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區 #中正路行道樹被砍,已經兩個月過去了。
事件發生時,居民們都非常氣憤;在事後補辦的說明會,又因為捷運局辦在捷運廊道下、時間又在平日上午,毫無溝通誠意可言的舉動,又讓民眾再一次失望;一直拖到九月中,才有個比較像樣的說明會,但已經難以平息民眾的怒火。
因為捷運北環段要進行工程,所以需要先將工程範圍內的樹木進行移除與移植,這些在地居民其實都可以理解。
他們不能理解的是, #為什麼事前不溝通、事後才急忙補辦說明會?為什麼不能一開始就公開樹木安全評估資料?做為行道樹主管機關的公園處,為什麼 #完全沒有起到把關的作用?
我深入了解現行樹木移除與移植的法規,才發現,最根本的問題,就在於法規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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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質詢時,直接問公園處長:樹木若要移除、被砍,需不需要經公園處審核同意?
處長說:依現行規定, #並沒有經公園處審查。
在〈臺北市樹木申請遷移及移除作業要點〉第六條寫的很清楚,若樹木要移除,就只要「 #簽報本府核准」就可以了。而在捷運局簽報市府、請市府核准移除樹木的公文上所蓋的,也只有捷運局、副秘書長以及柯市長的印章。
反觀樹木移植的部份,法規強制規定欲移植者 #要送樹木移植計畫書給公園處實質審查,若一次要移十棵以上、還需要邀請學術單位或專家學者協助;且樹木移植計畫書需要上網公告,落實公開透明。
砍樹的程序,比移植樹木的程序還要簡單。
當把關的門檻不一,很明顯的是 #砍樹的把關程序較鬆、移植樹木的把關程序較嚴謹 的情況下,工程單位自然而然會傾向移除樹木、選擇 #便宜行事 的做法。
這是最簡單的邏輯,但卻不是政府面對公共事務時應該有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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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亡羊補牢的時刻。
我在質詢時已要求公園處,修訂〈臺北市樹木申請遷移及移除作業要點〉, #明訂樹木移除之評估及把關機制,包含樹木安全評估之相關程序及審查機制、並應公開樹木安全評估資料,確保台北市綠資源存續,並落實公開透明、促進公民參與。
此外,對於那些被砍掉的樹木,不應該只有被送進焚化爐焚燒的單一選擇,而是要 #明訂移除樹木之再利用規範,除了提供學校做教育使用外、也可以媒合非營利組織使用,甚至是經過再處理後、做為特色公園木屑鋪面使用。
我們如何看待樹木,將決定城市未來的風貌。只有重視綠資源、落實樹木移除的把關程序,這個城市,才會是一個保有綠意、 #保有記憶的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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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YOUTUBE
https://youtu.be/KJ-lBYgetsc
事件相關資料:
🔸7月15日,反應中正路樹被砍事件:https://bit.ly/3BEQMA6
🔸7月25日,捷運局承諾暫緩施工:https://bit.ly/3rzJkSc
🔸9月2日,捷運局召開說明會,遭批毫無誠意:https://bit.ly/39Mg3vH
同時也有1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鐵在太魯閣事故後重啟改革,不過被立委質疑,「六年安全改善計畫」中的新竹三姓橋車站增高工程,工程材料堆置月台,施工處通報網站也有問題。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8802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
公共 工程 施工 標準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2021年不動產評價「微幅調整」🏠🏠
#桃園市長鄭文燦 2021年9月15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地方稅務局「桃園市2021年不動產評價調整情形」專題報告後表示,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影響 #房屋稅、#房屋現值 及 #契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每3年應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行評定,上次於2018年調整,因此2021年依法調整房屋標準價格;其中房屋標準價格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及「地段率」3大項目組成,考量近兩年受疫情影響,經評定決議房屋標準單價調升10%、不調整折價率及耐用年數、地段率調整282條街道;同時,配合市府多項重大工程,也擴大公共工程減徵範圍,原僅以施工道路旁之房屋為限,2021年7月起以施工道路為主要通道的巷弄房屋也可減徵10%。鄭文燦市長強調,本次調整幅度不大,將反應在2022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期盼在疫情的影響下,維護租稅公平性,也不加重市民朋友的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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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工程 施工 標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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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在太魯閣事故後重啟改革,不過被立委質疑,「六年安全改善計畫」中的新竹三姓橋車站增高工程,工程材料堆置月台,施工處通報網站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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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工程 施工 標準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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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黑暗,不顯光明!我才不要看到台灣人性的光輝,我要看到這五十個人自私的平平安安回家,自私的平平安安回來上班!
