律,缺乏港方的合作取證根本難以入罪,而根據香港法律,同樣又難以控告(像陳同佳案),然後港府又能說服疑兇(人頭)到台灣投案,但不提供其他背景資料和情報,幕後黑手永遠置身事外,人頭投案後的代價也是有限,積非成是,就會成了制度的一大漏洞。因此,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馬英九邏輯的法治與人治
在陳同佳案,各方都不斷強調「為死者彰顯公義」,但其實最簡單的彰顯方式,就是港台達成協議,這固然充滿技術性困難,但與陳同佳案引起的世界級危機相比,還有甚麼更困難?再退一萬步,達不成框架協議,找一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當白手套,也是常見做法。可惜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一樣,每每到了關鍵位置,就用情感凌駕邏輯:「蔡總統,人命關天,您不在乎,我們在乎。這是一條人命,一個媽媽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燦爛美好的青春年華卻慘死臺灣。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蔡總統,您不在乎,我們在乎,請讓殺人犯來臺投案,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假如大家覺得字眼似曾相識,很正常,難怪馬前總統的句子,獲香港長輩圖群組瘋傳,反映港藍、台藍之間,也是「We Connect」。「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這句話無論接駁到任何論點、任何立場,都是一個萬能key,真的要好好學習;但正因為「人命關天」,才需要第一天開始就以制度解決,否則這種只看見破玻璃、而縱容破制度的選擇性批判,只會結構性地製造更多關天人命,製造國際關係的無窮黑洞,背後的邏輯,非常人治,非常Chinese。兩岸三地都有這樣邏輯思維的領袖,實在令人擔心,何況,我還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呢。
台灣蘋果日報,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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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由上而下,經常批評台灣「政治炒作」,問題是無論台方處理手法如何政治化,也不會代表特區政府的處理光明正大,其邏輯的兩個盲點,誤導性尤其大,公眾卻是不容易察覺的。
《逃犯條例》通過,也不能把陳同佳送去台灣
首先,《逃犯條例》以陳同佳案為「初心」,彷彿條例通過了,陳同佳就能被引渡去台灣。但台灣政府的朋友這幾個月來不斷對我說:難道你們的政府真的以為,自己通過了自己的法律,就可以不理我們,單方面「解決」陳同佳案?當初特區政府說因為港台沒有協議,才要搞條例,但協議也好、條例也好,針對台灣要有效,肯定需要雙邊共識。台灣官方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這個主權國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如何在自己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滿足對方的程序要求,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假如單次協議沒有共識,搞了正式條例,台方的共識肯定更難達到,這是基本邏輯。後期特區政府推銷條例時,被問到台方的對口單位是誰,居然啞口無言,反映特區政府根本在迴避和台灣打交道這敏感問題,明知解決不了陳同佳案,卻不斷消費死者做政治行為,隨後的一切,已是歷史。
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表示願意到台灣自首/投案,而台方拒絕其入境,特區政府表示「匪夷所思」,不少民眾也大惑不解。其實,這和《逃犯條例》即使通過,也不代表台方自動接收陳同佳一樣,制度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台方法律,這涉及他們兩項管轄權:一方面是司法管轄權,台方法院對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理應用盡方法,讓執法單位將之緝拿歸案;但另一方面,還有國家安全的出入境管轄權,政府有責任確保入境簽證制度不會被濫用。於是,這涉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獲釋後,應怎樣獲得入台證到台灣投案的問題。這一點,才是關鍵。
假如「自願投案」發生在美蘇冷戰,成為一個非正式制度……
我們可以切想一個情況,不涉及任何法律專業,純屬普通常識。假如在冷戰期間,美蘇自然沒有引渡協議,一個蘇聯要人在美國被殺,疑兇是蘇聯人,潛逃回蘇聯,美國依法進行通緝;不久這個疑兇以「自由人」身份向美國自首投案,但明顯是「人頭」,背後的幕後黑手很可能是蘇聯的龐大勢力,不可能被美國司法機關查出;即使是這個人頭,以美方掌握的證據要定罪也不容易;但假如讓其入境受審,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蘇聯拿來作政治宣傳,例如嘲笑美國司法制度,或替真正的幕後黑手解脫。
