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暴力,不是面具!】反制暴力同時,當心保守管制思維復辟
這兩天看反年改的群眾在立法院外攻擊警察、毆打記者,甚至圍堵醫院,都讓人感到無比氣憤。再怎麼樣,都不該使用暴力。
但今天看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特別引用《集會遊行法》,說「依法人民集會是不能戴面具、不得裝扮讓人認不出來」,以此來指稱抗爭者違法。這樣的說法令人相當擔憂。
我第一個想起的是當年黑名單闖關的故事。
在紐約念書時,常常聽長輩講起海外黑名單的歷史。其中最經典的就是 1989 年郭倍宏傳奇式地闖關回台,即便國民黨發出多張追緝令,都抓不到他的人。
後來郭倍宏預告自己將在一個選舉造勢場上現身,國民黨在周遭佈下重兵,準備將他緝捕歸案。但當天晚上,全場數以千計的群眾通通戴上「黑名單」面具,讓郭倍宏順利上台演講,再掩護他離場。
每次聽這個故事都相當感動。
當然這場集會與反年改不能直接類比。但我想說的是:問題的重點在暴力,不在面具。
*
徐國勇今天引用的條文,是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第 14 條,它規定政府在「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可以限制「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但民進黨過去長期主張刪除《集遊法》的「許可制」規定,要將其改為「報備制」。徐國勇提到的條文,在 2016 年的行政院版、鄭麗君版、蘇治芬版、陳亭妃版草案中都主張刪除。最後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時代力量的委員,也都無異議通過刪除這項條文。
初審完成之後,民進黨遲遲不將法案三讀,至今未完成修法。但當初之所以做這樣的修改,原因就是:在一個「保障集遊權利」的時代,我們不該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去干涉人民的集會自由。
試想,每年同志大遊行時,許多朋友都盛裝出席。若警方引用這個條文,堅持要將化妝出席的朋友移送法辦,我們又做何感想?
*
重申一次我的立場:我反對年改群眾的暴力行為。有任何人(不論蒙面與否)做出明確的攻擊行為,警方都絕對應該逮捕這些現行犯。
但我不支持行政院拿「不得戴面具」來當作檢討抗爭者的理由。因為這不但有違目前《集遊法》修法的方向,也可能讓保守管制的思維復辟。
當然,徐國勇今天講的一句話還是正確的:「反年改與太陽花不一樣」。
看到反年改的暴行,許多保守派很喜歡說:「今天反年改的人會有這種行為,就是因為法院判太陽花無罪,他們才有樣學樣,去『公民不服從』。」
這完全莫名其妙。
在當年太陽花的一審判決中,法官明訂的「公民不服從」要件,就包括了「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對我來說,這條界線相當清楚。
從 1989 的黑名單、2014 的太陽花,一路走到今天,捍衛集會自由,是一代代台灣人共同奮戰的目標。
這個目標時常會遭受挑戰,但我們唯一一種迎擊的方式,應是盡力去倡導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保障人民集會的自由;而非自我限縮,搞到警察以後可能揣摩上意,毫無分際地去取締各種集會中的化妝和面具,甚至祭出更多保守化的管制。
如果真有那麼一天,那才是這些保守派最大的成功。
――――
相關報導:
政院:太陽花未攻擊記者與反軍改差很大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8561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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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要件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重點是暴力,不是面具!】反制暴力同時,當心保守管制思維復辟
這兩天看反年改的群眾在立法院外攻擊警察、毆打記者,甚至圍堵醫院,都讓人感到無比氣憤。再怎麼樣,都不該使用暴力。
但今天看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特別引用《集會遊行法》,說「依法人民集會是不能戴面具、不得裝扮讓人認不出來」,以此來指稱抗爭者違法。這樣的說法令人相當擔憂。
我第一個想起的是當年黑名單闖關的故事。
在紐約念書時,常常聽長輩講起海外黑名單的歷史。其中最經典的就是 1989 年郭倍宏傳奇式地闖關回台,即便國民黨發出多張追緝令,都抓不到他的人。
後來郭倍宏預告自己將在一個選舉造勢場上現身,國民黨在周遭佈下重兵,準備將他緝捕歸案。但當天晚上,全場數以千計的群眾通通戴上「黑名單」面具,讓郭倍宏順利上台演講,再掩護他離場。
每次聽這個故事都相當感動。
當然這場集會與反年改不能直接類比。但我想說的是:問題的重點在暴力,不在面具。
*
徐國勇今天引用的條文,是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第 14 條,它規定政府在「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可以限制「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但民進黨過去長期主張刪除《集遊法》的「許可制」規定,要將其改為「報備制」。徐國勇提到的條文,在 2016 年的行政院版、鄭麗君版、蘇治芬版、陳亭妃版草案中都主張刪除。最後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時代力量的委員,也都無異議通過刪除這項條文。
初審完成之後,民進黨遲遲不將法案三讀,至今未完成修法。但當初之所以做這樣的修改,原因就是:在一個「保障集遊權利」的時代,我們不該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去干涉人民的集會自由。
試想,每年同志大遊行時,許多朋友都盛裝出席。若警方引用這個條文,堅持要將化妝出席的朋友移送法辦,我們又做何感想?
