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教學恐成學童視力殺手】
【志昌籲落實三原則保護視力】
這次疫情影響的層面甚廣,也進一步的影響到了學校的教學方式。五月下旬以來,許多學生只能在家仰賴視訊教學,即使現在暑假期間,很多國中生也還是透過視訊教學來上暑期輔導。
然而,長時間的視訊教學,尤其國中小的學生發育尚未完全,長時間盯著3C產品,恐怕會嚴重影響孩子們的視力發展。而且,大家在家中使用的設備不同,帶來的影響也會不一樣,有些用電腦、有些用平板、有些則有可能用手機來上課,像手機螢幕這麼小,對於孩童的視力負擔勢必更大。
根據衛福部國健署106 年的「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計畫」,小學一年級近視50度以上的人數就佔19.8%、500度以上的則是1.2%。但以國三生來說近視50度以上的則有高達89.3%、500度以上的則有28%,可以說到了國三,九成的人都有近視。而這樣長時間的線上教學,是不是更有可能讓近視的問題進一步惡化?
且依據兒少法第 43 條第五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從法令上來說,沒有足夠休息時間的線上課程也可能違反兒少法。
目前小學上課,每堂課是40分鐘,之後休息十分鐘,國中則是45分鐘也是休息十分鐘,且從現有的國中暑期課表來看,並沒有看到上課時間有在調整。
志昌呼籲,教育局要謹守三大原則,以維護學童的視力健康:
☑️要求學校延長下課時間,並請學生在課堂中作護眼操及伸展操。
☑️實施線上教學,以每節課二分之一為原則,視學生狀況,再適度縮減線上教學時間。其餘時間採多元學習方式進行:像是增加學生討論、實作等,也能適時掌握學童學習狀況。
☑️視學生課堂反應及需求,彈性調整同步(如線上直播)、非同步(如錄影教學)或混成教學(前兩者並行)等3種使用方式及比率等,才能有效的保護學童的視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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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學生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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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販賣情趣用品好羞恥不可以?】
一名媽媽和讀國中的孩子逛連鎖日用品美妝賣場時,發現賣場公開陳列女性情趣按摩棒,於是向高雄市府檢舉,高雄市社會局前往賣場稽查,以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不得公然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為由要求下架,高雄社會局得處理合理嗎?
🎸任何人不得販賣猥褻物品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不能販賣會違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褻物質或物品給他們,也不能對他們散布猥褻內容或物品,另外為了不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刑法也禁止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參兒少法第43條、刑法第235條)
🎸 情趣按摩棒是猥褻物品嗎?
按摩棒是不是屬於猥褻物品,司法實務上曾經有討論。根據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1658 號,按摩棒不是猥褻物品。
法務部說:「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物品,但按摩棒與真實男女性器官明顯不同,還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慾及厭惡,而且是合法提供無性伴侶的人適當解決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於降低性犯罪與色情交易,沒有認定為猥褻物品的必要,猥褻物品的概念應該隨時代進步及社會開放程度而有所調整。」
🎸要賣場下架合理嗎?
賣場雖然採開架式陳列販售情趣用品,不過有懸掛「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購買」字樣的告示牌,所以不是讓所有年齡層的消費者都可以選購,賣場沒有要賣給未成年的兒童和少年,另外所謂的散布,實務上是指將具有猥褻的物體散發傳布公眾,必須有實際交付的行為才行,賣場擺設商品在貨架上並不是算散布行為,所以社會局裁罰的基礎恐怕有問題。(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2057 號判決)
最重要的關鍵,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褻物品,其實商場和美妝藥局也會陳列保險套、潤滑液,這類會讓人直接聯想到「性」的商品,就等於猥褻和色情物品嗎?如果認為兒童及少年不該太早接觸或使用,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併禁止公開陳列販賣,否則保險套跟潤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卻不行,這之間的差別對待就造成裁罰標準不一。
大家小時候可能都有被大人說過「小孩子不要問那麼多、長大就知道了」,但孩子對事物感到好奇時,家長應該想想如何向孩子們解釋,例如為什麼某些商品只有滿18歲的人可以購買,比起避而不談,大大方方教導正確觀念,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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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私密影像散佈防制也要包括成年人
#被害人最在乎影像能否盡快下架
#求助過程不應受歧視與責備
#法務部承諾盡快研議法制
上午參與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的「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防制」專題報告。我關心的重點是,台灣是否已經發生 #韓國N號房事件?以及如果台灣發生類似N號房的案件, #目前下架以及後續處理機制為何?
因為,被害人最關心的重點是 #影像是否能快速下架,以及 #盡可能阻止繼續傳播。
目前最能夠快速處理影像下架的機制是NCC依兒少法第46條委託民間組織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但因為法源關係,只能用來移除 #兒少會接觸到的不當內容 或#兒少性私密影像。
也就是說,台灣的法制目前對於 #未經同意被散布的成人性私密影像並沒有快速的下架機制 。
韓國N號房事件74名受害者中有58名成年。台灣日前發生的百人斬事件也宣稱自己擁有超過150名女性的性私密相簿,下面甚至有高達1500人留言卡位要看這些影像。
這些未經同意散布的成人性私密影像,需要有法制協助移除。
更重要的是,當這些被散布私密影像的受害者求助時,我們整個公部門或社會有沒有足夠的支持體系?可不可以避免受傳統性別刻板框架影響?可不可以不要責備受害者?還有最重要的是 #被害人保護機制 是什麼?
台灣現況對性侵害被害人有社工陪同、隔離訊問、禁止性別歧視、減少重複陳述等協助;針對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被散布的被害人,希望也能提供類似的協助。
以上兩個關心的重點,都是因現況法制不足而難以處理的,這會成為我將在立法院組成的 #數位治理委員會 的重要議題。
我後續也會再蒐集更多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提出 #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 。感謝法務部今年也承諾會在三個月內盡快研議相關法制,一起來合作解決問題。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