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一樓空地頂加空間是誰的
一樓空地跟頂樓的空間算誰的?誰可以用?
租房買房,雖然有人極力避免一樓和頂樓,但有的人卻非要這兩層不可,尤其在在寸土寸金的都市裡,一樓、頂樓似乎有額外空間可使用,大家也看過不少一樓住戶在前方增設停車區域或增建採光罩,但一樓、頂樓的空間屬於誰??
阿明小教室重點提示 快問快答
Q:公寓大廈的一樓空地、頂樓空間的使用權?
A: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屋主)共有
Q:但一樓、頂樓住戶使用了且行之有年,住戶鄰居都沒反對呢?
A:形成「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的法律關係後,表示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屋主)同意該「共有部分」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一樓屋主/頂樓屋主)使用,一旦該法律關係成立,就無法再要求返還。
Q:若發生房屋買賣、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變化,則該「約定專用」/「分管協議」還有效嗎?
A:只要這個「約定專用」/「分管協議」的法律關係成立,則新加入的區分所有權人就需承接這個協議,無法反對或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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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樺 (David Chen) 地政士補充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在約定專用時,很明顯空地的約定已違反其規定,而頂樓在法界習慣上要看是否屬基礎結構跟是否大樓生活利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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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使用權」的推薦目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使用權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樓機械停車位故障,修繕費用由誰付?】
周二下午在訓練協會授課,有同學問律師:「大樓地下室有平面及機械車位,父親買平面車位,但地下室的機械車位經常故障,管委會卻將修繕和年度保養費由公共基金負擔,這樣對我們買平面車位的住戶,是不是不公平」;機械車位的修繕或保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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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為二大空間,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再從「使用方法」分為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
1⃣約定專用:如頂樓增建是將屋頂平台約定由特定住戶使用。.
2⃣約定共用:如獨立空間的健身房約定提供給大家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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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通常登記為共有,住戶購買特定編號的停車位,📍法律上就是將共用部份約定由購買停車位的住戶使用停放,屬於約定專用。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份的維護及修繕費用,是由專有部份區分所有權人及約定專用使用權人負擔,例如住戶家中或已約定由特定住戶使用頂樓增建的維護及修繕費用,當然就由該住戶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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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住戶購買機械停車位使用停放,因停車位在法律上屬於約定專用,📍則修繕費用和年度保養費用依法就要由該機械車位的使用權人自行負擔給付,不是由公共基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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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管委會,要主動及定期檢視社區規約,例如管理方法、費用分擔、計算及相關管理約定,才不會讓部份的住戶感受到不公平,如有必要,也可以徵詢專業的意見,才能提升社區管理的品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使用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們家也遇到這種事嗎?
一樓住戶占用了地下室?頂樓住戶占用了屋頂平台?
最近有當事人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住在公寓一樓的人,可以占用地下室嗎?"
"住在公寓頂樓的人,可以占用屋頂平台嗎?"
"地下室和屋頂平台的所有權,到底是誰的?"
首先,從地下室的部分討論起。
原則上,要認定地下室的所有權,就是以「建物登記謄本」為準。
若在「建物登記謄本」上,地下室登記為單獨所有者,地下室之所有權即屬於登記名義人單獨所有。
若在「建物登記謄本」上,地下室登記為公寓住戶共有者,地下室之所有權即屬登記名義人全體「共有」。
但是,萬一地下室是「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怎麼辦呢?
這裡就要區分地下室是否具備「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是否可成為獨立之物權客體。
若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備獨立性,則地下室可單獨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則何人是地下室的原始起造人,何人就有地下室的所有權,例如:建商。
若在「構造上」及「使用上」不具獨立性,地下室屬於建築物之附屬物,按98年修正前民法第799 條之規定,則推定為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
不過,即使地下室屬於住戶「共有」,一樓的住戶,可能還是會有地下室的「使用權」。
怎麼說呢?因為共有物可以「規約」或「分管契約」約定的方式,來約定共有物使用收益的權利。
所謂的「規約」,是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但是,在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並沒有「規約」這種制度存在。
在當時,關於地下室這類的共有物,使用權如何安排,就要依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協議」來作認定。
而「分管協議」又包括「明示分管協議」及「默示分管協議」。
所謂「明示分管協議」,指的是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的協議。
那「默示分管協議」呢?
