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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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李春)
三個女孩 難渡紅塵
(圖為示意。 中通社)
難熬災年,多事之夏,大事頻發,西南邊境之仗打是不打,三峽大壩會不會有事,都值得關切。但還有一些人一些事,因為人在底層,事在暗處,想來更痛徹心扉,比如三個女孩。
近日深圳社交媒體傳出,一個女孩睡在沙井行人天橋上,一張涼席,一個紅色塑膠桶,盛著所有家當。深圳的朋友說,這外省女孩是中學畢業到深圳來打工的,誰料找不到工,無錢無親無友,晚上只得睡在天橋上。
沙井位於伶仃洋畔、深圳東莞交界處,曾有八百多家港商台商的廠,曾經打工妹雲集。但很多廠去年貿易戰就被打殘,現在狀況更難。沒人知道等著這女孩的,是怎樣的一個結局。
另一女孩名叫陳春秀,山東聊城冠縣人,二○○四年高三畢業,考上大學卻被人冒名頂替;直到十六年後,這一事件才被外省媒體揭發。事件曝光後,陳春秀找到縣教育局、公安局、縣紀監委等部門,她曾考上的山東理工大學,也種種藉口,推三拖四。
偏鄉女子,苦讀求學,本可改變一生,即所謂「向上流動」,被基層惡霸堵死。這不止是一個人的悲劇,山東一省的十四所高校,就有二百四十二人涉嫌頂替入學,其中山東廣播電視大學就有一百卅五人。其後個個故事,都是權力霸凌寒門子女,於是有人問,山東一省到底有多少冒名者?全中國又有多少人被頂替?難怪這些天網上名言是「好在我沒有被頂替」,說這話的有著名經濟學者,有中央電視台主持人。
找不到工作、上不了大學,對很多女孩已算很慘,但還有更慘。江蘇一名九歲女孩,被母親女友騙到上海去玩迪士尼,誰料是被皮條給富豪當玩物。據女孩家長說,這女孩至今活在噩夢中,一聽到上海二字就發抖。
那富豪名叫王振華,號稱百億身家,他用十萬人民幣叫人騙來女孩,事發後用一千二百萬人民幣請大律師打官司,現在脫了強奸幼女罪,上海普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其律師居然要求上訴無罪,還要社會為其平反昭雪,恢復政協委員等名譽。
今日中國,宏大敘事多,人本關切少,寒門少女,求業無門,上游之路,屢遭霸凌,都是傷心事,權貴熱中新「揚州瘦馬」,已成產業鏈卻無人敢碰,更是惡心事。
冒名頂替刑訴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
(最高法院值得參考判決)
#有關冒名
#小編覺得這個判決蠻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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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
按姓名僅屬表意人之表徵,雖冒用他人名義,
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對於表意人本人仍有效力。
行為人為自己訂立契約而冒用他人名義者,
應以該冒名之行為人為實際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倘相對人亦願與之訂立契約者,
並對法律效果歸屬於何名義之人在所不問;
📍法院結論:
即姓名不具區別性意義時,
該契約對該冒名之行為人與相對人間自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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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順便回去複習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冒名頂替什麼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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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頂替」部分(乙頂替甲自首),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未經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法院不能加以審理,否則將構成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2款判決當然違背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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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569號,丁、戊冒名甲、乙頂替到案,如係出於使甲、乙隱避之意思,應依刑法第一七四條第二項處斷,與同法第一四二條第二項成立要件不符, ... ... <看更多>
冒名頂替刑訴 在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
------------|------------
偵查中 提 審判中
起
公
訴
或
自
訴
你可以想成把訴訟丟進法院的門檻
而告訴程序他最主要的功能是讓偵查機關啟動偵查
所以告訴是指跟偵查機關說「犯罪事實」
地檢署外的的那個鈴就是告訴 跟檢察官說我這裡有犯罪事實請你來偵查
雖然很多政治人物都按成愛心服務鈴(誤
而不可分又可以分成主觀跟客觀
主觀是指人 客觀是指犯罪事實
所以排列組合下就會有
起訴(公訴)主觀不可分
客觀不可分
告訴主觀不可分
告訴客觀不可分
當然有一些會是錯的 下面一個一個來講
先從最簡單的公訴客觀不可分來說
這個就是最常聽到的刑訴267 348
這次修法的單一性就是在講這個
單一性簡單來說就是犯罪事實不可分 法院不可以針對一個犯罪事實有兩個判決
否則就會違法
這裡請去看教科書或補習班參考書 就是接繼集結吸加想
審判不可分其實是隨著起訴不可分來的
因為原則上起訴範圍會跟法院審判範圍是相同的
接下來是告訴主觀不可分
這個就是刑訴239
基於偵查方便及為了滿足訴訟條件 告訴乃論之罪不用逐一針對各個共犯提起告訴
接下來就是實務上一直混淆的起訴主觀不可分
先說起訴沒有主觀不可分的適用
因為依刑訴266 檢察官的起訴效力只及於其所指的被告
(這裡就有冒名、頂替、冒名頂替 表示說行動說的爭點)
但過去最高法院一直把自訴比作告訴
所以才會有通姦主觀不可分的適用
但是自訴程序沒規定的是要回頭適用公訴程序 而不是告訴程序
如我上面所說 自訴程序跟公訴程序是把案件繫屬於法院的程序
告訴是跟偵查機關說犯罪事實請他們去偵查
大概最高法院自己也昏頭了吧 所以才有這麼妙的見解
最後是告訴客觀不可分
這沒啥爭議 所以跳過
簡而言之 你就把客觀不可分當作是犯罪事實 主觀不可分是指人
稍微在腦中思考一下 應該就可以了
這裡說難念也蠻難的 畢竟名稱都很像
但讀通就是你的了 加油
ps這是我從書中理解的 如果有錯還望版上大神不吝指教 我看到會馬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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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62.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32573019.A.8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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