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趕走惡鄰?你可以這樣做】
抽菸、亂丟垃圾、噪音汙染…惡鄰的行徑層出不窮。但你知道,你有機會依法趕走惡鄰,讓他搬離社區嗎?
🎸依照「惡鄰條款」,你可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社區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社區住戶有積欠過多社區費用、違法使用住宅範圍或是違反規約情節重大,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3個月,社區就可以依照區權人決議,訴請法院將該住戶強制遷離。
🎸哪些情形,可以訴請強制遷離?
根據22條,可以強制遷離有3種情況: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這裡的費用,包含社區訂定的公基金、共用部分的管理修繕費用等。
要注意的是,積欠費用必須「經強制執行」,且「再度積欠達其總價百分之一」,才可以強制驅離。意味著惡鄰雖然欠管理費、公積金費用,但要欠的夠多,才能訴請驅離。
2⃣妨害建物正常使用,經罰鍰後仍不改善
正常使用的情況,包含規約對於專有、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定,或是在逃生通道堆置雜物,妨礙出入等。
妨害建物正常使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各地政府是可以裁罰的。如果政府裁罰後,惡鄰仍未改善,就有權訴請驅離。
3⃣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
規約就是你的「社區規約」,例如社區規約禁止營業、禁止養寵物等等。
但,怎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寫清楚。不過,我們可以從幾個實際案件來感覺一下法院的標準。
🎸曾經判准遷離的案件
第一個案例是「喧囂」。
某惡鄰自102年起,不分晝夜的大聲敲打金屬,發出巨大聲響、尖銳刺耳,偶爾亦有木棒敲擊、撞地板、大聲唱歌或鋸東西的聲音,每日至少三、四次,每次約15秒至1分鐘。102年11月,區權會曾決議請警方介入處理,但惡鄰仍未改善;而管委會在106年5月時更寄存證信函給惡鄰,要求改善,但惡鄰仍置若罔顧,因此在106年11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了多位住戶證詞、錄影檔案,以證惡行惡狀,法官最後採信,判決惡鄰應遷離該房屋。
(參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178號民事判決)
第二個案件是「髒亂」。
某惡鄰在105年4月起,被住戶檢舉有亂丟垃圾、屋內臭味飄出的環境問題,而飼養寵物又未清理排泄物,導致該樓層的公共空間髒亂,又有大量蟑螂出沒。管委會分別於4、5月間開出三張勸導單,但惡鄰都沒有改善,於是在10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住戶證詞、住戶連署書以及管委會勸導單,還有新竹市政府、動保防疫所的會勘紀錄和勸導函令作為證據,最終使法院相信情節重大,判決惡鄰應該遷離該屋。
(參考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904號民事判決)
🎸想要訴請惡鄰遷離,可以,但請記得兩個重要的條件。
第一,「時間」。
依法要3個月未改善,才能訴請遷離,而時間越久,或許也越能讓法院相信「情節重大」;
第二,「區權人決議」。
訴請遷離,必須由管委會來實行,並不能透過你自己告。
而且,必須經過「區權人決議」才能達成。意味著這個問題要是整個社區多數人都認同的,而不是少數住戶之間的紛爭。
千金難買好鄰居,好不容易找到房子,卻必須跟惡鄰相伴,真的很可惜。
如果你身邊也有惡鄰,除了忍氣吞聲以外,不妨試試看惡鄰條款,找回屬於你的居住安寧!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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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山頂獨立屋變未入則「劏房」
全文:http://www.post852.com/?p=21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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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_L0HQdXc63Y
香港樓價持續高企,劏房出租利潤更加高。《明報》今日頭條報道,菲律賓華人富商陳永栽名下的裕景興業,所持有的山頂加列山道5號豪宅「龍庭」,當中至少3幢獨立屋都已經被「一劏四」,分間成12個1,200至1,500平方呎單位出租,連車位每月租金6萬元。
報道引述屋宇署表示,接獲投訴指有關改建未入則,但未能進入單位視察,已去信業主要求安排。
報道另外指,同樣由裕景興業持有的半山舊山頂道3號錦園大廈5C單位,亦被分間成最少5間200多呎的「劏房」,並以服務式公寓形式出租。報道引述屋宇署承認,過去兩年都無法進入單位視察有否違規,但觀察單位外面及公用地方情況,未見有影響樓宇結構或妨礙樓宇逃生通道,所以根據現行政策,不擬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
另外,裕景興業營運的銅鑼灣蘋果商場及Solo Avenue,也有間成多間小舖頭分組的情況。報道引述屋宇署指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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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燒金紙有沒有想過鄰居的心情啊!#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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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各位舍胞
請勿將雜物放在走道
為維護公共空間之整潔及不影響消防逃生動線,請勿將私人物品 ,
(如:鞋、鞋架(櫃),傘 及其他雜物)放置在公共走道,傘具用品掛置消防器材上,
(逃生指示燈,滅火器),窗臺上等處待晾乾後 ,請盡快收納至您的房間內
管理中心將於近日會前往復查
消防防器材及窗臺若有損壞,需依價賠償修復費用喔 謝謝您的配合!
https://www.ntpc.gov.tw/web/FAQ?command=showDetail&postId=216367&groupId=14007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修改日期: 100.02.25
問:
(走廊) 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
答: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 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
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
容易造成傷亡。
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
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
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
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若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
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 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
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
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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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60.165
※ 編輯: prince2008 來自: 1.162.60.165 (12/0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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