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
核四公投之所以可以直接通過,是因為沒有「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把關,而當初主張廢除「公審會」的政黨就是時代力量,理由是有許多公投遭「公審會」以各種理由駁回,在程序上阻撓。
現在好意思回來質疑政府為什麼不把關公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就是這些藍委打臉朱立倫!修正公投法及選罷法,又遭國民黨惡擋! 為回應410還權於民,今天在內政委員會提案,要求行政院於一個月內提出公投法及選罷法修正草案,以落實民主,鞏固民權。但國民黨立委以人數上的優勢否決此案,完全不顧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抹滅民主精神! 提案要求行政院必須就「擴大公民投票適用範...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要鳥籠更不要民粹】
公投法應進入第二階段的補正討論
當初公投法門檻下修、廢除公投審議等
我是贊成方
(也是整個人民作主行踏志工的主要訴求)
但除了下修門檻
其實許多細節的問題
都在這次的大選中原形畢露
包含中選會是否有實質審查權
(就我個人認為仍然是有的,只是職權從原本公投審議委員會移置中選會)
以及公投綁大選是否適當等
我認為,
公投法接下來勢必會再次面臨修法
且應朝明文禁止將直接人權的議案付諸公投的方向修法
另,
連署補件規定、
公投與大選脫鉤、
未依規定造冊之連署書不收、
成案距離投票日應有六個月以上的討論期、
成案後提案人「射後不理」又該如何處置…
這些都該納入下一次修法的討論範圍
在中(華民)國治下的台灣
在教育中普遍缺乏法治與思辨的訓練
以致在討論議題與修法的過程中
常常被刻意忽略脈絡的風向吹得到處跑
但無論如何
我們都必須要記取教訓
公投畢竟是兩面刃
在公民素養尚未提升至一定程度前
勢必會變成相反勢力拉扯的工具
對於未來的修法
我們要有更廣泛、深入的省思與討論
{延伸閱讀}
《蔡季廷觀點:鳥籠公投消失了嗎?》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4465
>>>原本備受爭議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這次廢除後將職權回歸中央選舉委員會,作者以為不見得是正面的改革。雖然過去經常批評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太上委員會」,但其實問題的本身應是來自於舊公投法中有「議題排除事項」,而不是公投審議委員會。若當初賦予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議題排除事項」,中選會也一樣會落入「太上委員會」的批判。雖然這次刪除了舊法中的議題限制,但依然會有涉及修憲或領土變更議題之限制。換言之,中選會仍有可能在某些公投提案上,必須認定是否違反新法中的議題限制。在過去,公投審議委員會經常為了認定議題排除事項,成為高度政治角力的場域,而終得「太上委員會」的罵名。若類似情景發生在中選會,恐怕會破壞中選會所保持的相對獨立功能。<<<
>>>從促進社會思辨的角度來說,公投合併大選舉行也不一定都會產生正面的效果。當然,從參與民主的角度來說,投票率越高的大選確可合理認為可以提高公民投票的投票率,並增加投票的民主正當性。但作者以為,有時這可能反而是降低民主正當性的來源。前法國總統戴高樂,曾在任內多次發動公投,同時宣示如果沒有通過即辭職。此一宣示,已將公民投票的「對事不對人」性質轉成「對人不對事」的性質,從而違反了公民投票的「對事」初衷。換言之,人民不再真正理性議論公投的提案,而是在進行以人為中心的政治對抗。只有在大選中才出現的公投,將不是真正的「對事不對人」之公投,而是一次又一次的信任投票罷了。<<<
《中選會能實質審查嗎?》
http://www.peoplenews.tw/…/b6687b9b-e812-4405-ad6a-ca3c1bed…
>>>在公審會消失後,關於公投提案,中選會能否以違反人權、違反《憲法》來駁回,就會成為問題。由於人權概念極為廣泛,且任何一個公投提案,都與人權有關,中選會若以之為否定之理由,顯又走回老路。<<<
截圖出處:
https://www.facebook.com/499489933461586/posts/1937812642962634/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高中的畢業旅行去哪裡玩是怎麼決定的呢?
