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校長蒙受不白之冤,卡管仍在進行中
管中閔校長先前因卡管案,遲遲無法就任台大校長,在經歷三任教育部長後終於真除,看似告一段落。費鴻泰曾在大學專職任教,從未見過哪位新校長經過選舉程序後,還不能立即上任,真是學術界怪事ㄧ樁。
最近,民進黨的新東廠監察委員又另起爐灶,用違法兼職作為藉口彈劾管校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則做成申誡處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參考銓敘部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因此,為專欄供稿,銓敘部早已表明為法所不禁。如今監察院以在專欄投稿取得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依據,顯然於法無據。
民進黨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管校長之所以被打壓,是因為他兼職嗎?當然不是!是因為他在國民黨執政時曾任閣員,是因為「爺們」不會對民進黨低頭,是因為管校長沒有儲值民進黨的「臺灣價值」。民進黨執政一天,這類迫害就是無止盡的。
#管中閔#台大#民進黨#監察委員#臺灣價值
照片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4024275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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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違憲處分,甘為民進黨政治打手?】
很遺憾看到司法院公懲會對管中閔校長做出懲戒的判決,這樣的結果不但違憲,更顯示了司法機構已然淪為政治打手,司法的獨立性及尊嚴根本蕩然無存。
司法院的第2508號函早就規範過:「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所謂經營商業」。管中閔校長為媒體寫社論,絕對是函令解釋的合法範圍,更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也完全不涉及「兼營職務」的行為。
無論是「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其實本意都是在維護政府清廉形象,避免公務員濫用職權,與營利事業掛勾,形成利益輸送及第三人藉機賄賂,所以公懲會的彈劾,根本沒從違法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只在形式上認定有投稿並收取稿費,就認定管中閔校長違法兼職!
從去年臺大校長遴選結果出爐,民進黨無所不用其極的「卡管」;直到今年聘任開始,一連串荒謬的「拔管」舉措,在在都是民進黨摧毀法治、專制跋扈的證據,讓臺灣人民清楚看到這個「一邊高喊民主自由、一邊用髒手摧毀大學自治」政黨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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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今年一月遭監察院彈劾違法兼職,認定他先前擔行政院政務委員等公職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禁止兼職規定,替《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間領取稿費共約190萬元,應受到最重免除職務、最輕申誡的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這件懲戒案,日前兩度開庭公開審理,管堅稱自己並非週刊員工,投稿不算兼職,並痛批監察院濫權對他政治迫害。公懲會審理後,今下午3時判決管中閔記申誡處分。
想法: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法院」喔!
不是什麼小英提名的東廠喔!
基本上這算是法院認證!
2.管中閔主要是主張他在壹週刊沒有職位,不算兼職,
可是法院審理後不採,
如果是我也不採阿!
如果管中閔的主張可以成立,
那foodpanda也跟外送員間不成立雇用關係啊!
只是承攬關係而已,
難道法官中午休息時間跑去騎機車送外賣,就不算兼職嗎?
3.法院審理後認為
應邀投稿刊登方式係屬新型態之兼任業務,
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限制之範圍,
這個案子應為公務員之借鏡。
4.至於管中閔認為法院限制他的言論自由部分,
法院是認為管中閔身為政務官,也是行政團隊的一份子,
縱有不同意見,
自應於該委員會議為協調討論,以謀求國家之健全發展,
不應該寫文章講同事壞話,攻擊自己的行政團隊,
另外政務官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文章刊登於該雜誌上,
除與本職之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
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
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
5.至於審理結果是申誡,算是最輕的處罰,
這個我有點意外,原來兼差的處罰這麼輕喔?
那國稅局官員要不要匿名寫一本書教大家怎麼避稅呢?
不過對管中閔而言,
只要有成立懲戒,他這個官司就算失敗了...
對承辦律師而言,
這種只能贏不能輸的官司,壓力很大呢!
6.不過管中閔受到申誡,以這樣的處罰程度,
要說他因此不適任校長,也是有點過度延伸,
當然管中閔可以用最嚴格標準要求自己,決定是否請辭,
不過道德是要求自己的,
別人沒有資格用道德去要求管中閔這樣做的~
7.台大校長(已經上任)碰到這樣情況,其實很難堪,
雖然我覺得校長在台大的意義只是吉祥物,
不過吉祥物被記申誡,也是破天荒,
大家(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校友學生)就一起承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