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第一本出國觀光護照】#出國觀光護照 #42年前
這位揹著高級名牌包包的女士笑逐顏開,
領取第一本出國觀光護照的心情,
像要飛上了天。
42年前一般人民無法以觀光名義出國,
須具備特殊理由,例如留學、經商之類,
經過重重關卡才能取得出國的許可。
想及今日,我們似乎也在相似的處境裡,
只是阻擋我們的或許不再是財力或身份。
謝謝你我的守護,持續保持防疫習慣,
一起向前行。
報時光也即將推出第一本歷史旅聞及圖像企畫而成的手帳,
8/3(二)上午十點於嘖嘖募資平台開賣,
從台北古早年代的大飯店大酒樓開張廣告,
到民航空運航線開拓的路線圖像,
透過時光的回溯,想像不曾經歷的過去,
我們直視當下,將美好的感覺帶回此刻,
便有機會化為行動,積極面對不可控的未來。
│預覽連結請見留言區 一起來看看
#報時光UDNtime
#老派旅行手帳
攝影:段雲生
來源:聯合報
日期:1979/01/09
圖說:我國第一次簽發國民出國觀光護照,一名女士拿到護照後開心不已。
攝影:段雲生
歷史新聞
【1978-12-31/聯合報/01版/第一版】
出國觀光規則公布 元月一日開始生效
國民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男子,
每人每年可申請出國觀光兩次,
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台北訊)國防部及內政部昨天發布「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規定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的男子外,每人每一年可申請兩次,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出國觀光規則明年元月一日生效,三日開始受理申請。
「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共十條,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便利國民出國觀光,加強國際民間交流,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台灣地區設籍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除左列男子外,均得申請出國觀光。
一、年達十六歲之當年一月一日以後尚未服完兵役者。
二、年達三十歲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第三條:出國觀光,暫以每人每一年申請二次為限。但以其他事由申請出入境者,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出國觀光地區,以前往自由國家及地區為限,不得前往共產國家及地區。
第五條:出國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一般國民出國觀光,得由申請人自行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甲種旅行社代辦。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應經由其服務之權責單位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國軍人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另依國防部之規定辦理。
未滿十六歲之人出國觀光,應隨同直系血親尊親屬申請,合領出入境證及護照。
第七條:出國觀光者,應填具出國觀光出入境申請書一件、出國資料卡一件,繳全部戶籍謄本一份、最近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四張、工本費;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當時驗畢退還)。
第八條:出國觀光,除前往香港地區,持用出入境證外,凡前往其他國家地區者,由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函請外交部發護照。其出境證效期以六個月為限,因故未出境者,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
第九條:出國觀光者,不得在國外改變護照事由及延期加簽。並不得在香港申請護照轉往其他國家或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
第十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入出境管理局護照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人為什麼不能回台灣
——
在國外的台灣人,回台灣就好像喝水一樣簡單。
但你知道嗎,在威權統治時期有所謂的「黑名單」,全名叫做「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
這份名單主要針對主張台獨、民主、或是同情左派及共產主義的人,以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措施的方式,使得被列在上面的人,面臨「有家歸不得」的處境,被迫在海外流亡數十年。
而「最後一個黑名單」,是黃文雄。1970 年 4 月 24 日,黃文雄、黃晴美、鄭自才等人,在美國行刺正在訪問的蔣經國。
黃文雄開了那一槍,但子彈從蔣經國頭上飛過,刺殺行動失敗。他被警方壓制時,大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
為什麼一定要用刺殺這麼激烈的手段呢?
