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三讀修過後,反而沒讓飽受空汙危害的人民放下心中大石,造成民怨四起,工廠的污染可折抵汽機車污染?民眾霧煞煞,難不成限制機車族,是對工廠捉小放大?
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與大家談談空汙法到底怎麼修?
郭鴻儀律師首先解釋道,在空汙防治上本就涵蓋不同的污染源面向,如溢散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尤其空汙並不會固定滯留在同一處,必須考量不同的地形、氣象。其中與人民最直接、最貼近的的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車潮中的汽機車廢氣,也就是「移動污染源」,郭鴻儀認為,移動污染源與大多數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管制確實有必要性。
管中祥問道,大多數民眾擔憂老舊車汰換,難道環保的代價卻要由人民自己買單嗎?
郭鴻儀指出,空汙法主要針對十年以上移動污染源的「排放」加嚴標準,但是實際落實執行上,還是在後續主管機關詳加訂定的配套措施,以及過渡期的相關規定,甚至是補貼政策。可惜目前環保署與民眾的溝通匱乏。後續詳細配套的訂定也是民眾可以持續關注監督的面向。
「空品防治」管濃度 「總量管制」管量
郭鴻儀先以空氣污染防治的三個區域概念作釐清:「空氣品質維護區」、「總量管制區」與「空氣污染防治區」。空氣污染防治區依據的是空氣品質「濃度」的標準去劃分,如果是國家公園級就是一級防制區,二級防治區就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總量管制區則是以地形、氣象等條件,還有工廠等固定污染源的集中程度,依照跨區域、跨地域性的方式劃設總量管制區,來限制特定地區的總量。
簡而言之,空氣污染防治區是以空氣污染「濃度」管制,總量管制區則是控「量」的管制。兩個地區各有不同的管制手段。
管中祥疑惑,難道整個台灣不都該被當做「空氣品質維護區」?卻只能劃設在特定地段?
郭鴻儀解釋,「空氣品質維護區」也稱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在幾個地區已經有在實施,「源自國外針對都市等高污染交通熱點,在特定時間點會限制高污染的車輛禁止進入該區域,或針對高保護的區域,限制高污染的車輛進入,降低人民暴露在空汙中。」
郭鴻儀強調在城市中移動污染源的暴露與人體最直接相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授權給地方政府劃設。
總量管制區只管高屏?
另一方面,總量管制區目前限定在高屏地區,也讓大家產生疑惑,管中祥問到,在其他縣市如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何沒被畫作總量管制區?
郭鴻儀補充道,總量管制區在限定高屏區,受到過去的歷史發展脈絡,高雄過往都是台灣重工業集中地,甚至在pm2.5還未劃入管制對象之前,高屏地區一直都是三級空品區;因此地方環團一再希望透過三級污染防治區指定消減的制度讓高雄地方降污染量,卻受限於過去法規訂定不夠周全,他們只好退而求其次尋求用總量管制來管。但是中央當時確實有計畫將高屏地區劃為總量管制對象,可是因為當時條文要「會同」經濟部,卡在經濟部這裡,讓高屏區這個延宕了十多年才落實。也造就這此爭議中,總量管制的遊戲規則「會同」、「會商」的爭議。
通常被畫作總量管制區域,主要在工廠集中處、污染源多、可判斷為自產污染源,除了高屏外的其他地區沒被劃入,通常是工廠相對分散、污染源分散,難以視為總量管制劃設範圍。
郭鴻儀解釋,總量管制源自美國「污染泡泡」的概念,「相當是在這個區域加了一個蓋子,在這裡作減量,限制其他污染源進入。」因此整個台灣就無法被視為一個總量管制作減量。而在此次空污法修訂,新增第六條第三項加強「指定削減」與過去的「總量管制」相較下,將凸顯兩個手段之間如何取捨。
交易抵換:「排放量」越交易越折損?
