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證選得好,做官做到老,
民進黨的官員長照中心,真是退休樂天堂。
民進黨最喜歡說自己「年輕化」,但我要跟大家講,這鬼話你若信,不是笨了就是傻了。上台近四年的蔡英文,一直把國營機構、事業當做「官員長照中心」。
機要秘書收賄判刑的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現在是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董事長,75歲;
國家衛生院董事長林奏延,70歲;
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68歲
兆豐金控董事長張兆順70歲
港務公司董事長吳宗榮68歲
財團法人商研院董事長許添財68歲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董事長涂醒哲68歲
台灣糖業協會董事長郭步雲70歲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周禮良69歲
全國農業金庫董事長吳明敏70歲
所以大家現在知道,當科長有高雄氣爆箱涵、當交通部長有普悠瑪、當港務公司董事長卸任之後發生南方澳大橋斷裂的吳宏謀,他現在又當到中華郵政董事長,「只有」64歲還算是很年輕力壯的,以民進黨的標準,陳菊的照顧,如果民進黨繼續執政,吳宏謀應該還可以再當十年的董事長。
不過最諷刺的是什麼呢?
2003年,民進黨曾要求政府投資機構負責人不得超過65歲
2014年,民進黨團也提案要求董事長、總經理滿65歲應於3個月更換
但是現在蔡英文政府執政後全部跳票,為什麼呢? 因為軍公教的退休金可以砍,但是民進黨的退休官員,一定要照顧,就只好麻煩我們的公投事業,當「官員長照中心」了。
#第88場街頭演講 在民權西路與重慶北路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L28B8tzD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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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跳票更換負責人 在 [問題] 關於支票詐欺的問題詢問-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版上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日前遇到了詐騙
對方開立其獨資公司的支票擔保向小弟借錢
對方告知他要購置不動產,不可能讓公司票跳票影響徵信
還提供購置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書佐證
小弟匯款時部份匯公司帳戶,部份匯其個人帳戶
後來支票跳票
小弟查詢之後發現對方開票的公司早在開票給我前幾天就變更了負責人
而原本的負責人依然簽發蓋著他自己小章的支票交付給我
拿到退票通知單才發現上面的負責人跟支票上負責人的小章不同
後來我有到警察局提告詐欺,對方的個人戶頭被凍結,但警方說公司戶頭無法凍結
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以這樣的狀況對方被起訴的機會大嗎?
另外如果對方個人被凍結的帳戶裡面有錢,小弟該怎麼從那個帳戶索償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29.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6416407.A.F84.html
交票給我的前幾天變更負責人,對方是前負責人,還在變更負責人之後親自簽發票給我。
該公司應該只是空殼公司而已,走民事求償要不到東西
負責人之前就給我票,那是沒問題的。但問題是對方明明知道負責人已經變更了,因其就
是原負責人,但還開舊的票給我,然後跳票。後來的負責人只是人頭而已
※ 編輯: sugimomomo (110.30.137.189 臺灣), 06/29/2022 08:48:49
對方是有預謀的做這件事情讓我求償無門。目前看起來走民事是沒有用的
小弟今天有約了律師去諮詢了.,因為看起來對方涉及詐欺..謝謝C大
※ 編輯: sugimomomo (219.85.29.211 臺灣), 06/29/2022 10:25:47
我現在主張的是負責人變更成人頭之後
原負責人依然持自己印鑑章發票任其跳票的不作為詐欺
因為對方的公司是獨資公司,變更負責人這件事情如此會影響公司債信之狀況應有告知義
務
何況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是還持自己的印鑑發票
這應該不是單純沒錢付而已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2:49:41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3:05:50
一次可以稱是忘了,是疏忽
但兩次都忘了,而且都已變更負責人了公司支票卻長期仍由原負責人持有?這已經不合理
了吧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3:29:51
補充一下,因為是公司票,然後公司應該已經被掏空了。這段時間看到有銀行跟私人對該
公司申請支付命令的裁定出來了…所以走民事對該公司求償其實就等於花裁定費去買一張
沒有用的憑證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4:13:57
但當然這事情並不是這麼單純
我只是就比較關鍵的幾個點提出來詢問
目前我也只能等到是否會收到偵查庭的開庭通知
其實我比較怕的是檢察官直接斷定是民事糾紛
※ 編輯: sugimomomo (27.240.201.119 臺灣), 06/29/2022 18:11:11
但是否也用一樣的手法不知道
※ 編輯: sugimomomo (27.240.201.119 臺灣), 06/29/2022 21:38:45
※ 編輯: sugimomomo (27.51.72.103 臺灣), 07/02/2022 13:25:34
謝謝q大,目前有查了些資料: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
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
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
情形。
對方身為前負責人的身分應該足以構成「居於保證人地位」的條件。針對公司變更負責人
後支票上仍然是原負責人印鑑這件事情,原負責人交票時未告知應該可算是消極不作為。
另外身為獨資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在變更負責人後仍以自己的印鑑章簽發公司票這個行為應
該可認定是其詐欺之「積極作為」
不知道我這樣的認定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另外這樣的行為在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4號刑事判決中也被認定除詐欺外,尚
有偽造有價證券的罪行
其實我現在幾乎每天都在找資料
但因為本身不是法律背景的,所以懇請版上懂的大大能不能給小弟一點建議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