1960 年代的美國,接二連三發生了甘迺迪、馬丁路德的刺殺事件,大大影響社會氛圍。三人又深受美國民權運動影響,於是認為刺殺是最後、但可接受的選擇。
而黃文雄認為,當時的台灣在國民黨的嚴密統治之下,很難撬開任何一絲縫隙,必須刺殺蔣經國,讓國民黨出現權力真空,才有機會撼動嚴密的黨國體制。
黃文雄與鄭自才也被國民黨列為「黑名單」。1990 年代,鄭自才與黃文雄先後回台,都被檢方以非法入境起訴、並被法院判刑。
——
挑戰「黑名單」
黃文雄在回台後,決定要扳倒「黑名單」制度。1998 年 4 月,他開始向外交部申請護照,一開始外交部以「查不到入境紀錄」拒絕,但後來還是核發護照。不過,此時政府也不能假裝他「不在台灣」,檢察官開始偵辦「黃文雄非法入境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起訴。
當時的《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在入出境的時候,必須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能入出境。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就出在「入境許可」的部分,即便是台灣人,如果未經許可,也不能回來,這條也是所謂「海外黑名單」的法源依據。
黃文雄決定,透過自身的訴訟,希望能打到大法官解釋,挑戰這個箝制台灣人數十年的「黑名單」制度。
上訴到二審之後,高等法院也認為不合理,主張國安法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2003 年,大法官審理之後作出釋字第 558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不是不能針對入出境的事項設下限制。但《國家安全法》入境許可規定,沒有區分人民是否在「台灣地區有住所而有戶籍」,入境一律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甚至未經允許入境還要受到刑事制裁。
這樣的規定已經侵害了「國民可以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大法官的理由是,人民為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國家不可以任意把人民阻擋在國外。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在台灣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可以隨時返國,不需經過許可。
釋憲的結果並不如意,像是「具有國籍但沒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國民」,仍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對於無戶籍國民入境仍須得到許可,但大法官說這是「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黃文雄另外主張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他返國的基本權利,也請求法院應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但是,法院認為,黃文雄在回台時並無「戶籍」,因此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偷渡回台」的行為仍違反《國家安全法》,「其犯罪動機為凸顯國家安全法違憲之問題而為該等行徑,知法犯法,已危害國法之尊嚴」;至於黃文雄請求再次聲請釋憲的部分,法院認為,相關法規已經沒有使用上的疑慮,因此不再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最後,黃文雄被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對他來說,這樣的結果是「進一步,退兩步」,大法官並沒有真正的去面對核心問題;而《國家安全法》第 3 條也在 2011 年被刪除。
——
紀錄片
「台灣人為什麼要殺我?」424 事件發生後,蔣經國曾經這麼問,但 51 年來,這個問題的答案始終是個謎。
在這期間,黃文雄婉拒了許多書寫回憶錄、拍攝紀錄片的邀請。
黃晴美也在 2018 年逝世,黃文雄及鄭自才則年事已高,「424 刺蔣案」如此震驚全世界、影響台灣深遠的事件,極有可能成為台灣近代史上遺失的一塊拼圖。
直到 2020 年,黃文雄才同意由馮賢賢與李惠仁製作紀錄片,並首度談論他的流亡生活。
本片將還原刺蔣案行動始末,及其中從未公開的過程,並重現國民黨「超穩定」的黨國統治結構,以及刻畫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女性參與者的聲音。
現在,424 刺蔣案的紀錄片《那一槍》正在募資中,需要大家的參與,完成這塊歷史記憶的拼圖:https://www.flyingv.cc/projects/28802/posts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那一槍 The Assassins
入出境管理局護照 在 妮妮在東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0 詐騙 / 個資盜用
自從兒子放暑假以來
幾乎每日都帶著孩子
在炎炎夏日裡活動放電
大家最近好久不見了 ~
最近一週感覺運勢不太順利
先是上週末 ~
因為對應防颱準備
陽台的盆栽都先放置低處避免摔落
週六凌晨睡前
在陽台晾好衣服後
想說順便把盆栽歸位
蹲下拿盆栽後再起身時
沒有注意到盆栽支架的距離
就這麼直接大力撞擊到支架的邊角
瞬間感覺頭暈眼花就低下身子
等到感覺比較回神起身時
才發現自己滿臉鮮血
額頭撞了個有點深的洞在一直流血
適逢于盆節連續假期加上又是深夜
只好自行止血和休息
等待天亮後 ~
查詢了附近
連假期間有營業的外科醫院前往就診
就診時有和醫生提到
我是撞到有些生鏽的鐵架
但意外的是 ~ 醫生覺得
不用注射破傷風疫苗
反倒是因為我一直有噁心感和頭暈情形
建議要做頭部電腦斷層
確認了沒有腦內出血後和包紮後
付了5500日幣的醫療費用就結束了
晚間時馬桑海外出差行程結束
我還帶著兩寶前去接機
馬桑還說出差十多天沒見
怎麼就撞的頭都破了😓
接著幾日
雖不是大問題
也可能是天氣炎熱🥵
但總感覺有些事情不太順利
弄得自己總是感覺心浮氣躁
今早才答應了兩寶
要帶他們去警察博物館看警車🚓
出門前電話響了
我順手就接起來
這一接起電話才更是煩躁的開始
最初上午11:01顯示電話為「 未顯示號碼 」( 未知來电 )
電話裡面是語音電話說明:
表示自己是入國管理局來電,(註1 .)
