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三讀,政府應信任民間自律】
針對今日三讀的資通安全管理法,我在上個會期提出了自己的草案版本,首先必須感謝當中有很多的精神獲得行政機關及朝野立委的肯定。
我肯定政府針對資通議題的重視與防護,而在各方協商的努力之下,將原本的政院版草案第十八條刪除,也就是行政部門得逕自派員行政檢查的霸王條文刪除,因為行政院資安處本來就只是擔任各部會資安議題的協調、支援角色,實在沒有必要直接插手,應該讓事權回歸到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管理程序即可。
但是仍有些不足的的地方,首先,我認為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還是具有變動性,試想,在物聯網的時代,當所有裝置都透過網際網路相互連結時,關鍵基礎設施絕不是如國土安全辦公室20年前所定義的「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高科技園區」。以上是功能性的分類,這種過時的分類當然無法因應快速變動的未來。
因此,我仍然堅持必須確實、精確的定義關鍵基礎設施,否則沒有意義,而且在定義時,應讓專家學者參與並加入討論,確保公開透明。
此外,一如我一直以來說的,美國的「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4),對於非公務機關並沒有管制規範,我認為在非公務機關的部分,應該要尊重民間自律,僅就公務機關作為管制對象,但最後的協商結果仍然保留了特定非公務機關的定義,這點我相當遺憾。因為這將對民間企業的資安自律產生相當的阻礙。
因此,雖然資通安全管理法三讀通過,毓仁還是會繼續努力維護民間的資安自律及自主,努力監督國家的手不要過度的干涉資安秩序,我相信,民間機構、企業不會拿自己的商譽開玩笑。
一如我一直所說的,政府應該適度地信任民間機構、企業自律的能力,唯有公私彼此信任,由民間自發自律,才能真正達到維護資通安全的最佳效果。
#資安法
#企業自主
#政府信任
公私彼此信任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刪除擴權條款,讓公私彼此信任,健全資安防護網】
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資安法逐條審查,其中也包括我提出的版本。我的版本主張應刪除院版第18條,也就是「老大哥(Big brother)」監控條款,尊重民間自律。
很高興行政院資安處能聽進這些民間的疑慮,接受刪除頗受爭議的第18條和第19條罰則,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子法。
有三點是我對政院版資安法草案的想法:
1) #行政單位立法意圖的不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對於前項之檢查,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我高度質疑行政院當初立此法條的意圖,這是行政單位無限擴權,監控人民。這是原來的第18條條文。事實上,當初我所提的版本,就刪除了18條,強調了不能對非公務機關予以規範,而是尊重民間自律。
另外,政府理應清楚定義何謂「重大缺失」,否則就是枉顧人民權益,踐踏人權。
2) #應將第4章罰則予以刪除
我也認同不能把兩個牙齒都拔掉,但罰則理應針對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另外,罰則該怎麼訂比較合理?又該如何定義延遲通報?根據目前的統計,每一個企業被駭客攻擊回應的時間是180天,公務機關則高達350天,若依照現行的通報標準,恐怕沒有人可以免於受罰。
3) #不能用20年前的經驗定義未來的關鍵基礎設施
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具有變動性,試想,在物聯網的時代,當所有裝置都透過網際網路相互連結時,關鍵基礎設施絕不是如國土安全辦公室20年前所定義的「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高科技園區」。以上是功能性的分類,也是依照國土辦的定義,這種過時的分類當然無法因應快速變動的未來。
因此,我提出必須確實、精確的定義關鍵基礎設施,否則沒有意義,而且在定義時,應讓專家學者參與並加入討論,確保公開透明。
資安法是一部具高度敏感及攸關民眾權益的法案,為了避免空白授權,使得人權被侵犯,我提出資安法後續相關的法規命令的制定過程,應邀請相關委員參與討論,也唯有透過充分的討論,才能讓民間與政府建立足夠的信任感,並強化立法院監督的角色。
公私彼此信任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反對Big Brother 擴權監控,尊重民間自律】
「在網路空間裡,⋯⋯壞人等於是在我們睡覺的時候已經站在床邊,但大多數人卻依然從容,甚至是對這種威脅一無所知。」 #國際刑警組織 顧問、《 #未來的犯罪》作者馬克.古德曼(Marc Goodman)的這句話,道出了當今資安危機已經迫在眉睫。
資安問題已經是國安問題,政府一方面有責任健全資安保護網,但另一方面也必須顧及民眾個資及隱私的維護,我們必須去思考法規管理與自由的天秤該如何平衡。
行政院版「 #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其中的第18條,「政府在稽查民間機構時,如有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可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何謂「重大缺失」、如何認定「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不僅定義過於模糊,更直接跳過司法機關的審查,直接將政府的手伸進民間,「這不是濫權,什麼才是濫權?」
包括Google、Facebook、LINE Taiwan- 再LINE一下以及AmCham Taipei美僑商會、歐洲商會都對這次的修法向我提出疑慮,我也擔心修法通過後,恐怕扼殺台灣剛要起步的金融科技產業。
我的版本主要參考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FISMA)」,僅規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未擴及民間業者。因為我相信政府要適度地信任民間機構、企業自律的能力,也只有公私彼此信任,才能真正達到維護資安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