假如這類案件不斷出現,疑兇卻都被送入境,美國或會成為蘇聯殺人的白手套,不斷為蘇聯審理「人頭」,而隱藏了案件背後的本質,更被對手拿來做政治文宣。而且要是明知道對方是疑兇、卻容許以旅遊簽證入境,疑兇在投案途中,確有誘因劫機到第三方逃避死刑,屆時責任誰負?因此根據國家利益,要美國不發簽證讓蘇聯「人頭」入境,就不令人意外,除非是己方司法人員全程掌控。但假如疑兇是英國人,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分享完整案情,美國就能輕易判斷在司法層面以外,國安層面會否有其他影響,接收這種投案疑兇,就無爭議性。
回到陳同佳案。陳同佳自然不是甚麼要人,我們也不相信兇案背後有甚麼陰謀(特區政府借題發揮推動《逃犯條例》是另一回事)。但問題是台方怎樣判斷陳同佳案有沒有陰謀,茫茫人海,怎知道他的本質是一時衝動的青年、還是葉繼歡?有甚麼資訊能核實這不是上述蘇聯「人頭」的性質,特別是介入讓其投案的,都是人大政協一類台方眼中的中共體制一部份,而目前兩岸關係之緊張,又好比冷戰?要是陳同佳以「自由人」身份持旅遊護照上機,因為他有疑似殺人前科,面對的台灣最高刑罰是死刑,即使有神職人員陪同,誰能確保他不會臨陣改變主意鋌而走險,這程飛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更重要的是,假如陳同佳成為香港「自由人」後,直接獲發入台證投案,這會成了一個先例、一個非正式制度,日後誰能保證沒有其他類似案例出現?假如有香港政治人物流亡台灣被暗殺,根據台灣法律,缺乏港方的合作取證根本難以入罪,而根據香港法律,同樣又難以控告(像陳同佳案),然後港府又能說服疑兇(人頭)到台灣投案,但不提供其他背景資料和情報,幕後黑手永遠置身事外,人頭投案後的代價也是有限,積非成是,就會成了制度的一大漏洞。因此,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馬英九邏輯的法治與人治
在陳同佳案,各方都不斷強調「為死者彰顯公義」,但其實最簡單的彰顯方式,就是港台達成協議,這固然充滿技術性困難,但與陳同佳案引起的世界級危機相比,還有甚麼更困難?再退一萬步,達不成框架協議,找一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當白手套,也是常見做法。可惜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一樣,每每到了關鍵位置,就用情感凌駕邏輯:「蔡總統,人命關天,您不在乎,我們在乎。這是一條人命,一個媽媽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燦爛美好的青春年華卻慘死臺灣。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蔡總統,您不在乎,我們在乎,請讓殺人犯來臺投案,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假如大家覺得字眼似曾相識,很正常,難怪馬前總統的句子,獲香港長輩圖群組瘋傳,反映港藍、台藍之間,也是「We Connect」。「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這句話無論接駁到任何論點、任何立場,都是一個萬能key,真的要好好學習;但正因為「人命關天」,才需要第一天開始就以制度解決,否則這種只看見破玻璃、而縱容破制度的選擇性批判,只會結構性地製造更多關天人命,製造國際關係的無窮黑洞,背後的邏輯,非常人治,非常Chinese。兩岸三地都有這樣邏輯思維的領袖,實在令人擔心,何況,我還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呢。
台灣蘋果日報,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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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之路:和你閱讀《緊急法》】
閱讀了兩篇極為重要有關香港《緊急法》的學術論文,包括學者邁爾斯(Norman Miners)及王慧麟(Max Wong)的著作,幫大家消化一下供各界參考。
--香港有何緊急權? --
按兩篇文章的歷史檔案整理,可知香港歷史上過往有各種類型的「緊急權」(emergency power),包括最早1844年訂立但最後過不到倫敦把關而難產的《戒嚴法》(Martial Law),邁爾斯形容為相對溫和 (mild)於1856年啟動的《維持治安條例》 (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於一二戰時期出現過由宗主國賦予殖民地的《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與及主體條例保留至今,在1922年由香港本地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稱《緊急法》)。
--《緊急法》的起源--