郭鴻儀指出,總量怎麼訂定?是否有精算過?許可證核發的排放汙染、認可量?都是環團過去一再爭執與不滿之處。第一期程,認可量與過去廠商七年間實際排放量體的比例作抵算,即使削減5%之後,恐怕仍染遠低於實際排放恐有誤差;空污法第二期程的認可量則期望透過「指定削減」,達到實際的排放削減。
交易折抵的目的是希望減量總量達標之後,還能藉由固定污染源互相交易的打折使用,讓污染減量逐漸下降,透過廠商自主性減量之後,才有交易抵換的空間。
以環保署公告標準,假設工廠透過自主削減下降後,必須透過換取移動污染源下降3.33公噸,才能使工廠取得一公噸量體。但「量的認定」仰賴相關技術,郭鴻儀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沒進行過實際交易抵換遊戲,實際執行手段如何實施?工廠如何要取得移動污染源?目前的法規也尚未明確規範。
管中祥認為,交易抵換的問題仍在於,最初工廠的排放總量認可是否過於寬鬆?以及實際的交換過程能否達到削減?導致新空污法的前功盡棄。
郭鴻儀對於空汙法的期待在第六條第三項「指定削減」可做到實質監督,透過持續監督「指定削減」的訂定辦法,讓地方政府有權限要求境內污染源指定削減。
另外在第35條與第24條,都有載明許可證必須做到資訊公開以及緊急應變措施,如兩個月前發生的敬鵬大火,讓周邊居民知曉化學工廠物質的義務。
「我們希望說,當今天有一個事故出來,不論是救災或是居民,我都應該知道如何去反應,防止措施氣體去擴散造成更大的風險,如果發生像敬鵬那樣大火,我們要知道他們會如何處理。」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張落實「日常知情權」,工廠應該與周邊的社區居民做好溝通,日常做好資訊揭露,不論是民眾跟救災人員平日就有所演練與準備,避免每每工廠突發大火或爆炸,事後又一再被輕輕放下。
空污法後續仍然有開放公聽會,政府如何對民眾對工廠做實施說明?郭鴻儀鼓勵民眾持續加入公聽會,持續監督後續配套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補充條文
第六條 第三項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 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 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公私場所應將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 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 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 訊。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 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 畫,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 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
(*考量空氣品質改善需由地方政 府統一規劃與管理,刪除現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 關辦理許可證申請及展延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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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與大家談談空汙法到底怎麼修?
郭鴻儀律師首先解釋道,在空汙防治上本就涵蓋不同的污染源面向,如溢散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尤其空汙並不會固定滯留在同一處,必須考量不同的地形、氣象。其中與人民最直接、最貼近的的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車潮中的汽機車廢氣,也就是「移動污染源」,郭鴻儀認為,移動污染源與大多數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管制確實有必要性。
管中祥問道,大多數民眾擔憂老舊車汰換,難道環保的代價卻要由人民自己買單嗎?
郭鴻儀指出,空汙法主要針對十年以上移動污染源的「排放」加嚴標準,但是實際落實執行上,還是在後續主管機關詳加訂定的配套措施,以及過渡期的相關規定,甚至是補貼政策。可惜目前環保署與民眾的溝通匱乏。後續詳細配套的訂定也是民眾可以持續關注監督的面向。
「空品防治」管濃度 「總量管制」管量
郭鴻儀先以空氣污染防治的三個區域概念作釐清:「空氣品質維護區」、「總量管制區」與「空氣污染防治區」。空氣污染防治區依據的是空氣品質「濃度」的標準去劃分,如果是國家公園級就是一級防制區,二級防治區就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總量管制區則是以地形、氣象等條件,還有工廠等固定污染源的集中程度,依照跨區域、跨地域性的方式劃設總量管制區,來限制特定地區的總量。
簡而言之,空氣污染防治區是以空氣污染「濃度」管制,總量管制區則是控「量」的管制。兩個地區各有不同的管制手段。
管中祥疑惑,難道整個台灣不都該被當做「空氣品質維護區」?卻只能劃設在特定地段?
郭鴻儀解釋,「空氣品質維護區」也稱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在幾個地區已經有在實施,「源自國外針對都市等高污染交通熱點,在特定時間點會限制高污染的車輛禁止進入該區域,或針對高保護的區域,限制高污染的車輛進入,降低人民暴露在空汙中。」
郭鴻儀強調在城市中移動污染源的暴露與人體最直接相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授權給地方政府劃設。
總量管制區只管高屏?
