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來的校長說了算!
今天在立法院忙了一天,剛剛下班前,突然被告知有「獨董校長說了算」的報導,一查新聞,果然就有這種不正確的標題。常識判斷也知道,公務就是公文為準!哪來校長說了算!正確的意義是「校長署名的同意公文」才算!一般而言,公司正式發函跟學校申請,大約是四十天內,學校會走完程序發出同意公文。同意公文有時還會有附帶條件,公司必須履行才算正式完成手續。其中公司發函的部分,有些公司會在股東會選任前,有些會在股東會選任後當天。正常情形,校長簽署的同意公文會追溯至股東會選任當天。
我今天在立法院講的空窗期,就是要人事處提醒所有同事,同意公文未收到前,法律上表示校方仍未同意,但若公司是在股東會後才發函,就會有公司的公開資訊已有獨董名字,可是事實上還未獲同意。如果在此期間,有人去檢舉,而同仁又已去執行兼職職務,監察院會彈劾,校方也依法必須處分當事人的。我當副校長時,就有同事因為這樣被處分,我心裡很為他們難過,但又不得不在教評會作出處分。當時,才會提醒人事處,必須有效保護同仁、提醒同仁,避開此空窗期。
趕緊請同仁發了一份聲明稿,請大家了解正確的手續,別傳遞錯誤訊息。
附記:剛剛有朋友告訴我,台大的兼職辦法於105.1.21有新修正,要求公司必須先完成產學合作契約及繳清學術回饋金後,學校才會發出同意公文。如果這樣,那就是人事處已將空窗期的洞補起來了。不過,提醒所有朋友,這些規定各校依自主管理精神,可能細節會不同,最好還是查看各校規定,以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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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媒體報導科技部陳良基部長說「學校教授兼任獨董,由校長說了算,並可事後追認」,並非科技部原意,陳部長所欲說明之獨立董事聘任程序,本部說明如下:
一、學校教授兼任獨立董事的程序為:1) 先由公司董事會通過獨立董事人選,而後發函校方。2) 學校人事單位收到函文,循校內程序簽陳核定。 3) 核定後,由學校函覆公司同意該位教授兼任獨立董事,並於函文內指出獨立董事任期溯自該公司董事會通過日。
二、以上程序皆須符合校內規範。例如:部分學校規定,若獨立董事任期超過半年以上,則該公司須與校方於一定期間內簽定產學合作契約,若未簽定,則無效。
綜上,學校教授兼職獨立董事須經校內程序核定,非校長說了算,也非事後追認,而是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因此溯自董事會通過日。
另,也有部分公司在召開董事會之前,即先行文學校取得同意,故無回溯情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台鐵新購的普悠瑪號列車,日前遭質疑是時任外交部長楊進添與馬總統聯手為廠商護航,外交部昨日還發新聞稿釋疑,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今(31)日分別於外交國防及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她首先出示一份外交部公文,內容主要是馬總統在台鐵將發包傾斜式列車的前3天曾接見生產普悠瑪號列車的日本住友商社會長長岡素之,後來社...
公文署名稿署名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台鐵新購的普悠瑪號列車,日前遭質疑是時任外交部長楊進添與馬總統聯手為廠商護航,外交部昨日還發新聞稿釋疑,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今(31)日分別於外交國防及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她首先出示一份外交部公文,內容主要是馬總統在台鐵將發包傾斜式列車的前3天曾接見生產普悠瑪號列車的日本住友商社會長長岡素之,後來社長的談話,外交部不但正式發函經濟部、交通部、台鐵等單位,時任外交部長楊進添還署名,請相關單位協助該廠商,對此,蕭美琴質疑楊進添跟馬總統聯手為普悠瑪號的廠商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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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11月1日報導
〔記者蔡偉祺、陳慧萍/台北報導〕立委李昆澤昨天在交通委員會質疑,台鐵購買的普悠瑪號又貴又晃,且台鐵還多次修改合約放水;蕭美琴也說,馬英九和日本住友商事株式會社岡素之會長見面,外交部發函和台鐵修改合約等動作,時間點太過巧合。
李昆澤表示,台鐵購買一百三十六輛傾斜式列車「普悠瑪號」,共耗費一百零六億四千多萬元,平均單輛列車高達七千八百二十四萬元,單價較同為傾斜式列車的太魯閣號貴上兩千多萬,但乘坐舒適度大大不如太魯閣號。
他說,合約招標規範中,普悠瑪號橫向加速度高達○.八m/s2(秒平方公尺),比太魯閣號○.三m/s2(秒平方公尺)更高,代表未來乘車搖晃程度也越大。
馬見日本企業後即改合約
蕭美琴質疑,馬總統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接見「日本住友商事株式會社」會長,外交部八月二十三日還以公文將談話紀錄轉發給交通部、台鐵局等單位,加上後續還有修改合約,一連串動作的時機都太過巧合。
李昆澤還說,根據談話紀錄,對方當面向馬總統提及「本會社亦有在台組裝生產傾斜式列車之計畫,請總統閣下鼎力支持」,後來台鐵還修改合約,不只縮短保固年限,還延長交車日期,甚至連攸關安全的「牽引馬達與驅動」、「交流輔助設備」、「直流輔助設備」規範都放水,降低廠商責任,種種疑點,交通部應該說明清楚。
交通部長毛治國表示,當時談話應是馬總統歡迎對方的客套話,他強調,普悠瑪號這麼大的採購案,任何修改都不可能急轉彎,且普悠瑪號是國際通用的車種,台灣並非第一個使用,也不是實驗的白老鼠。新列車已經抵台,未來只要經過測試,就可見真章!
