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子雲自己出題]
近期有同學請我出模考考題給同學們練習,於是我依最近的實務判決改編了兩個題目,也放在這邊給其他同學練習看看,有練習的同學歡迎拍照給我:
一、A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甲公司、乙公司均參與投標,經開標評選後,A機關決定決標予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訂「110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採購契約」,嗣後,乙公司發現甲公司於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試問:
(一)乙公司希望A機關決標予乙,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2分)
(二)甲公司嗣後與A機關發生履約爭議,A機關隨即沒收甲公司之履約保證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13分)
二、甲公司承攬臺北市立美術館民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標案,履約起迄日期為104年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派遣勞工至美術館提供勞務,惟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7名勞工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勞保局遂以甲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A函裁罰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因甲公司仍未改善,復以B函,處甲公司罰鍰3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17名勞工均為臨時代班人員,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故B函違法,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未辦理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題目難度比高考三級再難一點同學自行斟酌是否要練習
#解題方向三天後放上來
#爭點打到很重要
分管契約法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分管契約法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東森直銷火熱
我的東森股票也是直接起.....(捂嘴拖走....)
你是不是也有點心動想加入直銷的行列呢
其實所謂「多層次傳銷」的行銷手法已經存在非常多年
安麗 nu-skin 艾多美 賀寶芙等等都是常常聽到的直銷公司
只要你看到朋友的臉書突然開始莫名正向
開始說自己人生自己掌握 出現做自己的主人 雙事業雙成功 財富自由 藍鑽 老鷹 幾個關鍵字
大概就是開始做直銷了....
直銷最厲害的部份莫過於行銷的話術
讓你身不由己就覺得哇賽老子要發了
馬上簽約帶貨回家
但簽了約睡個覺隔天起來喝杯牛奶突然就清醒了
看著家裡堆滿衛生紙洗面乳有的沒的 這時候怎麼辦呢
如果加入直銷後悔了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到第23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都可以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根據法律規定
🐤加入直銷組織最多可以於6個月內退貨
🐤原則上公司不得拒絕會員退貨
🐤公司必須以傳銷商購買價格的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公司可以扣除因銷售產品所發的獎金或報酬,以及產品價值的減損。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也不得不當扣除獎金或報酬。
加入直銷之前真的要想清楚,是否真的適合這一套體系
如果後悔了,也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及時間,趕緊向傳直銷公司解約喔
#做直銷後悔了怎麼辦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法條補充
第20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法定要件)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權利義務)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2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23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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