因為我的護照以及在留卡資料,
在海外有遭到盜用情形,
故現在以被限制出入境。
當我還在想 ~
這什麼詭異的詐騙電話?
電話就轉到了人工接聽
可怕的事情來了 ~
對方不但知道我的電話號碼!
還知道我的中文名字!
電話內容口音為非台灣地區口音
對應非常客氣 ~
甚至還尊稱我是女士
這讓人感覺更詭異了
對方表示:
我的護照個資
被一個叫做「 張秋 」的男子
於入境上海後犯案時盜用
對方供稱我是他的同夥💦🧐
由於對方為重型案的罪犯
所以身為同夥的我也被限制出入境😠😞
現在他們要協助我處理這個問題
當下感覺對方實在太詭異
原本打算掛掉電話📞
但對方又能說出
我的護照最近有離開過
我身邊一段時間
( 因為護照到期,拿去台北駐日辦事處更新 )( 註2. )
接下來我表示
對方電話為未顯示來電
讓人感覺很奇怪?!
對方立刻表示首播電話為系統撥號
所以沒有顯示號碼
接下來能由他從「 入管 」打來電話給我
就能顯示電話號碼讓我安心?!🤨🤔
接著對方就再度撥號給我
11:03 分來電撥號顯示號碼為:
+85-46-37967111 ☎️
對方自稱為:「 張子靖 」先生
他能協助我聯繫上海辦事處
來與警方合作備案
來處理我的入出境被限制部分
當我詢問對方:
我從未到過上海
而且我不居住在那裡
我想直接與日本警方方面報案處理
畢竟我與犯罪集團根本不會有關係!!
對方就會一直用委婉的說法
告知我日本警方
對於上海的犯罪集團不熟悉....
吧啦吧啦.......
再著如果可以直接透過他們
聯繫上海方面處理的話
效率會更好?!😓
並且對方主動提供了我一個
他們口中的「 入國管理局辦事處 」地址給我
地址為:東京新宿區歌舞伎町2丁目44-38號
還不忘貼心的提醒我
最好能盡快和他們聯繫來處理這個問題。
當下心想:
入國管理局不是在品川區嗎?
再者一般辦事處
也不會是在歌舞伎町這種地方吧?!( 註3. )
我與對方直接說:
這個問題太重大
我一個人沒辦法做決定
我要詢問我先生後再和你們聯繫
然後就掛了電話。
掛上電話後 ~
立刻查詢了「 東京入國管理局 」的電話
網頁上顯示的電話號碼為:
03-5796-7111
這一查感覺更奇怪
因為與詐騙集團打來的號碼:
+85-46-37967111
只有前面國碼和地區顯示不同
後面號碼完全一模一樣!!
所以我後來又查詢了入管其它電話
撥號03-3508-4111
而且為了怕自己日文表達能力不夠
直接找能中文對應的服務人員
客服人員建議我轉播號:
03-5796-7112
就能直接與工作人員中文對應
當入管服務人員接聽電話時
第一時間就和我表示
:「 這99%是詐騙電話 」!
第一: 入管管理局所有員工皆為「 日本人 」!
