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想過穿著背心騎著機車的收費員為甚麼可以對路邊停放的車輛開單呢?🤨他們的權力是哪來的?😮如果今天有人不想被開單而妨礙甚至傷害收費員,有沒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呢?😳😳
政府在路邊畫停車格及收費,是「停車場法」中地方政府的職權,所以跟使用者收錢是公權力的展現。一般來說,公務員才能行使公權力😀而平常會在馬路邊開停車繳費單的收費員,大部分不用經過國家的考試任用流程,是政府外包給一般民間公司去執行收費業務。
這裡好像出現了矛盾,不是公務員怎麼有權力去開單呢?🧐其實,收費員依法收停車費的那個當下,確確實實是在行使政府的公權力,只是這個公權力被委託給不是公務員的人去執行而已。
所以,當收費員在收費的時候,就不是一般人了😆😆而是刑法第10條第2項中所規定的「委託公務員」,是受到政府依法委託,去從事跟機關權限相關公共事務的人。此時妨礙人家的話確實有可能犯下妨害公務罪喔!
不知道這個答案有沒有顛覆你的印象呢,今晚八點,別忘了收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聽律師講解蔡桃貴機捷事件中議員指控公務員圖利的爭議吧!❤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律師 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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