外交部:會談未提採購案
對於立委質疑台鐵購買「普悠瑪號」是因馬總統介入的結果,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表示,馬總統當初是為了歡迎對方到台灣投資,並引進「傾斜式車廂」技術,會談中並未提到電聯車採購案;外交部事後將此訊息轉知給相關部會,只是為了橫向聯繫,與電聯車採購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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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帶稿署名5.聯絡方式6.受文者填寫7. ... 長官明確批示「發」 10.受文者郵寄地址正確帶入#發文#函稿#要件#錯誤態樣. ... 文檔小捷徑‧公文更精進, profile picture. ... <看更多>
公文署名稿署名 在 Re: [問題] 簽、稿之撰擬? -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簡單說
"簽" 是機關內部公文
"函(稿)"是機關對外公文
簽為機關內部 承辦人 寫給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決行用的
EX
主旨:關於本機關辦理XXX活動,詳如說明,簽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XXXXXXXX辦理。
二、機關人員工作分派...etc
三、需他機關協助事項...etc
擬辦:
一、奉核後,另通知本機關人員執行分派事務...etc
二、發函他機關協助辦理....etc
然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
再依據擬辦去
1.通知機關內部人員
2.另陳函(稿)
PS1. 很多公務員說要會寫甲乙案保護自己 就是在擬辦那邊簽請首長決定採哪個方案
(實務上...直白的寫甲乙案是會被退的...甲乙案技巧等入了公門在學吧
之前新生高被羅淑蕾爆出的科長簽 就是很標準的直白甲乙案)
PS2. 以上是"先簽後稿"
如果給他機關函(稿)先擬好跟簽一起陳核 就是 "簽稿並陳"...
而如案情簡單到直接可以用函(稿)對外 就是 "以稿代簽"
簽 細分
還有所謂的 便簽
一般來說 機關收到其他機關的函
很多承辦人在函上直接寫 閱後文存...然後 決行就存掉
...其實 也是"簽"的一種 XD
※ 引述《gold97972000 (SUBWAY)》之銘言:
: 看了書本很久,還是不太瞭解意思,懇請大大解惑
: (1)性質:
: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了解案情,並做抉擇之依據。
: 我的理解是,對於某項議題,下級機關先用「簽」讓上級了解案情
: 可是抉擇是要抉擇甚麼?是下級機關會在「簽」裡面說他們可能會用
: 「令」、「函」、「書函」、「公告」等其中一種公文發送給其他單位,
: 然後讓上級「抉擇」該機關這樣做好不好,是這個意思嗎?
簽是"機關內"
擬把所有 下級機關 換成 承辦人
上級機關 換成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 不太了解草本是甚麼意思,是草稿的意思嗎?
是
: (2)簽之撰擬:
: 1.先簽後稿:「主旨」、「說明」、「辦法」
: 這個意思是先「簽」,接著"後稿"指的是,簽完之後再稿,不用經過上級?
: 還是等上級機關做了某種抉擇後,再擬稿?
等"上級機關"改成"機關首長"做了某種抉擇後,再擬函(稿)
: 2.簽稿並陳: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 指的是簽不必分段,稿依照「令」、「函」、「書函」、「公告」的寫作方式
: 再看「稿」要不要分段嗎?所以稿跟上面的可不分段沒有關係?
: 陳是要給上級機關嗎? 可是簽和稿一起給上級,上級都還沒做抉擇,稿要怎麼
: 生出來?
簽-可不分段
函(稿)-還是要依格式分段
所以是案情簡單...首長不需做行政裁量...
只是可能有些說明事項要給首長看 但不需要給他機關(或民眾)看
所以 簽稿並陳 簽是在說明 函位什麼這樣寫
: 3.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 這是直接用「令」、「函」、「書函」、「公告」其中一種,然後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改成"機關首長"
是 直接函(稿)上陳
: 簽擬後直接發給其他單位嗎?
: Q:簽擬是簽名的意思嗎@@?
實務上
簽名 蓋章 ....就行(所謂的蓋白章)
但 依規定
應該批 如擬 採X案 或是 知悉...等等 再蓋章 或 簽名
: (3)稿之撰擬:
: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辦理原理:
: A.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這實務上很少碰到
應該是說 同一份(函)稿 發文時要蓋不同署名章時
: 意思是發文機關如果有機關首長及幕僚長2個,同一份稿要要變成兩份一樣的
: 然後再讓這兩個人分別簽名,發出去?
: B.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並敘,將不同文字列出,
: 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
: 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 用同一稿分擬是在同一份公文上,對不同的單位寫了不同的「主旨」、「說明」
: 、「辦法」嗎? 如果用電子方式處理,是指用電子公文? 可用數稿是指
: 可以分開寫,變成好幾份公文,然後每分受文機關都只有一個,是這樣嗎?
一稿多文
假設 機關審核 A B C D E機關 送來的結果 ABC同意備查 DE不同意
EX
函(稿)
收件人:A.B.C.D.E
主旨:貴機關所報計畫,本機關 同意/不同意 備查,請查照。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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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函(稿) 公務機關很少有人寫"辦法"
另外 國考 公文寫作 八成都是考"函"的格式
問題是 國考題目本身不清不楚
很少會寫明寫給對象是誰...
如果是寫給首長決的 應該是 ****函(稿)
如果是經首長決行 寫給外機關的 才是現在補習班及大家再背的格式
...而且 辦法那一段 實務上很少見
可是....考試幾乎都要寫 XD
: Sorry 觀念真的很差,誰來跟我說這個不會考...
準備公文寫作
被格式和公文用語就好...
另外
一直覺得 "簽"比較重要...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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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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