另一方面,總量管制區目前限定在高屏地區,也讓大家產生疑惑,管中祥問到,在其他縣市如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何沒被畫作總量管制區?
郭鴻儀補充道,總量管制區在限定高屏區,受到過去的歷史發展脈絡,高雄過往都是台灣重工業集中地,甚至在pm2.5還未劃入管制對象之前,高屏地區一直都是三級空品區;因此地方環團一再希望透過三級污染防治區指定消減的制度讓高雄地方降污染量,卻受限於過去法規訂定不夠周全,他們只好退而求其次尋求用總量管制來管。但是中央當時確實有計畫將高屏地區劃為總量管制對象,可是因為當時條文要「會同」經濟部,卡在經濟部這裡,讓高屏區這個延宕了十多年才落實。也造就這此爭議中,總量管制的遊戲規則「會同」、「會商」的爭議。
通常被畫作總量管制區域,主要在工廠集中處、污染源多、可判斷為自產污染源,除了高屏外的其他地區沒被劃入,通常是工廠相對分散、污染源分散,難以視為總量管制劃設範圍。
郭鴻儀解釋,總量管制源自美國「污染泡泡」的概念,「相當是在這個區域加了一個蓋子,在這裡作減量,限制其他污染源進入。」因此整個台灣就無法被視為一個總量管制作減量。而在此次空污法修訂,新增第六條第三項加強「指定削減」與過去的「總量管制」相較下,將凸顯兩個手段之間如何取捨。
交易抵換:「排放量」越交易越折損?
郭鴻儀指出,總量怎麼訂定?是否有精算過?許可證核發的排放汙染、認可量?都是環團過去一再爭執與不滿之處。第一期程,認可量與過去廠商七年間實際排放量體的比例作抵算,即使削減5%之後,恐怕仍染遠低於實際排放恐有誤差;空污法第二期程的認可量則期望透過「指定削減」,達到實際的排放削減。
交易折抵的目的是希望減量總量達標之後,還能藉由固定污染源互相交易的打折使用,讓污染減量逐漸下降,透過廠商自主性減量之後,才有交易抵換的空間。
以環保署公告標準,假設工廠透過自主削減下降後,必須透過換取移動污染源下降3.33公噸,才能使工廠取得一公噸量體。但「量的認定」仰賴相關技術,郭鴻儀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沒進行過實際交易抵換遊戲,實際執行手段如何實施?工廠如何要取得移動污染源?目前的法規也尚未明確規範。
管中祥認為,交易抵換的問題仍在於,最初工廠的排放總量認可是否過於寬鬆?以及實際的交換過程能否達到削減?導致新空污法的前功盡棄。
郭鴻儀對於空汙法的期待在第六條第三項「指定削減」可做到實質監督,透過持續監督「指定削減」的訂定辦法,讓地方政府有權限要求境內污染源指定削減。
另外在第35條與第24條,都有載明許可證必須做到資訊公開以及緊急應變措施,如兩個月前發生的敬鵬大火,讓周邊居民知曉化學工廠物質的義務。
「我們希望說,當今天有一個事故出來,不論是救災或是居民,我都應該知道如何去反應,防止措施氣體去擴散造成更大的風險,如果發生像敬鵬那樣大火,我們要知道他們會如何處理。」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張落實「日常知情權」,工廠應該與周邊的社區居民做好溝通,日常做好資訊揭露,不論是民眾跟救災人員平日就有所演練與準備,避免每每工廠突發大火或爆炸,事後又一再被輕輕放下。
空污法後續仍然有開放公聽會,政府如何對民眾對工廠做實施說明?郭鴻儀鼓勵民眾持續加入公聽會,持續監督後續配套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補充條文
第六條 第三項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 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 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公私場所應將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 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 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 訊。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 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 畫,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 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
(*考量空氣品質改善需由地方政 府統一規劃與管理,刪除現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 關辦理許可證申請及展延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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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擊出滿壘全壘打
豈容國民黨抹黑成打假球】
本次空污修正是91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本次修法,除了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及有害污染物管制,並且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可建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然而經委員會4天審查、2次委員會協商及院長8次協商及署長拜訪委員或辦公室助理40次以上,國民黨仍用噴口水的抹黑方式,污衊本黨打假球,實與事實相違。