*
重申一次我的立場:我反對年改群眾的暴力行為。有任何人(不論蒙面與否)做出明確的攻擊行為,警方都絕對應該逮捕這些現行犯。
但我不支持行政院拿「不得戴面具」來當作檢討抗爭者的理由。因為這不但有違目前《集遊法》修法的方向,也可能讓保守管制的思維復辟。
當然,徐國勇今天講的一句話還是正確的:「反年改與太陽花不一樣」。
看到反年改的暴行,許多保守派很喜歡說:「今天反年改的人會有這種行為,就是因為法院判太陽花無罪,他們才有樣學樣,去『公民不服從』。」
這完全莫名其妙。
在當年太陽花的一審判決中,法官明訂的「公民不服從」要件,就包括了「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對我來說,這條界線相當清楚。
從 1989 的黑名單、2014 的太陽花,一路走到今天,捍衛集會自由,是一代代台灣人共同奮戰的目標。
這個目標時常會遭受挑戰,但我們唯一一種迎擊的方式,應是盡力去倡導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保障人民集會的自由;而非自我限縮,搞到警察以後可能揣摩上意,毫無分際地去取締各種集會中的化妝和面具,甚至祭出更多保守化的管制。
如果真有那麼一天,那才是這些保守派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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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8561
公民不服從要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對於時代力量抗議勞基法的想法如下:
1.我也反對民進黨修改勞基法,
特別是用這麼大的力氣證明
「勞工不是民進黨心裡最軟的那一塊」,
唾面自乾,真的令人錯愕,
只能說「在台灣,資方是永遠的執政黨」,
執政地位比共產黨還鐵啊!
2.我認同時代力量這次的訴求,
但不認同他的抗爭方式!
特別幾個立法委員癱瘓凱道交通,
其實是有問題的!
時代力量這次抗議,
與其說是公民不服從,
不如說是「立委不服從」!
要注意的是,
當年黃國昌等人衝進立法院時,他們是「民」,
現在不一樣,
他們是「立法委員」,是權力者!
(你是平民,警察大概就直接抬走放到大湖公園了~)
權力者是沒辦法主張「自己行為是公民不服從」的~
(公民不服從要件很嚴格,沒那麼好成立的!)
3.如果已經成為立法委員,
就應該進行「體制內鬥爭」,
像之前在國會一直占據講台,這個行為就很不錯,
如果要組織抗議遊行,也是可以的,
不過前提是要合法~
像這次由幾個立法委員占據凱道,
我是不贊成的,
當然民進黨修法向資方傾斜,非常可議,
不過這樣就可以導出
「立法委員可以使用體制外抗爭,甚至癱瘓交通」的結論嗎?
或是得出「重大議案要共識決,
只要任何一個政黨不同意,就不能通過」的結論嗎?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裡就是多數決,
民進黨這次修法,政治後果自行負責,
大家不認同的話,下次選舉他的席次會變少,
這個叫政治責任。
時代力量已經盡力了,接下來就交給選民吧!
不過我說國民黨也要反省一下,
5個人的小黨有這麼大的能量,
你們只能自殘性絕食5小時,戰力差多了!
難怪鬥不過民進黨~
4.警察長官們面對抗陳,要注意比例原則,
面對幾個立法委員,管制區劃那麼大,
動用幾百名警察在寒風中淋雨撐好幾天,毫無必要,
(如果東三門不是交通要道,
警察都可以斷然排除情況,
那凱道這個情況,警察不排除,反倒奇怪,
唯一的理由是,對方是權力者。)
當然如果上面的上面要這麼幹,
長官們當然是別無選擇了對吧!
5.警察再怎麼管制,
也不能阻止律師進入管制圈執行職務,
委任人要在哪裡委任,是他的自由,
說律師可能參與抗陳,所以不讓他進去,
毫無道理,
他還沒進去,你哪個眼睛看到他參與抗陳了?
結語:
我認同時代力量這次的訴求,
但不認同他的抗爭方式!
公民不服從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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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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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驊: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或政府統治權的機關?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還是政府統治權的機關?」楊雲驊認為,行政與立法兩權已經失靈,如果司法權也失靈,三權分立就面臨全面潰敗。
楊雲驊以法院駁回北檢聲押魏揚的理由為例,指出聲押時間點差很多、證據也難以確認魏揚是323行政院事件的主導者,更直指「應屬檢察官臆測之詞」。
楊雲驊更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先把相關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都透過發言定調,等同把檢查事務跟檢查行政攬於自己一個人身上。楊雲驊質疑,這樣的檢察機關到底是國家機關還是法律的守護者?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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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要件 在 318判決評析座談會|公民不服從七要件?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318判決評析座談會| 公民不服從 七 要件 ? 189 views189 views. Jun 5, 2017. 4. Dislike. Share. Save.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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