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虎很好吃耶!」
最近動保議題熱議,想起那次埋在心底的恐怖親身經歷。鬼故事般毛骨悚然,適逢鬼月,和大家分享。沒有很長,3千字。
今年上半年的某日,和幾位朋友到苗栗一位友人的私人莊園作客。管家阿姨(或許應該稱大媽?),煮了簡單的午飯,和大家一起用餐。席間大家閒話家常,身為苗栗銅鑼鄉當地人的阿姨,從午餐的臘肉,聊到她們那邊的居民都會打野味的日常生活。
田裡的、山區的、路邊的田鼠或小型哺乳類,都會打來吃。有時候也會抓到蛇,把蛇剝皮,吃內臟、蛇肉、喝蛇血、泡酒。小朋友下課了,就揪同學一起來吃。下午或晚上大家也會串門子烤肉,感覺整個村子,整個社區鄉里就是這樣愜意的日常。阿姨講的起勁。
我就順勢問一下關於社會禁忌的話題:「那你們會吃貓咪和「香肉」(狗肉)嗎?」
「吃啊,為什麼不吃?」阿姨秒回。然後描述一些吃貓狗的料理細節。這邊我已經有點出神了,因為腦中正在醞釀下一個問題。其實我真正好奇的不是貓狗,只是怕問地太直接,不知道對苗栗人來說會不會冒犯、覺得有成見、偏見、污辱當地人?不過,經過了阿姨熱心介紹貓狗料理的過度性話題潤飾,也差不多可以很順的接上正題…
「那…你們會吃石虎嗎?」
「石虎很好吃耶!」阿姨又是秒回。
這時候,席間友人們包含我,看似平靜的聽阿姨敘述。但內心就像漫畫分鏡那樣,低頭吃飯裝沒事,但眼睛睜的大大的滿臉汗珠。好像美國驚悚殺人魔情節,意外發現兇手是誰,又像是惡靈古堡的里昂來到奇怪的村莊,突然發現村民怪怪的…
「石虎很好吃耶!」這句話實在太震驚了!不只是描述的事件本身,而是阿姨在說這件事的時候,是那麼的輕鬆自然,好像一個圍著圍裙的大媽,端出一盤烤雞,說著「烤雞好吃唷~」那樣的稀鬆平常。
阿姨一邊述說料理石虎要用什麼漿料、吃起來像什麼肉,但我記不得了,太可怕了。
更驚悚的是阿姨他們吃石虎的心態:獵到石虎的時候,是很爽的,是值得慶祝的,會把村子認識的都找來,阿姨說:「因為石虎是稀有、珍貴的」。所以他們根本就知道石虎是稀有的保育類,而不是因為好不好吃。
這並非個案,對某些人來說已經是普通的飲食文化了。(後面會附上網路新聞資料)銅鑼鄉,也不是很偏僻深山的地區,查了一下地圖,大概也算是有個規模的鄉鎮吧。參與這樣飲食文化的居民,究竟有多少人呢?據阿姨說,他們打野味使用的工具是獵槍和捕獸夾。但捕獸夾不是已經被動保法禁止使用了嗎?不過,都吃石虎了,違法使用捕獸夾也不意外了吧?
村民們打到石虎,就開揪,開酒,老幼婦孺都來吃,石虎是一種食材,一種分享、榮耀。更可說是一種「炫耀」。阿姨確實用了這個詞彙。
想起之前去帛琉,當地一個中國人餐廳,也是有賣野味「水果蝙蝠湯」之類的,就有華人客人向老闆詢問,是否有賣帛琉國寶魚「蘇眉魚」。庫存還真的有!不一會就端上桌了。點餐的客人,心態就跟那些吃石虎的一樣,就是炫耀。拿起相機拍照,一臉滿足的樣子。你幾乎可以看到,那些人回國之後,跟親友炫耀他吃了珍奇異獸時的得意嘴臉。
不想給人貼上特定族群或地名的標籤。但是就阿姨的自白看來,銅鑼鄉有人吃石虎,可說是公開的祕密,甚至某些當地人心中連祕密都不算,是可以分享給外人聽的故事。更可怕的是,有石虎可以吃的時候,苗栗銅鑼當地的民代鄉代,還常常負責主揪!
