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妍選Monday』 每週一早上咖啡時間配上專論小文章。五分鐘一個觀點,深入思考新竹生活。
【0920主題】人往哪裡走? #大新竹人口流動地圖
最近大新竹合併升格的議題正夯,常常被提到的大新竹相加夜間人口有「120萬」,比戶籍人口硬是多了近20萬人,這個數字究竟從何而來?又反映出什麼人口現象呢?今天,我想要以內政部在今年七月份首次公開的「#電信信令地圖」為基底,與各位聊聊大新竹的幾個人流現象。
👉什麼是「信令地圖」?
顧名思義,是「電信訊號」為基底的數量反應,相較於戶籍人口更能反應工作、季節性遷徙、日夜週間等測量區段的變化;其次,信令人口較能夠反映「勞動力」的遷徙,因為行動電話的持有者多為青少年到中年人士,相當符合行政院所劃設15-64歲勞動力的基底,適合作為平均年齡低、移入人口多的新竹市作為政策研究使用。
👉縣市之交:科學園區生活圈
根據信令地圖顯示,#湧入科學園區工作的狀況相當顯著。新竹科學園區所在的新竹市東區、新竹縣寶山鄉平日白天人口分別為374143人以及75662人,合計將近45萬人口,比起相加約23.3萬人的戶籍人口,已經幾乎是兩倍,其中新竹縣 #寶山鄉 戶籍人口僅約1.4萬,白天的工作人數可以高達戶籍人口的五倍。
另一方面來說,從園區下班的城鎮往返,也值得觀察。以平日晚間信令人口來看。寶山人口則明顯下降到3.3萬,東區則下降為30萬左右,鄰近的新竹縣 #竹東鎮 則是從平日白天的7.9萬回升到平日晚間的10萬人,#竹北 則是從21.5萬回升到22.7萬人。稍微遠一點的 #新竹市北區 則是從平日白天11.9萬回升到晚間15萬人,#新竹市香山 則從7.9萬回升到9萬左右。
雖然單純以行政區人口流動歸納到園區人口進出狀況並不嚴謹,但綜合園區生活圈商家的銷售型態、租屋以及開發熱區等條件綜合來看,#以竹科為核心的生活圈,確實存在且仍在成長。
👉北新竹新重心:從頭前溪兩岸到 #南北向發展軸線
除了園區之外,#北新竹 的工業帶也帶來大量的住家需求,促成了人口的增長。以平日夜間人口,也就是大家主要的居家時間來看,竹北、#新豐 加總比日間多了幾乎兩萬人,而鄰近的 #湖口 可能是工業區因素,夜間人口雖僅有11.7萬,比平日日間13.7略少,但已經比戶籍的7.8萬人口足足多了近4萬人。原本以頭前溪兩岸為主要發展軸線,已經逐漸呈現南北向趨勢,搭配近年來建案蓬勃在頭前溪北岸一路往新埔交界的十興地區擴散,確實已人口重心來看,#大新竹的發展核心有逐漸北移狀況。
👉新竹發展的下一步:區域整合與區域再調整
從信令人口的解讀來看,新竹縣市的人口流動,事實上也吻合了目前重要的 #公共議題,例如,#交通節點(車塞在頭前溪的幾座橋上)、 #學區宅熱點(新竹市東區與竹北的設籍爭議)、以及 #重要建設規劃(重劃區、南北向快速道路等)的熱門項目。新竹市作為竹竹苗三縣市的產業核心,需要更有效的整合鄰近縣市在各項議題上的合作,才能為下一代的新竹人,以及下幾個十年的大新竹產業發展,開創更有利的條件,達成更好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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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社團 科 在 信傳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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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社團 科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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