按照法院實務的見解,「默示分管協議」需具備兩項要件:
共有人間「實際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
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部分「未予干涉,已有多年」。
實務上曾經發生的案例是,有一位一樓的屋主,在民國68年購買新建案一樓的房地及地下室,一直使用至今,當初購買一樓的價格,是高於其他樓層;建商在與其他樓層住戶的買賣契約中也有約明,地下室歸一樓所有人使用;再者,一樓室內及公共梯間都有通往地下室的樓梯,但都只有一樓屋主可以開啟。因此法院認定住戶之間,是有「分管協議」的約定存在,一樓的屋主有地下室的使用權。
接下來,討論關於屋頂平台的部分。
屋頂平台的部分,其實與地下室之性質類似,不過屋頂平台在「構造上」及「使用上」通常不具獨立性,是屬於建築物之附屬物,因此,屋頂平台之所有權通常都屬於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既然是「共有」,那同樣的,在使用上也會像地下室的部分一樣,有「規約」及「分管協議」適用的問題。
總結來說,即使今天公寓住戶「共有」地下室或屋頂平台的所有權,但也不一定代表共有人就有使用權,在屬於「共有」的情況下,還是要看當事人間有沒有「規約」或「分管協議」的存在,而有沒有「規約」或「分管協議」的存在,就是在訴訟上要如何去舉證的問題。
其實這一類的案件類型很常見,分享給大家,長點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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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733096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原文內容:
我買的車位…管委會能決議重新劃位?律師提「三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2023-07-28 13:24 聯合新聞網/方格子
【撰文・林明忠律師】
林律師,為什麼車位明明是我買的,管委會居然說大樓開會決議要重新劃位,這樣合法嗎
?
現在房價高漲,寸土寸金,尤其在雙北精華的商業區電梯大樓的車位,常常單價都是百萬
以上起跳。因此,大家也越來越在乎車位的權益,很多民眾因為車位問題,常與管委會發
生糾紛。
跟大家分享一個經典案例
案例1:
A小姐跟建商買了OO大樓的5樓的整層住家,其中有附1個地下室平面車位,車位編號8號,
也拿到了編號8號的車位使用證明,8號車位就在車道電梯不遠處,旁邊靠柱子,相當好停
。結果交屋後3年,某天接到管委會通知:「本大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地下室平
面車位將於7月20日下午5點在社區會議室重新分配位置並辦理公開抽籤,歡迎有車位的住
戶出席抽籤,未出席者由管委會代抽,不得異議。」
A小姐看到這個通知真是火冒三丈,詢問熟識的住戶才知道是有些住戶覺得自己車位位置
不好,所以才在區權人會議上通過要換車位位置的決議。A小姐覺得自己一點都不想換車
位,這時候該如何是好呢?
案例1問題的解答:
第一個步驟其實就是釐清「車位」是否屬於有獨立所有權的車位,還是屬於以公設建物持
分(最常見)或土地持分表彰所有權利的車位。基本上,獨立所有權的車位一般不太會有
上述問題,所以這邊說明的A小姐車位,是以常見的公設建物持分型態擁有的車位。
第二個步驟是,釐清社區對於車位「分管契約」的約定是什麼,以A小姐來說,她當初跟
建商買的車位位置是固定的,那就車位使用權和車位位置部分,通常屬於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的分管契約(通常建商規約草案都會有這樣記載:「停車空間
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實務上關於從建商處
取得的停車位,通常屬於上述條文所成立的分管契約)。
第三個步驟,既然A小姐車位的使用權利,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的
分管契約,那依據同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
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從上可知,除非法院已經有判決確定該車位分管契約無效,否則即使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的決議,因為重新分配位置,屬於對於原有8號車位位置的變動,已經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的變更(見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586號判決),卻沒有經過擁有車位使用權的A小
姐同意,所以這個決議是無效的。
結論是,A小姐如果要對抗這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以該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向法院提出確認這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並確認自己對
於8號車位的使用權存在的訴訟,來確保自己的權利。
法律文章寫起來好像解法很單純,不過其實關於停車位性質的確認、大樓規約內容的分析
、分管契約性質的釐清(很多時候,車位是從建商處轉了N手才到當事人手上),都需要
看個案資料具體釐清,並沒有那麼簡單,也因此很多民眾自己處理車位訴訟在法院總是弄
得灰頭土臉。
所以建議,如果遇到車位糾紛問題,還是要請教不動產的專業律師喔!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我們社區就是要每年重新抽車位, 然後位置不滿意就看有沒有然願意交換
再不然就是沒去抽籤的就會被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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