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8.12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聯合新聞稿】
前(8/10)日週二傍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分別接獲民眾通報,指出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春天農場疑似虐待飼養的馬匹,馬都瘦成皮包骨、虛弱倒地不起,身體並有多處受傷,只剩下孱弱的一絲呼吸。兩會立即向農委會、桃園市動保處通報,要求儘速確認現場動物情況,緊急提供傷病動物醫療照護,並表示隔日可一同前往協助。
昨(8/11)日週三一早,因前一日協會人員提出與桃園市動保處一同前往遭拒,因此自行聯繫簡智翔議員辦公室一同前往春天農場,發現現場僅剩下五匹馬,包括四匹成馬、一匹幼馬,跟民眾報案時說現場有六匹馬有落差。其中有匹幼馬為民眾於8月8日所拍攝倒地不起的幼馬,當日現場雖已可站立,但卻渾身是傷,其他成馬也同樣體型削瘦,兩側肋骨清晰可見,顯示缺乏適當飼養照顧。當日桃園市動保處立即派人將該匹幼馬帶離現場,並表示10日已有一匹棕色幼馬死亡,業者已自行掩埋於園區內。動保員表示要挖出屍體進行採檢釐清死因,並由一名獸醫師與一名園區人員前往執行,但動保員阻止協會成員參與,不斷說是要去與解剖獸醫師會合,卻在園區內繞來繞去,而另一位園區人員對協會成員表示知道埋葬地點,卻始終不願清楚說明,因此直到協會成員離開,都未能釐清動保處是否真的有開挖找到馬匹屍體,亦未能親眼確認死去的馬匹身上是否有任何遭虐的外傷。
長期關心動物福利議題的桃園市簡智翔議員助理昨日亦一同到場關切,簡議員辦公室助理表示:早在本(8)月1日即接獲民眾通報春天農場虐待馬匹,當日就要求動保處依法處理。動保處在8月2日前往稽查後向議員表示,現場共飼養「六」匹馬「體型削瘦,有虐待之虞」。並表示業者已請獸醫師幫動物進行檢查,馬匹食慾及精神尚佳。但就在10日傍晚兩動保組織再次將此案通報中央農委會及桃園市動保處後,動保員又向協會表示:確認有「七」匹馬,且認為馬匹消瘦調養需要一段時間,且業者已請獸醫師去看了,因此動保處預計兩週後才會再進行複查,屆時若仍未改善才會請飼主來陳述意見。並拒絕協會成員提出於11日一同到現場勘查的要求。結果11日協會和議員助理自行前往農場現勘才發現,動保處早已知道有馬匹死亡,並在現場與業者研商後續如何處理!
兩動保組織原本希望給行政部門處理的空間與時間,並願意相信桃園市政府的處置,但深入瞭解後卻發現,動保處縱使在第一時間(8月2日)即判定業者有虐待之虞,卻未能緊急展開救援傷病動物,導致一匹幼馬死亡、其他馬匹更是渾身是傷、骨瘦如柴奄奄一息,明顯有行政的不作為疏失。且對於現場飼養馬匹數量更是掌握不清,一下說六匹、一下說七匹,之中是否有何隱瞞,春天農場到底死了多少動物並自行掩埋,目前完全無法得知!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公告的《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及《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早在2019年9月即公告施行,規定所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利用動物物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的行為,包括展示、騎乘、餵食、表演等,均須依法申請許可才能營業,且業者必須提供營運計劃書接受審查,並提交保證金,以確保有能力照護好所有動物。
該法施行至今已近兩年,根據農委會今年八月提供的資料,桃園市僅一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並非春天農場,亦即春天農場根本就是非法展演場所,但中央農委會及地方桃園市政府卻完全沒有掌握與處置,放任業者違法展演並虐待動物,十分過分!陳玉敏質疑: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嚴重失職!農委會應徹查全台還有多少類似春天農場這樣的非法展演場所,還有多少動物被飼養在不符合習性的環境中任其自生自滅,遭受不當飼養管理甚至折磨虐待!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表示:春天農場放任場內馬匹飢餓致傷亡,已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飼主責任相關規定,且業者「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已構成虐待。桃園市動保處未在黃金時間搶救動物性命,涉及嚴重失職,未善盡保護動物之責。根據協會成員實地訪查,發現光是馬匹的飼養環境缺失就包含:
地面是用大石礫鋪設,多處泥濘積水,根本不利馬行走。
遮蔽處嚴重不足,遭遇惡劣天候時,狹小的馬廄不足以讓所有動物躲藏。
幼母馬有較長時間需要倒臥休息,馬廄中未提供墊料供馬匹舒適休息,導致馬身上摩擦受傷。
未提供適當環境讓馬匹展現自然行為。
而除了馬匹,春天農場內其他動物的福利狀況亦慘不忍睹。水禽鴨子被飼養在完全沒有水池的空間;兔子被飼養在髒亂陰暗的籠舍且與雞鴨共用戶外空間;飲水盆長滿青苔;還有一隻公雞雙翅都斷了,肉似乎被削了一塊?現場怵目驚心!
兩會要求:
一、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清查全國所有違法動物展演場所,並公布依法處置結果。
二、為避免桃園市動保處包庇業者,農委會應儘速介入春天農場案,調查死亡馬匹的確實死因,並公開結果,依法裁處或移送地檢署。
三、農委會及桃園市動保處應積極維護農場尚存動物的福利,儘速安排獸醫檢查,並協助轉介適當的安置場所。
四、桃園市動保處應依據業者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懲處,並公開懲處結果。
Taiwan SPCA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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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 公眾得出入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
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然而,在事件的前半段也就是盤查的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 #騎著機車的巡邏員警 ,在 #加強巡邏區域, #發現陌生臉孔 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看妳有沒有被報失蹤」、「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妳」、「妳在公眾得出入場所」、「妳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請看VCR:
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中壢分局的說法,透漏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以下針對這點,來為你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為了避免過於空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換句話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力。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而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重要憲法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更早就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然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應該要和「地點之指定」間,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因此設置臨檢點),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此外,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個高譚市,都是你的臨檢站),以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最後,「#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說真的,這種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而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相關報導: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公共場所 公眾得出入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警察耍惡 你明顯違法嘍!
#陳家欽 一直說會加強警察教育,但員警違法執勤層出不窮。
光警察搶民眾錄影自保的手機就涉及滅證罪了,還好有錄到一段影,不然被一堆官方的打手給黑了!沒有任何 #犯罪 疑慮,警察不能隨意盤查民眾,況論逮捕及限制民眾自由。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政署 #中壢警察局 #違法逮捕
舞蹈師走馬路「慘變現行犯」 施暴完送地檢署9hrs!警嗆:不爽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3/19664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