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剛開議,繼續為大家打拚!教育、幼教、兒少修法,四案過一讀!
在上個會期,孟楷提出21份「首位主提案」的法律修正案,有多案審查完成,更順利三讀;而上週第二會期的開議日,我與團隊持續為兒少、婦女權利努力💪。
所提的《教育基本法》、《幼教法》、《兒少法》及《兒少性剝削條例》獲無異議通過一讀!
✅修法提案重點: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8條:精準打擊校外霸凌,讓行政機關法律武器更加完備!將國家保障學生不應受的「霸凌行為」的定義,改成「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之霸凌行為」。
🎯修正《幼教法》第46、49條:教保機構負責人及服務人員,若體罰、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等,罰鍰UP,並增訂五年內再犯處二倍罰鍰!幼兒園人數超收、進用未符資格人員進行教保服務等,同樣罰鍰加倍,若情節重大或處罰二次後未改善,最重廢止設立許可六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兒少法》增訂第108條之1:解決無罰則困境!違反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規範,或隱匿、無正當理由刪除監視錄影設備記錄者,處3-15萬罰鍰!
🎯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44及51條:解決行政罰杜絕不力、威嚇不足!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改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真做、用心拚,孟楷努力監督、用心提案,把鄉親們擺第一,拼出優質問政好成績!
兒少法47條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位老師用鼻碰鼻的方式,質疑一個二年級的小朋友為何要帶三個鉛筆盒上學,這位小朋友為了想拉開與老師的安全距離,推了老師一把。然而老師卻在所有同學的面前,跨坐在這個小朋友身上,雙手也緊壓小朋友的雙手,將他壓制在地上,整整15分鐘。
期間這個小朋友不斷地尖叫,叫到隔壁班的兩個老師都來察看,卻沒有人制止這個老師的壓制,直到班導來了之後,才救起這個小朋友。
QOUTE:「校方最初認定是學生攻擊老師的校安事件,所以第1時間有向教育處做校安通報、但沒向該處做兒少事件的通報。後經呈報中央重新認定本案應屬兒少事件」
我質詢教育處的重點是:兒少法第53條的傷害行為,由誰認定?校方所謂的通報,究竟通報了什麼?為什麼會漏掉如此失控的行為?
同時,我也質詢社會處,如果這件事情屬於兒少法應通報行為,校方如果是延誤通報,是否會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
校園通報系統這件事非常重要,除了觀察孩子們有沒有在家庭受到暴力對待的同時,也是防止與避免校園暴力的重要工具。
我只希望,校方遇到孩子受傷,不管是家暴,還是學生對學生施暴,甚至是老師體罰所致,都應一律通報,不論有無疑慮,也不應任意與誰達成共識,決定是不是體罰、決定要不要通報。
如此才能確保孩子們在校園安全學習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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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47條 在 黃守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夾娃娃機,會不會變成兒少法的漏洞?
最近,國書委員和我接獲民眾陳情,台中市許多學校附近,出現「情色夾娃娃機」。
我正疑惑是什麼東西,沒想到就在美村路二段與文林街路口,發現一台販賣成人情趣用品的夾娃娃機台。
我走訪現場,店內並無常駐人員管理,任何人都可隨意進出,娃娃機被夾完,廠商還會補貨,可見生意「相當好」。那到底是誰在消費呢?我不知道。但可以確定的是,這家店步行五分鐘的距離內,就有一間幼兒園和一間國中。
夾娃娃機具有保夾機制,為選物販賣機,屬一般零售業。如果夾娃娃機設置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的場所,裡面販賣成人情趣用品,就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
而且根據同法第47條: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始得營業。成人用品零售就是管制場所之一。
必須要注意的是,根據消基會今年初的抽查,台中市夾娃娃機店設置距離國中小距離一百公尺內的就有四家。
這還只是成人情趣用品而已,如果今天夾娃娃機裡販售的是其他管制商品呢?
我很好奇,盧秀燕自詡為媽媽市長,怎麼會允許這種違反兒少法的事情一再發生?既沒做好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又放任情趣商品隨便販賣?
我要求,經發局應會同社會局與教育局,全面盤點稽查台中市內的娃娃機。如果有違反管制的商品,就應該依法下架開罰;並且研議法規填補漏洞,遏止「情色夾娃娃機」的氾濫。
台中市已經連「文化城」的都快守不住了,絕對不能再墮落為風化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