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期開始了,會期中的作息,一樣是六點前出門,七點到達委員會登記發言。今天登記了財政聯席、衛環、司法、交通四個委員會,為大家簡介今天的質詢重點。
#客運業一邊領補助一邊違反勞基法
許多領取紓困營運補貼的客運業者,左手拿紓困,右手違反勞基法繳罰單。這是在告訴我們,國家鼓勵業者違法嗎?我要求公路總局,徹底比對補助清單與違反勞動法規、公路法等相關法規的業者清單,如有違反補助要點的違規事項,該追回就追回。
#衛福部52億的防治預算沒有說明沒有細目
衛福部用了「相關防治工作」編列了52億的追加預算,更離譜的是,原始編列的45億元,早有44億流用給無勞保者的紓困補貼。這次追加52億,目的、用途不明,我會在預算審查嚴格把關,要求防治預算不能變成任意流用的大水庫。
#國家政策已定所以美豬行政命令倉促過水
衛福部的回文告訴我們,因為「國家政策已定」,所以預告7天就好。這是把預告制度當成橡皮圖章嗎?我要求陳部長,如果立法院退回行政令命,衛福部要再次發部行政令命,一定要給予足夠的預告期,讓人民陳述意見。
#法扶基金會評估報告是機密嗎為何立法院不能看
司法院為了瞭解法扶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業務的績效,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效益分析。然而,司法院卻不願意提供報告。
法扶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設立,並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的基金會,每年的預算也會送到立法院審議。如果連效益分析的報告都不能看,那立法院預算還要審查什麼?
#約聘公設辯護人於法有據還是無據
2018年,司法院訂頒「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該要點第1點第1項規定:「為利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辦理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及少年事件指定輔佐業務,特訂定本要點。」,各級法院並依該要點規定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
然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而公設辯護人,正是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1項所規定至少薦任七職等以上的職務。
司法院自己也發現這樣很毋通,於是在2020年3月10日,把要點裡面的「約聘公設辯護人」通通改成「約聘辯護人」,不過換湯不換藥。
說真的,照司法院的邏輯,我看未來不只約聘事務官、約聘調查官或約聘公證人,約聘法官都可以了。
最後,請司法院好好思考,一個和受訴法院有契約關係還是一年一聘要看法院臉色續聘的「約聘辯護人」,被法院指派幫被告辯護,真的沒有問題嗎?
#優先法案刑事補償條例草案能否真正保障受害人
司法院版本的刑事補償條例草案第6條之1,對於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冤案受害人,規定了嚴格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依照「被宣告的刑度」進行補償,並且有嚴格的上下限(舉例來說,一個基數二萬,宣告死刑40~50個基數=80~100萬,宣告無期徒刑32~42個基數=64~84萬)。
失去的青春和名譽不能重來。低廉的基數和嚴格的上限,能不能給予法院足夠的空間,衡量冤獄受害人因此受到的傷害?我是非常懷疑的。希望司法院可以支持更高更有彈性的上限。
#幸福公路APP請給民眾一條清楚的返鄉路
提供即時路況資訊與路況攝影的幸福公路APP,在台1線、台5線的攝影鏡頭完全沒有畫面,許多工程點的即時訊息,仍要民眾撥打電話才能得知路況,這樣的公路APP,能給大家幸福的返鄉路嗎?
請交通部檢討改進路況APP的功能,別讓幸福公路又變成下一個數位蚊子館。
公設辯護人條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馬英九三中案
「胡屠戶」北檢標準:權勢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昨天遭起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昨日在大家忙著防颱準備時,馬前總統歷時十二年的「三中案」被北檢起訴。然筆者對程序事項,容有不同意見。
北檢新聞稿或認:馬前總統或為聲譽與重返執政,或為有疑義的黨產避免充公,故損害黨營事業的行為云云。《史記.呂不韋列傳》:呂不韋與其父討論,能迎立君王,所得利幾何?答案是無數的利益。北檢怎能說處分黨產,意圖重返執政,是「不利」於國民黨與旗下事業?況且,當時尚無違憲的「黨產條例」,除非馬前總統有「預知能力」,豈能倒果為因,以此為不利馬前總統的論斷?