「空氣汙染防制法」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修正通過,本法從64年5月23日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法以建構台灣防制空氣汙染之法治內涵。近年來由於整體環境劇烈變遷導致汙染管制需求增高,且空氣品質不佳已經變成重大民怨之一,現行法規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次修正由原條文86條,修正後條文共計100條,修法重點包括四大面向,首先是「擴大固定汙染源管制」,包括了訂定既存汙染源應削減汙染排放量的準則、訂定一致性汙染削減準則和許可審查原則、加強有害空氣汙染管制、增加燃料成分規範和化學製品管理等項目。其次是「增加移動汙染源管制」,包括了增加了空氣品質維護區、增加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汙染源管制、對10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等項目。此外本法亦「加重罰金、提高罰鍰、鼓勵檢舉不法」,以及將相關資訊對民眾公開,可以說是一部非常進步有效的法案。明明是滿壘全壘打,豈容國民黨污衊成打假球。
本席在此必須鄭重說明:本案經衛環委員會4天詳細討論審查及2次的委員會協商之後,扣除91條朝野共識條文,僅剩下9條爭議條文移送院會協商,本法9條爭議條文歷經院會協商達八次之多,幾乎創下歷史紀錄,茲將朝野爭議部分說明如下:
第9條「抵換機制」對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汙染源,得以改善移動汙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抵換機制。本條文實為空污「質」「量」雙降的有效方法,但考量產業轉型的考量需要時間,在總量管制減量的規劃下,在野黨質疑的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機制,其實現行條文即有此機制,但為鼓勵二行程車輛早日更新且給傳統產業改善的緩衝時間,讓企業得以藉較低轉換率的抵換機制來達到雙降的目的。且配合政府政策將施行期間控制在10年以內,以督促產業加速改善與轉型,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第12條及14條究竟是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或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的條文,一直被在野黨污衊成是執政黨在打假球的條款,政府是一體的,環境維護是重要的議題但國家產業發展也是國家生存的命脈,現在政府各單位不能再各自為政,會同是雙方責任的共同承擔,其具體的表現是預算的分擔與編列,因此,空氣汙染的總量管制與緊急防制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經濟部(有關機關)共同決定公告實施。協商過程中在野黨不斷的抹黑政策,誤導民眾好似用會同就是經濟部凌駕環保署之上、是經濟部的霸王條款。其實,國家發展要整體考量,縱然環保署會商經濟部或有關機關制訂總量管制或緊急防制措施,若無共識仍須由行政院就國家整體發展需要考量,決定相關政策。因此,將12條及14條的條文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以符合行政運作的實際狀況也希望藉此解除在野黨的疑慮。
時代力量主張24條及28條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的需要,以自治條例制定較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更嚴格之審查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基於政府一體的原則,中央負責設置許可的審查、地方政府負責操作許可證的核發,相關的審查均經專家學者與居民代表的參與及公開程序,實在不宜再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自治條例加嚴審查條件的方式來審查相關申請,否則可能發生中央核發設置許可但遭地方政府否決的情事發生,如此不僅會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也可能造成國賠事件。
第53條有關固定汙染源排放超過標準限值的行為原本處分原本採具體危險的超過標準值1000倍才開罰的原則,但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改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因此今年五月會期結束前通過的刑法190條之1即採行抽象危險的立法方式開罰且處罰過失與未遂犯相當嚴苛。考量想像競合的法例(一行為犯數罪時,從一重),原本53條的處分輕於刑法190之1,雖然空氣汙染防制法相對於刑法環境汙染章是特別法,但基於想像競合後會被架空,全部會被依刑法190之1處分。因此,再召急環保署、經濟部、法務部及司法院刑庭等相關單位會商後,決定將53條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轉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讓本條相對於刑法190之1可以形成特別法,法官得本法處分違法的公私場所,讓業者得以遵循而避免誤觸法網。也讓產業有健全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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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100 年12 月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