從這兩篇文章亦可見現時《緊急法》的辛辣條文是從過往歷史經驗層層累積下來的。1916年英國政府因應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及保護各殖民地的安全,頒佈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授權港英政府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資訊審查(censorship)、逮捕、羈留、遞解離境(arrest, detention and deportation)、強制勞動(require persons to perform service)、充公任何財產(requisition of property)、控制海陸運輸(control of territorial and movement of vessels, control of transportation)等等。每個受管制的領域,都有其獨特的歷史脈絡和「需要」,但這些惡法放在21世紀的香港,明顯格格不入。
相關條文,已演變成今天《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a)-(f) 款的條文,林鄭甚至可以根據第2條(g)款,訂立任何緊急規則暫停任何現行成文法例,真正變成「無法無天」(lawless)。這個20世紀初的惡法,用於處理世界大戰的特殊情況,亦成為1922年《緊急法》的藍本。
--Who watches the watchmen?--
沒有制衡的權力,必然會遭到當權者濫用。1922年起,《緊急法》被港英政府不斷挪用,用於各式各樣的社會事件中,實施各種緊急規則,例如:
1925年:打壓省港大罷工
1929年:因香港旱災,全港制水
1932年:因霍亂肆虐,禁止街邊賣雪糕和已切割水果
1935年:真正的「狂犬病」(Rabies)影響馬隻,禁止新界馬隻進入市區
1949年:為免共產黨滲透,收回靠近邊境的私人土地
1950年:硬幣短缺,禁止市民囤積「神沙」
1950年:持有炸彈或武器者可被判處死刑(英國外交部認為嚴重違反人權,1955年被逼取消)
1965年:銀行擠提,禁止存戶提取每天超過$100
1967年:英鎊急貶,導致香港金融系統不穩,全港放假一天
1973年:石油危機,電力短缺,利用緊急法宣布實行夏令時間
誕生於世界大戰期間的《緊急法》,在和平時期被港英政府挪用,按邁爾斯的看法,明顯出現了濫用(Abuse),不單只會禁止傳播、充公財產、強制勞動,過往連「癲狗症」、「冇銀用」都可以說緊急,原意明明用以防境外國共雙方/中國大陸的勢力滲透,但只要行政會議覺得「緊急」,都可以照用可也,如同毒品一樣會貪方便「用上癮」。點算過往香港殖民地歷史裡面,150年間至少有49年有在積極應用緊急權力,佔了統治期的3分之1足足半個世紀。
--踏上惡法不歸路--
林鄭今天對外媒聲稱,雖然訂立緊急規則,但香港不是在緊急狀態,那是不是在濫用《緊急法》?先例一開,後患無窮,而現今體制完全無法制衡林鄭的權力,而且今天林鄭在記招已表明,若《禁止蒙面規則》無法「止暴制亂」,不排除會利用《緊急法》制定更多緊急規則。
林鄭會不會用惡法推行不受歡迎的政策,例如土地供應進入「緊急狀況」,毋須經立會審議即可挪用儲備建人工島?香港會否有所謂「緊急狀況」「影響」國家安全,即時就基本法23條內容進行相類似的本地立法?會否因某些商人不聽中央話,像新疆商人般被充公財產?
--邱吉爾一語成讖--
閱讀文本,兩位學者都有提過當年連時任英國外交大臣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都質疑過殖民地會否變無上權力。其實後遺症可以很多,變得尾大不掉。當年邱吉爾領導的英國外交部在1922年致函港督,擔憂港督權力過大,要求這些特殊權力必須在絕對緊急的情況才能使用(I note that the powers conferred on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under this ordinance are very wide, and of course they will only be exercised in a grave emergency)。
可惜《緊急法》訂立後,港督成了脫韁野馬,不斷引用條文訂立各樣緊急規則,箝制人權。雖然《緊急法》在1973年後處於「休眠」狀態,最後三條緊急規則亦於1995年在前立法局廢除,今天林鄭政府卻已奪得無上權力,利用這殖民惡法「收拾」這個由她一手搞出來的災難。林鄭在今天的記者會甚至聲稱「無理由將這些法例『備而不用』」,顯示她必定有權用盡,邱吉爾一語成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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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1. Wong, M. W. (2011). Social Control and Political Order-Decolonisation and the Use of Emergency Regulation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LJ, 41, 133.
2. Miners, N. (1996). The Use and Abuse of Emergency Powers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LJ, 26, 47.
#和你急
#緊急急如律令
#攬炒之路
#臨時惡法皆陣列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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