北檢新聞稿又稱:馬總統聯合會計與法律專才,企圖規避法律責任;且準備鉅額訴訟費用欲延聘律師;與被約談人員拒絕配合,態度不佳云云。但馬前總統領導國民黨時,政黨業已輪替,動見觀瞻,若無專才,莫非要橫柴入灶?再者,若不能準備經費,延聘律師,難道國民黨還要用義務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況且,刑事訴訟法一五六條,避免以自白為唯一證據,甚至有若遭不正詢問,必須先行調查的規定,被傳喚人豈有必須「丟盔卸甲」的配合義務?
北檢新聞稿復認:馬前總統於聽到錄音帶後,保持緘默,態度惡劣云云。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被告的訴訟權利,著有明文,美國憲法又叫做「米蘭達警語」。馬前總統前開基本訴訟權利,檢方不僅應該告知,甚至若「違反告知義務」,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將會使證據能力喪失。既然是法定權利,甚或美國憲法上權利之緘默權行使,怎會是態度不佳?權利行使,怎會做成加重求刑事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00一民事裁判:「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北檢所公布錄音譯文,有何者「直接」認定馬前總統指示圖利他人,損害黨營事業?且即便民事關係的錄音,尚且必須非隱私,無誘導,才可作為證據;舉輕以明重,今涉及鋪天蓋地的刑事追訴,豈能便宜行事?即便一般民眾,尚不容對檢方「突襲」的錄音證據,大開綠燈;北檢怎會對馬前總統或民眾自辯行為,進行汙名指責?
刑法背信罪,依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一0三年台上字七九四號意旨:必須要違反「民商法精神」方能認為有背信罪成立,以符合「刑法謙抑性」,以免入人於罪。若北檢認為馬前總統「賤價」變賣黨產是背信行為;試問:難道坐以待斃,等著被「查抄」,蛋打雞飛,對國民黨反而不是背信?況且,本案亦無任何確定民事判決認馬前總統民事違法,又何來背信罪成立?
《儒林外史.范進中舉》最搶眼的主角,范進岳父胡屠戶。每個時代,環肥燕瘦,各有客觀的標準;胡屠戶則不然:范進中舉前,是尖嘴猴腮的現世寶,其女所託非人;中舉後,范進則轉為相貌堂堂,其女乃天造地設,珠聯璧合的佳偶。胡屠戶唯一的標準是「權勢高低」。比對現代法治與法律規定,三中案實恐為冷案新炒;且北檢新聞稿的標準,究為大公無私,抑或因人設事?國人自有公斷!
公設辯護人條例 在 英文多一點 A Little More English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學專業英文 法律英文
(民法) 原告 plaintiff (契約中也用plaintiff)
(刑法) 原告 complainant
自訴人/公訴人(檢察官) private prosecutor/public prosecutor
(民法) 被告 defendant
(刑法) 被告 offender / the accused
public defender 公設辯護人
(民法)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刑法) 罰金 penalty / fine
在法規條文裡面的層級用法跟中文也很不一樣:
章 Chapter
節 Section
條 Article
項 Paragraph
款 Subparagraph
目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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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的英文
Act:法、條例、通則
例如:Accounting Act 會計法、Real Estate Broking Management Act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The Act Governing Local Tax Regulations地方稅法通則
*基本法性質之法律,使用Code。 e.g. Civil Code(民法), Criminal Code(刑法)。
Regulation:規程、規則、辦法、綱要、準則
例如:中央銀行處務規程The Regulations for Departmental Affairs of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土地登記規則 Regulations Of The Land Registration、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Radioactive Waste below Certain Activity or Specific Activity、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Regulations on Community Development Work、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sonnel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Enforcement Rules:施行細則
例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nd Tax Act (2002)
Part:編
例如:The Part of Succession of the Civil Code 民法繼承編
Standard:標準
例如: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General Foods
(即使是中華民國法規,有部分也有不一致情況,但大部分用法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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