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改採同意模式?!
未得對方同意就等於違反其意願?!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均可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10%2c%e5%8f%b0%e4%b8%8a%2c1781%2c20210127%2c1
刑事判決 何時確定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世道人生:這一年,所有事都不確定(李怡)
2020年到了尾聲。回顧這一年,最讓人感到不安的是,所有的事情都變得不確定。就像一個癌末的病人,帶着對死亡的恐懼過日子。
對幾乎全球來說,2020的不確定首要在於武漢肺炎擴散的病毒,不知道何時終止,不知道當一波病毒看似抑制,變種的病毒又會帶來如何更可怕的局面。檢測不確定,短時間製造出來的疫苗也不確定。由此而產生的航運、旅行、餐飲等行業的經營困境,何時復蘇不確定;個人職業生涯不確定,對未來規劃亦難以確定。各國政府藉疫情而壓制人民的自由,乘機擴大政府權力,這種發展趨勢伊於胡底,也不確定。
美國的大選結果不確定。儘管拜登當選似成定局,但所有被揭發的舞弊都沒有處理,特朗普和他的數千萬支持者,要求每一張合法選票都計算而每一張非法選票都排除,法院不受理。特朗普沒有認輸。大選不會如過往那樣隨着新總統上任就完結,選舉的社會爭拗和分裂仍然持續,它的後續發展和影響也不確定。
國際局勢也因此不確定。美國過去屢次選舉,在選舉期間,無論共和黨或民主黨,通常都擺出對中國強硬的姿態,而當選上任後,大局已定就從長計議,不是那麼回事了。但如果選舉爭拗未結束,兩黨延續選戰時的對華強硬態度,那麼必然影響到所有國家在兩大強權中的選邊。
上周香港盛傳人大常委會議會對香港區議員資格作決定,而最終在上周末閉幕的會議並沒有涉港議題。是最後決定抽起這議題呢,還是根本就無此打算?也不確定。就中共過去的形迹來看,無人懷疑始終會對區議員開刀。在全面管治權和《國安法》之下,甚麼事都會發生。
律政司上訴終院要求取消對黎智英的保釋,終院已決定在31日審理。《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普通法,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則是無罪推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告人若沒有干犯以下行為:「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理應可獲保釋。但按照《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就是有罪推定。大陸出身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於7月初表示,《國安法》不能凌駕《基本法》。但真是這樣嗎?梁家傑翻查2009年案例,現為終院常任法官的李義曾作判決指,裁判法院和高院原訟庭就是否批出保釋的決定,並不可以上訴至終院。但現在就上訴到終院了。根據莫非定律,所有不想它發生的壞事,最後都會發生。
《國安法》凌駕《基本法》還是《基本法》凌駕《國安法》,是由法律條文或法律專家去詮釋呢,還是由掌權者、由強權去決定?
恐懼,通常是由過去的經驗,和對未來的不確定所造成的。香港人縱使沒有身受的經驗,也對中國的施政有長期的耳聞目睹。這種經驗和我們長期在香港的生活經驗相比,就是後者在「法的統治」下,對生活和法律後果有確定性,而在前者的「人治」下,一切都不確定。這種不確定性,使香港人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
因此,2020年香港人相當普遍的討論,是離開這裏,儘管真正採取行動的人還不是很多。在疫情下到世界其他地方重新開展生活,又談何容易?也充滿了不確定啊。
置身一國的宿命中,從2019的抗爭中走過來,面對2020的困局,我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種種不確定中,保持自己心志的確定。
刑事判決 何時確定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花蓮王何時可重返立院❓
花蓮王傅崐萁炒作凱聚案今(5/14)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依照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判2年10月徒刑,確定要入監服刑。
牆面上有許多貼文開始大談補選。但是,大家有看過判決書了嗎?(在這:https://reurl.cc/nzmQAv)依照判決書第220頁:
⚖➡本院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公訴人求處宣告被告傅崐萁褫奪公權,核無必要。⬅⚖
也就是說,根本不會有補選‼
傅崐萁立委的公職並不會被剝奪,他只是會暫時消失在立法院。(前已有顏清標先服刑後報到立委的例子在先)而且他能繼續領著立委薪水,辦公室繼續營運,等著主人翁回來。
再來看看2年10個月的刑期,傅崐萁立委要怎麼度過呢❓
首先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所以當傅立委5月至花蓮監獄報到後,只要在2⃣個月內就可以申請到花蓮自強外役監。
▶▶再來,依照《刑法》第77條的假釋要件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所以在傅立委在自強外役監待到明年10月時,就可以準備回立法院上班了。
就讓我們看看,劇本是不是真的就這樣演下去?民主選舉走到這裡,還有很多要深思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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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裡🚪:
🔍 「花蓮王」未遭褫奪公權 內政部︰帶職入監薪水照領(自由時報 2020-05-14):https://reurl.cc/20Q4Mr
🔍 傅崐萁炒作凱聚案 判刑2年10月定讞須入獄(中央社 2020-05-14):https://reurl.cc/rxEzVN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金上重更(三)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判決書:https://reurl.cc/nzmQAv
🔍 顏清標判刑3年半 將帶職入獄(自由時報 2008-06-27):https://reurl.cc/oLYz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