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被判死刑確定,平反後國家卻可能不太想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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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人叫做謝志宏,2000 年他被指控涉入發生在台南縣歸仁鄉的雙屍命案,在 2011 年判處死刑確定。
直到 2018 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的瑕疵,請求最高檢察署研擬非常上訴。檢察官重啟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
謝志宏案也是史上第二件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的死刑確定案件。
2020 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先的死刑判決真的有問題,因此改判無罪,檢察官也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經過 20 年,謝志宏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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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錯人國家要負責嗎
在這之前,謝志宏總共被羈押了 6834 天。
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曾經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並在之後被判決無罪確定,可以請求國家補償。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可以理解為每關一天,補償 3000~5000 元。
不過,《刑事補償法》也規定,如果請求補償的人,有「可歸責事由」(也就是算在他頭上的問題)、而且從個案上來判斷,依「社會通念」補償金額過高的時候,可以往下扣,計算標準變成 1000~3000 元。
這個規定,成為《刑事補償法》最令人詬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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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死刑,你也有責任
我們來看幾個冤案當事人的例子。
蘇建和案的 3 名當事人,曾經被羈押 4170 日。在後來的刑事補償案件,他們請求 5000 元折算一日,法院卻只補償一日 1200、1300 元。理由是,蘇建和「自白」有拿菜刀押被害人(但這個自白卻很有可能是被刑求出來的),造成國家誤判、而且 3 名當事人學歷不高,也依「社會通念」再扣下去。
2015 年獲判無罪的徐自強,曾被羈押 5624 天。獲得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折算。法院認為他從 26 歲被關到 43 歲,處在隨時會被執行死刑的壓力下,而且羈押 16 年造成社會與社會脫節,還要繼續面對訴訟,因此同意每日 5000 元計算,共補償 28120000 元。
鄭性澤在 2002 年被指控涉嫌殺人,2006 年被判處死刑確定,直到 2017 年法院開啟再審才獲判無罪,期間被羈押 4322 天,請求刑事補償時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但法院卻因為鄭性澤在本案中確實有攜帶槍枝子彈的「違法不當行為在先」,有一部分可歸責在他身上,因此一天只補償 4000 元,總計 172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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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志宏
去年,謝志宏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高等法院卻以 3500 元計算。他被羈押 6834 天,總共補償 2391 萬 9000 元。
法院的理由是,2000 年警方沒有將謝志宏否認犯行的「行蹤交代稿」移送檢察官,而謝志宏和他的律師之後也沒有要求法院調查這個證據,認為謝志宏「有所忽略」,可歸責於他,一天只補償 3500 元。
謝志宏和他的律師在最開始審判時,也有所疏忽,所以這部分「可歸責於他」,所以只補償 3500 元,剩下 1500 元駁回。
謝志宏不服聲請覆審,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在覆審之後,認為法院先前的認定有問題,因此撤銷被駁回的 1500 元,發回台南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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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太少?」
有媒體報導這件事,下標時以「嫌太少提覆審成功」,這個下標的方式,很值得重新思考。
當你被關了十幾年,人生從此中斷,每天面臨隨時會被槍決的恐懼,好不容易等到被釋放的那天卻人事已非,還要再等幾年,司法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
之後你依法請求補償的時候,法院可能還會覺得,你也要為你自己被關負起一定的責任,把你已經被國家摧殘到面目全非的人生再打個折。
當你付出十幾年的歲月,你還會覺得這是「嫌太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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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謝志宏 #蘇建和 #鄭性澤 #徐自強 #冤案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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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庭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追蹤【鄭性澤案刑事補償打8折 不排除提覆審】
文/王立柔
#鄭性澤案 的冤獄補償結果8月28日出爐,台中高分院裁定以受羈押4,322日、一日4,000元來計算,共補償鄭性澤1,728萬8,000元,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三高的刑事補償」,但台中高分院對鄭性澤的請求打了折扣,認為冤案形成,某程度可歸責於他,令鄭性澤及律師團無法接受,不排除在20天內依法聲請覆審。
