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的兩個世界/賴英照(司法院前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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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釋字第586號及第638號解釋為例,賴英照教授首先說明大法官對行政命令的檢驗標準。其次,以法院關於實質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自我交易(公司法第223條)的判決,說明司法造法的情形。兩相對照,凸顯行政命令和司法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最後,於結論指出,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施行後,在「裁判憲法審查」之制度下,人民有權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斯時,大法官如何以法律保留原則檢驗司法判決?在沒有法律漏洞,亦不符「法律所未規定」的情形下,法院擅自造法的判決,是否亦因逾越母法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凡此皆對法院適用法律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值得關注。
◎本文出處:法律解釋的兩個世界,賴英照(司法院前院長),月旦法學雜誌第3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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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23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內有彩蛋
嗨~大家晚安。今天我們要用故事來談談忠實義務的概念,所謂「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之意涵為何,現行法並無明文。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也僅籠統地明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但究竟其標準為何?若借助英美法的經驗可知,忠實義務源於信託的概念,就好比大臣應效忠國王一樣,不應有二心,並應致力於國家的最高利益。因此,公司法所謂之忠實義務,係指負責人應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若公司與負責人(或他人)間存在利益衝突時,均應以公司之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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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末年分三國,北國曹操痛惜人才,忌妒劉備有五虎將,因此一直有網羅關羽之心,這樣就能跟張遼、典韋等人組成小虎隊,跟劉備分庭抗禮。建安五年,關羽戰敗被生擒。曹操賞賜關羽黃金、田宅、美女、駿馬,禮之甚厚,希望關羽作為乖乖虎為其效力。但關羽說:「吾極知曹公待我厚,然吾受劉將軍厚恩,誓以共死,不可背之。」此種不以私害公的情操,可謂為忠實(忠誠)。
【專業影評】
美國法的Duty of Loyalty,雖然大多被翻譯成「忠實義務」,但仍有不少學者主張應翻譯為「忠誠義務」。當有財富等誘惑當頭,公司負責人是否還能夠忠於公司,並以公司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就得考驗其忠誠度了。筆者也認為忠誠義務的翻譯方式更加貼切其本意。
【歪樓影評】
玩過三國志的宅宅們都知道,武將忠誠度要怎麼維持?不外乎就是給匹駿馬(爪黃雷電之類的)就是送把武器(青龍偃月刀),再不然就是給本好書(史記或<<前方高能>>祁明的公司法體系解題書)之類的XD。換言之,要能夠維持忠誠度,就要給足夠的報酬,俗話說:「香蕉只能請到猴子,胭脂馬才能請到關老爺」就是這個道理。現在大家知道為何美國法下董事報酬不給股東決定了吧?因為股東不知道關老爺要些什麼啊!!!!
【小結】:忠實義務的終極目標是「公司利益最大化」,但其核心精神與規範手段則在於「利益衝突之防免」。換句話說,當利益衝突發生時,負責人應該將利益歸公司,不能圖利自己。公司法中有許多實踐利益衝突防免之規範,例如:董事薪酬決定權(公司§196Ⅰ)、董事利益迴避(公司§206)、董事競業限制與解除(公司§209)、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移轉(公司§223)。這些均是考試常客,考生應多加留意。
#白話公司法
#遲到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07
公司法第223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內有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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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忠實義務的終極目標是「公司利益最大化」,但其核心精神與規範手段則在於「利益衝突之防免」。換句話說,當利益衝突發生時,負責人應該將利益歸公司,不能圖利自己。公司法中有許多實踐利益衝突防免之規範,例如:董事薪酬決定權(公司§196Ⅰ)、董事利益迴避(公司§206)、董事競業限制與解除(公司§209)、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移轉(公司§223)。這些均是考試常客,考生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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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23條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監察人的代表權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 ...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100年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 決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 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221條、第223條 ... <看更多>
公司法第223條 在 #請益公司法223條監察人代表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第一小題,書中擬答寫B公司應改由監察人代表,但B公司為什麼適用223?一直想不通請問我觀念哪裡有錯嗎?我的想法是:丁同時為A、B公司董事,在B公司 ... ... <看更多>
公司法第223條 在 Re: [課業] 公司法223條代表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eohu812 (奶油巧克力)》之銘言:
: 公司法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代表
: 。
: 所以共通董事間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即非本條之規範對象,
: 劉連煜老師的書是這樣寫的
: 但這個例題 補習班的擬答讓我感到困惑:
: A公司與B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主業,由甲乙丙三人當選董
: 事,丁及戊當選監察人,甲並擔任董事長一職。B公司則為食品製造業,由丙、己、庚三人當
: 選董事,辛及壬二人當選監察人,丙並擔任董事長一職。試問:
: 若A公司擬向B公司購買價值新台幣2億元之閒置土地一筆,A公司與B公司應分別由何人代
: 表公司簽約始為合法?
: 答案:A公司應由監察人丁 戊為代表 B公司應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
: 我知道A公司應由丁戊代表,因為丙為其董事又係B公司董事長有共通董事間之自己交易問
: 題
: 但補習班說B公司亦須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是因為丙於A公司擔任董事,又於B公司擔任
: 董事長,為免丙代表B公司交易而因其A公司董事之身分,致有可能犧牲B公司利益之情事
: 這我就不明白了...
: 因為公司法223條不是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就不在本條規範範圍內嗎?
: A公司不是B公司的法人董事,甲也沒有擔任B公司的董事,B公司怎麼還需要由監察人代表?
: 有勞各位先進解惑了 謝謝大家
公司法第223條是否有適用之餘地,專以個案中董事是否有「自為」或「為他人」
與公司為交易以為判斷基礎,亦即是否有符合條文之規範為判定。
依照題旨,本題中僅有A公司有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B公司並無,蓋B公司之相對
人A公司及A公司代表人甲均無在B公司擔任董事之故。
附帶說明,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跟第3項在本題中有適用之可能需依照個案而定,
應予注意。
PS:我想知道是哪間補習班的擬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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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生一起,別想得這樣美,當中少不了,道別離
想歡歡喜喜,但明白這道理,風光怎麼會,沒終期
最後你會發現,其實,都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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