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臺北市私立及第文理短期補習班(及第補習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標題將「立功」與「三元」併列呈現「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考取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公平會此有委員會議今天認定此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這個案例很有趣,
將競爭對手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將之引導到自己網站上,
在生意上,這真的是一個很聰明的手法,
一方面,我的流量變多了,
另一方面,大家會以為我們是關係企業,
這樣就會產生魚目混珠的效果,
比如:大家鍵入「雷丘律師」,然後就會連到我這裡,
這根本就跟吸星大法一樣,
把雷丘的粉絲吸引到我這裡,
那他的粉絲也許會變成我的粉絲,
甚至大家會以為我們是關係企業,對吧!
不過那個前提應該是
1.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不同,
2.雙方鎖定的客群一樣,
如果鎖定的客群不同,那就沒有效果,
想看雷丘笑話的粉絲,被連到我這裡,
沒有笑話可以看,只看到帥哥,你說他會高興嗎?
他不高興了,失望了,會把案子給我嗎?
不可能!
所以呢,要用這種賤招,一定要找相同的客群,
像大家key金城武 ,結果跑到我這裡來,
沒看到金城武,但也看到了法界金城武,
一樣都是帥哥,他們心情上就不會產生落差,
心情愉快,下次就會再來,
我的粉絲就是這樣慢慢增加的...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7的網紅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之前有新聞報導,有人透過系統性的操作,跟小吃店、自助餐廳店家說,「如果在營業時間鎖定觀看特定新聞台,就可以免除每個月的收視費用」,我認為這不但沒道理,而且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第25條。 因為,以往都是聽說新聞台付錢給特定用戶來買榜,沒有聽過第四台業者花錢要求收視戶看特定新聞台,這不但對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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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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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平會表示,遠雄在活動當天連房價都還沒確定,建商有機會影響消費者的議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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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不動產 #公平會 #遠雄建設 #預售屋 #紅單炒房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在 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之前有新聞報導,有人透過系統性的操作,跟小吃店、自助餐廳店家說,「如果在營業時間鎖定觀看特定新聞台,就可以免除每個月的收視費用」,我認為這不但沒道理,而且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第25條。
因為,以往都是聽說新聞台付錢給特定用戶來買榜,沒有聽過第四台業者花錢要求收視戶看特定新聞台,這不但對第四台業者來說,沒有任何商業利益,對其他新聞台來說,也會形成不公平的競爭。
因此,在上週質詢時,我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調查,是否有不公平競爭的情況,查這些新聞台的營業收益、支出、廣告業主及收益清單,來看看他們是不是有「與收視率不相稱的廣告收入」,甚至花錢買廣告的公司根本沒在台灣營業賣商品。
感謝公平會黃主委願意重視我的意見,當場答應立案調查,並在一個月後給出調查進度。
#電視台競爭要公平
#後續我會繼續追下去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公平會指出,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取代國內線航空與長程客運,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的獨占事業,公平會對高鐵漲價不能再無作為。經濟委員會也通過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針對台灣高鐵不當定價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
林佳龍在提案中說明,台灣高鐵自通車以來,已成為壟斷台灣西部中長程交通、具有壓倒性地位之獨占事業。但台灣高鐵自營運開始,即濫用合約規定,以政府核定費率乘上120%作為自訂費率,並在連兩年獲利、轉虧為盈下,仍片面調漲票價,已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行為」之嫌。林佳龍提案要求公平會應立即對台灣高鐵自訂費率及調漲票價之行為立案調查,並獲得經濟委員會無異議通過。
林佳龍也質詢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調查高鐵的結果何時可以出爐?吳秀明主委則表示,估計要三個月,應在年底之前。林佳龍要求,公平會應加速調查腳步,減少民眾忍受高鐵漲價惡果的時間。同時依照公平法第41條規定,獨占事業不當定價若遭裁罰,最高可罰到前一年度銷售金額的10%,以高鐵去年營收340億來算,最高便可罰到34億,政府並非沒有應對高鐵漲價的政策工具,公平會該負起應負的職責。
而針對近日民生物資漲價的狀況,林佳龍指出,經濟部對外表示將監測通路商物價變動狀況,若有違反公平法,將送公平會查處;公平會也公開宣示將主動出擊,調查中上游廠商是否有違規行為。公平會既已做出宣示,就應積極執行。
另外,針對公平會之前裁罰九家民營電廠63.2億遭行政院訴願會駁回一事,林佳龍詢問吳秀明主委,行政院訴願會稱公平會的處罰「草率」,是否可以接受?吳秀明主委表達不能接受。吳主委也說明,新的處罰金額會在11月中旬前出爐,林佳龍則希望公平會對罰金不要預設上限,類似吳主委先前「新罰金不會比63.2億元高」的發言顯有失當,公平會應嚴守自己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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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震安科技公司假政府機關名義,在全國各縣市的里民中心和廟口等地辦發表會,以贈獎方式吸引民眾,再以不當方式到家裡強力推銷瓦斯防震器,這樣銷售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4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震安公司從民國96年起就開始以強迫銷售,地點遍及宜蘭,新竹和高雄等地,平均每天辦理4場次的說明會,每月銷售150到360組瓦斯防震器,一組銷售4000元,但宜蘭縣政府光這兩年內就接獲105件申訴案件,已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以公平會經過調查,發現業者有違規行為才會開罰。
但震安科技公司卻喊冤表示,平常雖以辦說明會招攬顧客,但沒有強迫推銷。
公平會提醒民眾,如果遇到瓦斯安全器材業者當場有不當詐騙或強制安裝行為,民眾都可直接報警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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