「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於2017年再審翻案,原被判死刑定讞、因而坐了14年 #冤獄 的鄭性澤獲得平反,無罪確定,鄭性澤的律師團根據《刑事補償法》替他以一日最高5千元、受羈押5,233日來聲請補償,但台中高分院8月28日裁定時,以一日4千元、受羈押4,322日來計算。就羈押天數來說,台中高分院扣除掉鄭性澤因「槍枝罪」判刑的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合併執行911日),最後剩餘4322日,至於金額,「打折」理由是鄭性澤在案發時確實在現場,身上也攜帶槍彈,「違法不當的行為在先」,所以對於這起冤案,他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可歸責事由。
鄭性澤接受《 #報導者》採訪時表示,非常不能認同。他直言,就持有槍枝這部分,他已經負過責任(被關過了),他請求補償的是遭到誤判、冤枉他殺警這件事,法院卻拿前者來當後者的「遮羞布」,「你自己不道歉就很糟糕了,還抹黑我!」
鄭性澤的律師邱顯智也痛斥,「太牽強了!」他指出,案發5天後,刑事局的驗槍報告就顯示真兇不是鄭性澤,而是羅武雄,警方卻不肯承認錯誤,反而還發明「交槍說」繼續自圓其說,這才是真正該歸責的部分。
過去的著名冤案,在刑事補償的處理上也有類似爭議。
蘇建和案的3位當事人總共被錯關11年半,平冤之後僅獲一日1,300元的補償金,法院的理由亦是蘇建和等人曾一度作出認罪自白,誤導司法偵辦機關,冤獄的形成可歸責於他們,依法可降低補償金額。但蘇建和等人一再主張他們是遭受刑求才被迫認罪。
此外,法院認為每個人的學歷、職業不同,補償金額應有差別,蘇建和案的3位當事人中,案發時學歷最低的莊林勳,只拿到一天1,200元的補償金。今年7月的鄭性澤刑事補償法庭上,法官也聚焦在案發當時他賺多少?家裡的經濟狀況為何?鄭性澤的另一名律師李宣毅表示,他不認為一名台積電上班族或一名夜市老闆所獲的冤獄補償應該不同,更何況當事人在被錯關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發展自己的自由。
【#延伸閱讀】
★獲得平反然後呢,能避免下一個冤案嗎?
http://bit.ly/2EYl9rO
★從冤獄倖存之後——專訪蘇建和、徐自強談重生之路
http://bit.ly/2PNHCcV
刑事補償法庭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我國法院體制與各種法庭
作者:李宜芳律師
我國的法院體系制度除專業法院外,一般採雙軌制度,即區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而司法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公務員懲戒,司法院下設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外,此三機關為三級終審機關。
另外,司法院內設有三種特殊法庭,分別為憲法法庭、職務法庭與刑事補償法庭。憲法法庭的組成與審理內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2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且就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職務法庭,依《法官法》第47條及第89條第8項,負責審理司法官(包含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務懲戒。刑事補償法庭,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負責審理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仍不服刑事補償決定之案件。
普通法院區分為民事與刑事案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設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個審級。
行政法院於2012年9月前,採二級二審制,然2012年9月後,為便利人民行政救濟,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亦屬於行政法院體系的一環,由地方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法規,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行政訴訟制度將從過去的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
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於司法院下設之機關,可比擬為特殊的公務員法院,除司法官之職務懲戒事項由職務法庭審理外,其餘公務員之懲戒,皆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屬於我國目前唯二的專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年7月設立,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其管轄案件包含第一、二審的智財民事事件,第二審的智財刑事案件(少年刑事案件除外),第二審之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因屬特殊專業法院,故訴訟案件的分類較以往略有不同,也因此打破我國原先法院二元的架構。
少年及家事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同條第2項並規定,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另外,第3項則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編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目前我國僅有高雄市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其餘均為設置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或併設「少年及家事法庭」來處理相關案件。
軍事法院,2014年以前的軍事審判制度中,現役軍人若有違法行為,則歸由軍事法院審理。2013年8月,因洪仲丘事件發燒,立法院遂大幅刪減軍事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用情況。2014年1月,隨著多數案件移交給普通法院和法務部後,軍事法院目前僅處理刑事補償案件。
最後則是目前尚在研擬進行的專業法院,近年來呼聲最高的為設置商事法院,至於是否以專業法院的形式,抑或以設置專業法庭的形式來審理商事事件,實務界與學界尚在密切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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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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