席間,我依稀想起以前也看過苗栗有政府官員反石虎,甚至吃石虎的新聞。且好像不是個案。於是拿出手機搜尋「苗栗 吃石虎」,果然就搜尋到一堆新聞標題:
環評大會鄉代:品嚐石虎來找我!全場譁然
「石虎多到可拿來打牙祭」 銅鑼鄉鄉代為失言道歉
「石虎可以吃」遭批!苗栗鄉代改口:玩笑話
挺三義外環道鄉代:石虎多得很,當地人拿來打牙祭!
這些新聞日期落在2014年4月16-17日,地點就是這位阿姨的家鄉銅鑼鄉。
「交通部與苗栗縣(劉政鴻)政府主導開發台13線三義外環道闢建,因穿越台灣特有貓科動物石虎的棲息地引爆強烈抗議,環評會上銅鑼鄉代會副主席林九台在會議上語出驚人,他說苗栗的石虎和野狗一樣多,當地人拿來打牙祭用的,如果要品嚐石虎滋味可以找他,引發全場譁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吃石虎,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那些中國黨籍的鄉代,除了口頭表示失言,說是玩笑話,當然一如往常的不用負任何政治和法律責任,就安全下庄。
2014年那時候看到這樣的新聞,就像聽到台灣有邪教吃小朋友一樣不可思議。當年反對環評的銅鑼鄉代會副主席林九台,說吃石虎可以找他,真的是玩笑話嗎?代理石虎大餐的民代,只有他一人嗎?回到2021年的當天,我在餐桌爬文,對照銅鑼阿姨口述現今的日常。彷彿什麼都沒改變。
近十年來,台灣瀕臨絕種動物石虎,路殺數量122隻
資料來源:臺灣動物路死觀察網(石虎路殺數量統計)
苗栗縣 83
臺中市 14
彰化縣 2
南投縣 23
其他縣市為「零」
全都是中國黨長年執政的縣市,並幾乎集中在苗栗。
石虎不但是保育類,又超可愛,社會輿論的容忍度(或者該說漠視度)怎麼會這麼高?依照近幾年的民眾對監督執政黨(限中央,不含地方)的責任標準,只要發生一兩起石虎路殺,輿論就該要炎上了。路殺5隻,就該有主管單位高層要下台了不是嗎?
苗栗那些中國黨鄉代民代,選擇了開發,把石虎視為擋路石,覺得吃光最好的心態。可是比村民為了炫耀和虛榮心,更加可惡。環境與經濟勢必需要找到平衡點,那苗栗這些年來除了負債快七百億,有什麼說的出來建設?有誰這些事負上政治責任?民眾對這些事有什麼記憶?
前鎮子在吵保護藻礁反天然氣電廠的時候,一堆中國黨陣營的政客和網路聲援者衡空出世。我就一直想起「石虎很好吃」的事。如果連藻礁,都一夕之間,有那麼多人要來聲援。那更有靈性更可愛動人的石虎,怎麼會任由苗栗的官僚陋習帶頭踐踏殘殺,輿論是船過水無痕?
大家都知道,主流中間選民對議題的情緒性關注和淺碟,非常容易受媒體操弄。那麼,一直以來主流媒體是掌握在什麼陣營的手上呢?
和這幾天的中國狂犬病疫區走私品種貓事件一樣,藻礁公投也是徹頭徹尾的假議題,容我趁今天再講一次基本重點:2018年,沙包黨的燃氣方案,已經迴避兩個最主要的潮間帶,開發面積為馬政府的十分之一,且那十分之一,是使用馬政府任內已經開發的土地。等於三接燃氣站在民進黨任內,開發的藻礁面積是「零」。但是反對者仍不滿意。2021年五月,沙包黨再退讓的方案是,退到海外五公里,等於幾乎完全退出「潛在、可能」的藻礁生態區了。這樣的外推方案,要再增加150億經費,延遲三年完工。這不論在環保或在經濟民生上,都是為了安撫民眾情緒的作為。根本反專業。但這就是民主政治,不要把這些愚蠢的決策,又再一次怪給順從民意者。什麼叫做巨嬰政治?就是只會拉屎又不負責清。這不叫民主,民主是人民為自己作主,作主就是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不是針對公眾議題罵一罵,就叫關心社會關心政治。
連藻礁的保護,做到上述那樣,還要被罵是環境殺手,連署立案順利通過,年底要和減碳能源轉型(也就是平日大眾最關心的產經民生議題)的取捨,做對決公投了。這藻礁在大眾心中的份量,不是普通的重要啊!