阿妹是一個高二生,她畢業旅行想去墾丁聽海,然而她的高中提出兩個畢旅地點的方案:→三天三夜的墾丁or台北
學校是這麼規定的:
「每個班級開始各自討論決定要去墾丁還是台北,決定好之後每個班級都有一票,在學校三月的會議上,由班長代表班級投票表決全年級畢旅的地點,投票的時候班長不可以連名帶姓。」
最後表決結果的畢旅地點是:台北
可是阿妹和她的姊妹都想去南部看台北很少有的一整片藍天,阿妹覺得這個表決結果讓每個人都心碎⋯
這時候阿妹應該怎麼辦呢?
#公民投票的制度或許可以幫助到阿妹!
先來簡單解釋一下上面這個案例:
班級→選區
班長→立法委員(代議士)
學校會議→國會
畢旅地點→法案
投票不可以連名帶姓→無記名投票
現代社會的組織和事項龐雜,我們不可能每件事都要全體公民一起討論和表決,為了讓民主制度能運行,人類歷史發展出一套「代議民主」的制度。
所以我們會選出民意代表(班長、立法委員)來參與政策和法案的制定,再用相關的法律(校規、憲法)讓這些代議士行使這些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限制。
但是,除了在選舉之外,選民和被選者並無強制的約束關係,因此代議士在議會中未必能真正反映選民的意願,這個時候公民投票可以來彌補這個不足!
「公民投票」就是「 #直接民主」的一種表現!
「公民投票」讓人民得以行使「#創制權」和「#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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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創制權」→人民透過直接投票而非議會之方式來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
「複決權」→人民反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時,可以用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可以作為法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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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阿妹發現學校也有類似像「公民投票」的規定,阿妹決定勇敢地去行使她的「複決權」!
可是她發現學校相關的規定跟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106/12/12修法前的規定非常類似,看似都對也都錯,「成案門檻」和「通過門檻」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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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 #成案門檻」→多少人連署之後才可以拿來做為這次投票的案子
「 #通過門檻」→投票的時候要有多少人出來投才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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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查到中華民國過去六次的公投:
#同意票全部都高於反對票
但最後這些案子的結果都是:#否決!
原因是什麼?
因為總投票數沒有超過可以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
換成學校來說:
假設全校有900人,全二年級有300人,就意謂著真正可以投票的人有300人。可是只要投票的人沒有超過150人就會被否決!
所以阿妹提案反對去台北,即使最後支持阿妹提案的投票數是比較高的,只要學校或是支持去台北的班長們不去理會不幫忙宣傳,加上二年級學生外務繁忙又要準備考試(不是所有公民都熱衷參與政治事務),使整個投票數低於150票,就會維持原案。
這個讓學生(人民)行使「 #直接民主」制度就形同虛設啦!
從上述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知道這就是我國的公投法之前之所以被批評為「 #鳥籠公投」的原因。
🎉🎉還好,昨天通過修法了🎉🎉
昨天106/12/12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公民投票法》的部分條文
大致如下:
→第七條:公投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
→第十條:將提案門檻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萬分之一(約1800多人)
→第十二條:連署門檻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1.5%(約28萬人)
→第三十條:「通過門檻」同意票數只要多於不同意票數,並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除了下修公投門檻外,草案的更動還有:
1.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公投遇選舉應在同日舉行
3.新增行政院的提案權
4.增加不在籍投票的機制
希望這次公投門檻的下降和相關規定的放寬可以讓公民投票更加有效地被人民運用,使政府的施政更貼近人民的意向。
公民投票有實際上的效果才能補充代議民主的不足,讓直接民主的「創制權」和「複決權」有實現的可能。
透過上述,大家對這次公民投票法的修法,有比較清楚嗎?😂😂😂
#黃靖芸律師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就是這些藍委打臉朱立倫!修正公投法及選罷法,又遭國民黨惡擋!
為回應410還權於民,今天在內政委員會提案,要求行政院於一個月內提出公投法及選罷法修正草案,以落實民主,鞏固民權。但國民黨立委以人數上的優勢否決此案,完全不顧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抹滅民主精神!
提案要求行政院必須就「擴大公民投票適用範圍」、「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提案、聯署、通過門檻」、「建立電子提案及聯署門檻」、「延長罷免聯署期間」、「檢討現行法律堆於罷免權行使之諸多不當限制」等,研議修正內容,但國民黨立委與行政院沆瀣一氣,聯手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