對方自稱:「 張子靖 」這點就非常奇怪。
( 所以我猜想即使是中國人員工,也應該為已歸化日本籍者,才能在日本的入國管理局工作 )
第二: 日本政府公家機關所有單位,不會為了「 個人 」的情況,而ㄧㄧ主動電話親切服務,會由「 書面資料 」郵寄寄送和親自辦理為主。
( 入管服務人員說的很直白,就是公務人員才沒那個時間和這樣的服務內容 )
但因為我敘述
與詐騙集團通話內容時
服務人員也表示
因為「 部分電話號碼相同 」這個部分有點嚴重
代表詐騙集團已經「 盜用了入管的電話 」來博取被害人的信任😤
建議也麻煩我親自跑一趟
位於品川的東京入國管理局
做情報提供
一方面備註有此個案
一方面也讓單位知道入管的電話
也疑似有被盜用的狀況
一方面也能確認我的在留卡出入境沒有問題( 註4. )
就這樣 ~
我跑了一趟品川的東京入國管理局
先至一樓的「 受付櫃檯 」諮詢
原本諮詢的服務人員表示
只是一般的詐騙,請我不要理會
而且最近類似的詐騙個案很多
今天就有好幾個這個案例
請我直接去四樓總務室
做情報提供即可
但當我把紀錄下來的電話號碼memo
以及我的手機內通話紀錄
給服務人員看以後
服務人員也表示感覺嚴重
連續三次諮詢了後方的人
並且將我的memo
拿給後方的人(主管?)評估情形
並將我的情形用日文翻譯說明
接著主動幫我聯繫了總務室後
我再前往總務室和服務人員接洽
一到總務室後
就有專人和我接洽
全程溝通雖然是日文
但好在已有之前受付櫃檯的幫忙說明
整體對應和說明起來快速多了
總務室的服務人員表示
這個電話號碼相同的部分
他們已經登記起來處理
他們也感到非常奇怪
因為居然後面的號碼
可以與入管相同?!
不過基本上
這99%為詐騙電話不需理會!!
另外也現場幫我查詢了
我的在留卡出入境狀態為:
「 失效していません 」。
就是正常,沒有失效的狀態!
即使一開始 ~
就知道這是詐騙電話
但還得為了這種事情東奔西跑
一趟往返處理這種事情
傷荷包又傷神又勞累
感覺實在煩躁 ~
詐騙集團們也太壞了吧!!!
請也住日本的各位朋友以及大家
都要注意這個詐騙問題⚠️
即使對方電話號碼
顯示為與入管管理局部分相同
也要記得反向查證🛂!
並且主動與入國管理局確認!
不要第一時間聽信電話裡親切的談話!
請分享這次個案給在日的朋友們參考
詐騙集團實在是太可惡了啊!!!
======= 此段為註.說明 ======
註1.:東京入國管理局(日語:東京入国管理局/とうきょうにゅうこくかんりきょく)是一位於日本東京都港區的法務省地方支分部局,負責管轄包含東京都在內的10個都縣境內的入國事務。根據《出入國管理與難民認定法》的相關規定,該局主管的行政事務包含外國人入出國境事務、滯留、違反手續與難民相關事務的調查。
註2.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日語: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タイペイちゅうにちけいざいぶんかだいひょうしょ Taipei chūnichi keizai bunka daihyōsho ),亦稱中華民國駐日本代表處,是中華民國駐日本的外交代表機構。因受限一個中國政策,中華民國與日本無正式邦交,兩國以民間機構名義設置外交代表機構
註3.歌舞伎町(日語:歌舞伎町/かぶきちょう Kabukichō ),為日本東京都新宿區的町(街廓),餐飲店、娛樂場所、電影院等集中地,是日本少數的大型紅燈區之一。
註4.http://www.immi-moj.go.jp/chinese/tetuduki/zairyukanri/whatzairyu.html
#詐騙
#個資盜用
#個資外洩
#入國管理局
#入管
#東京入國管理局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
#入管服務人員只有日本人
#入管有通知皆為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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