石虎議題呢?保護石虎的公投在哪?罵苗栗縣長和民代是石虎殺手,滾下台負責的聲音在哪?「水泥石虎公園」聽過嗎?2018年的事而已。
苗栗花了八千萬前瞻計劃的經費,在佔地五公頃的生態溼地,蓋了一片水泥公園(還非常醜!),摧毀石虎和其他原生動物的棲息地來「復育石虎」。
砸8千萬把苗栗石虎家變公園 專家PO千字文+衛星照狠打臉
2018年12月23日
石虎保育》苗栗石虎公園成為生態墳場(連結整理在留言)
很多議題,拿出來比較一下,就知道滿嘴公平正義的輿論,其實多是失衡和不理智。本月21日查獲中國走私品種貓等後續,引起的社會輿論轟炸,因為連總統都親自出來「安撫社會情緒」。再過幾天。誰會記得這些日子,記得急著跳出來做政治鬥爭的政黨和政治人物的嘴臉?誰還記得那些議題在罵什麼?一日政治迷根本解決不了問題,要嘛偽善刷聲量,要嘛幫倒忙。
不只是動保,任何議題都是。政治議題非我們多數人本業,大家都在學習的路上,10年、20年前學生時代的你,看一個議題,跟現在的看法,如果還是一樣,那是你沒有成長,還是政治太簡單?
就像以前,我也覺得安樂死很殘忍,幻想如果能推動零安樂死,世界該有多美好。現實是,零安樂死其配套代價是否為公眾可以承擔?結果推行了漂亮的口號,後續衍生骨牌效應,卻是把更多動物推向無間地獄。這就是當初都沒有想到的殘酷現實。
民主政治遠比獨裁複雜,因為人民要自己作主,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人民如果不好好做功課,了解自己在堅持的政策,經歷史不斷證明,往往在做劣幣驅逐良幣的蠢事。永遠是在幫媒體聲量高的一方在推動他們的政治利益而已。
查獲中國狂犬病疫區走私名種貓事件,至今過了4天。也差不多沒有人再討論了。雖然只過了4天,也產生很多很精彩的論述,晚點陸續整理在留言,大家真的有心要解決問題,就多爬文,多做功課,多學習。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推薦目錄: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nag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孫博萮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宅神.護台胖犬糟了! 涉強制猥褻人人可告發|TVBS新聞 ... 的評價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
🔻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
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
❚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竊盜 #加重竊盜 #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
#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OS #因重感冒喉嚨發炎影片聲音沙亞請見諒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我需要預約服務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孫博萮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縣府不作為、檢調來緝兇!】
日期:2018-06-26(二)
時間:11:00 am
地點:宜蘭地檢署門口
事由: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被發現遭偷拆至今已滿20日,但偷拆行為人仍「逍遙法外」!?
本案因宜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未依審議會審議結果指定登錄為歷史建築,亦拒不展延其暫定古蹟身份,使準歷史建築群缺乏文資身份保護,致使本準歷史建築群於 6 月 6 日發現已遭偷拆得面目全非,本聯盟 6 月 8 日又發出新聞稿呼籲,要求宜蘭縣政府應速查明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物群遭偷拆究竟為何人何時所為、保全相關證據,並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然縣府至今無任何回應。
6 月 11 日監察委員親赴礁溪天主堂勘查時,宜蘭縣文化局亦表示尚不知行為人為何人。
建物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既否認拆除行為,表示拆除行為人另有他人,按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聯盟將前往宜蘭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檢方查明究竟何人擅自拆毀他人建築物,及本案是否有其他共犯,以彰法紀。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06-26@宜蘭地檢署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mBeKeP9FQdVJZnlIfXp9Rfq875vQ8698Sir4_LyK7WM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宅神.護台胖犬糟了! 涉強制猥褻人人可告發|TVBS新聞 ... 的推薦與評價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控訴宅神朱學恒強吻,有律師就認為,這不是單純的性騷擾事件,「兩度」侵犯恐怕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可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看更多>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易科罰金有兩個前提:法定刑最重本刑5年以下,法院最後給的宣告刑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舉例來說,竊盜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