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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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智慧 財產權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尊重著作權,甲乙都雙贏!
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即陸續接到不少創作者,無論是在參與政府徵件比賽、或是政府標案、勞務採購時,經常發生著作權被忽視甚至侵犯的案例,就在上週更出現廣播人 馬世芳 與 #原文會 的節目爭議。因此,今天我特別邀請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多位藝文界朋友,並與 范雲 FAN, Yun、堅持.張廖萬堅 、賴品妤、Freddy Lim、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主張:
#現有法規保障創作者但政府機關卻背道而馳
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就有保障,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但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卻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
#政府應依法共擬合理方案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相反的,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要求 文化部 與 經濟部 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與 #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 #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 #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 等三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
#乙方站出來國家給你靠
最後,不管是動漫、空間設計、音樂、出版等創作者,作品都是受到法規保護的,而不是被甲方賣斷、乙方被迫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且現行的徵件標案裡皆有申訴管道,只要乙方發現不合理狀況即可提出申訴。我也呼籲,創作人要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 #乙方要團結 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國家的法規是站在你們這邊的!
公務員 智慧 財產權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美國白宮貿易顧問Peter Navarro最新英國金融時報的投書,包括中央社等一些中文媒體都有編譯,想知道Navarro投書內容的朋友可以google這些中文媒體。
Navarro屬於川普的鷹派幕僚,他這篇文章措辭強硬,但文中訊息對台灣來說並不陌生,包括中國掌握聯合國專門機構下的重要職位等等。
但這篇投書還是有值得仔細分析之處。
第一,文中指出許多非洲國家在聯合國投票時,有偏袒中國的現象,原因是中國為這些非洲國家提供大量援助,中國常以取消債款作為誘因。
文中說,至少三個中國人被指控賄賂聯合國官員。
文中也舉出許多例子,包括2016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主席柳芳未邀請台灣出席大會。
他雖然未指名道姓,但暗批了WHO秘書長譚德賽:
These UN agencies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our modern health,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s the WHO’s crucial role in fighting the coronavirus outbreak reminds us.
第二,讓我們來看看Navarro這篇文章所反對的主角:WIPO總幹事中國籍候選人王彬穎。
在WIPO的官方網站,可以看到WIPO在2020年總幹事選舉的候選人一覽表。
https://www.wipo.int/about-wipo/en/elections2020/
王彬穎是這十個候選人之一。但不要忘了,她是現任WIPO的副總幹事,也就是二把手,這也是外界咸認她有可能出線的原因。
而中國並不是這幾年才積極在各個國際組織插旗。
在WIPO網站,可以看到中國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國際組織提名王彬穎的外交節略,裡面提到她的工作經歷。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wipo/en/elections2020/circular3944.pdf
簡單說,王彬穎在1992年就進入WIPO工作,歷任高級顧問、局長、執行局長等職務,2009年她被任命為副總幹事。
從1992年到2020年,這是28年的「深耕」。即便只看副總幹事的經歷,她都已經幹了二把手這職務11年。
坦白說,在任何一個公司或組織,這都是強而有力的工作經歷。蓋住「中國」二字不看,只看經歷,這個人無疑是新任總幹事的有力競爭者人選。
只是,她是中國人。光這一點就讓許多人搖頭。
但即便啟人疑竇,王彬穎歷任WIPO重要高階管理職達28年。如果真的沒有能力,又怎能在組織內一路爬升?
我當然不支持中國人出任WIPO總幹事,這可攸關全球智慧財產權的大事。
我要講的是,中國在國際組織的插旗,並非這幾年才開始,而是一個長期的戰略。
回想起1992年王彬穎成為聯合國公務員時,那年中國發生什麼事?
92年鄧小平南巡,中國改革開放才慢慢確立方向,決定「摸著石頭過河」。即便那時候在經濟上仍猶徬徨不定的中國,就已經決定同步耕耘國際組織的重要人事。
這是無比強大的政治野心,在台灣的我們不可不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