如果一切順利的話,那五十名在太魯閣號上罹難的同胞,現在應該已經很疲倦的往北部走,他們應該抱怨這次連假好累,搶買票很辛苦,但是跟家人團圓很值得,可是周二又要上班了,超不爽的!
但是這一切都只是假設而已,他們跟國家經營的台鐵簽署了運送契約,國家應該保障他們可以安全,健康的回家。但台鐵失職、包商失責、政府失信,剝奪了他們從那天開始之後的所有人生。
好啦,側翼要帶風向不能譴責政府,說林佳龍部長辛苦了,真辛苦!
你要把責任都推給包商李義祥也不是不行,問題是他就是累積包了1.42億工程的民進黨黨代表啊,包工程就是在黨代表任內,王定宇的房東出來說現在他忘記繳黨費所以暫時停權了,也不是現任黨代表,【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也將李義祥過去暗黑記錄曝光,不僅偽造施工日誌,還有員工因故身亡,他自己也被判刑過兩次,刑期都是6個月】,我就問一句,難道他包工程的時候也忘記繳黨費沒有黨證不是黨代表嗎?
那真的不能怪台鐵嗎?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台北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余烈強調,政府公共工程都會要求廠商提交施工防災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如果當初有提交,並且送外部審查,相信太魯閣號就不會出事」。他解釋,依照現場環境,理應在爬坡左側做護欄,且護欄不是隨便做做,要以每根長達七、八米的鋼板樁、H型鋼或鋼軌樁打進土裡,露出地面約一米,打在爬坡左側一整排,假設有做護欄,不論是工程車、落石、木頭滑落邊坡,都不會掉入鐵軌,因此施工防災計畫很重要;至於交通維持計畫書,則是要確保施工時間北上、南下列車通行順暢。】如果台鐵跟公共工程施作都照這個標準來,悲劇還會發生嗎?會讓五十個人永遠回不了家嗎?
悲劇不是靠側翼洗白一直洗就會變成民族團結大喜劇的,它就是人禍殺人,不會因為衛福部開放捐款就可以轉移責任的。
我就問一句,我國難道弱到政府不能照顧這些由政府不作為和包商鬆散台鐵鬆懈的人禍受害者,不能撫卹他們,不能夠調度資源,不能夠由法律替他們追求正義嗎?
結果現在還要讓民間捐款出錢,彼此還要道德勒索,你捐了沒,你捐了沒?
一開始所有人各安其位,根本不會有這種悲劇。民眾納稅,民代監督,官員執行,包商承標,大家都各司其職,哪來這種悲劇出現的空間?!!!!
真是荒謬到了極點!
阿宅萬事通語錄貼圖上架囉 https://reurl.cc/dV7b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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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工程 施工 標準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安全回家的路
#左營區 當地里長說,過去眷村的路,常常向國防部爭取多次都無法被回應。
「市長願意解決問題,建設不分黨派,很感動!也看到市府的刨鋪效率。」
眷村內的道路養護,即使眷戶多次反映路不平、坑洞難行,但因眷村屬於國防部,常會因為主管機關權責不清,淪於三不管地帶。
我下令往後眷村道路都先由市府負責養護,經費再由市府與國防部協商,不能因為權責不清,影響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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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路、#海富路,是海軍眷村明德新村、建業新村、合群新村重要的聯外道路之一。
除了當地居民外,也有眷村觀光人潮經過,因此道路改善對10幾年未曾刨鋪的海富路,更顯得重要及迫切。
本次海富路改善的路段自緯六路至實踐路、海平路自海功路至實踐路總工程經費約394萬元。
市府不斷精進路平,落實施工標準化。
除了施工都依照頒布的「瀝青混凝土刨鋪作業手冊」施工程序及標準外,另外從料廠的出料到現場的施工,採取全程錄影,也將現場監控回傳至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透過三方錄影監控,確保瀝青材料從出場到施工皆遵循標準作業程序,也才能確保每一條路品質如一。
今天我特別來看看施工情形,也歡迎當地里長、里民來監工,把路做得更好。顧好公共工程品質,市府一定會為提供市民平坦、安全的道路繼續打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