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的荒謬約詢譯文】疑似罹患失憶症的高委員
在我擔任檢察官短短3年9月的任內,曾經因為一個其實跟我無關(而且我接任執行檢察官後還要倒楣的幫法務部擦屁股)的案件,被監察委員「約詢」。
當時,我的一位實務老師聽聞此事,睡不著覺,特地打電話提醒我小心:「我當然知道這件事情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妳的責任,問題就不是法律,而是監察院這群人腦中只有政治、沒有法律,他們要弄妳,不需要法律,而且他們的談話,非常政治狡詐,所以妳要『做好準備』。」
身為一個檢察官,主要的工作就是蒐集與分析證據,「保全證據還原事實」其實就是「最好的準備」,更不至於蠢到連「蒐證」的能力都沒有。
資淺如我(當時才剛分發第二年)都知道要如何「準備應對」了,陳隆翔學長大我幾期(我不認識,但是我知道比我資深幾期),有可能不知道監察委員背後的政治動作嗎?有可能毫無準備嗎?
當檢察官的人,就要有扛下政治力的決心--這是檢察官倫理的基本要求。要扛下政治力,當然也要有防止「政治奧步」的基本自保能力。
更不要說,要講精準的譯文製作,應該不會有人比檢察官更專業了。
而養老院的老人們,長期以來耍廢、養尊處優, #不看卷宗(這是監委自己承認的,錄音有錄到)、結案報告都丟給助理寫,完全不懂辦案,只有官威,連檢察官的工作與基本能力都搞不清楚。
所以,他們可能沒想到,他們無恥的言論,會被蒐證下來。
高涌誠反問媒體:「給段宜康交代」誰講的?
他的這個問題,讓我想到 #韓導演 那句:挖石油誰講的?
問題就是,這就是他和蔡崇義約談陳隆翔時說的,錄音和譯文裡面說的。
錄音譯文裡,高涌誠是這樣講的:
「陳檢你也不用太在意啦,那個案由一樣嘛,監察院開門會跟你們地檢署開門一樣,你們就會有告訴、告發人去,也會有不理性的告訴、告發人,其實不理性的告訴、告發人也在你們的工作能量,監察院不諱言,我們也是會有告訴、告發人,這個案子不是我們自己吃飽太閒要去查的啦,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你不用這樣怨嘆監察院啦。」
「對不對,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 #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來了,你說我們能夠說案子,噎,案子沒問題,檢察官處理得都很好,然後案子就踢掉,你覺得可以嗎!」
「再審用什麼,檢察官犯職務上面的錯誤,你不幫我想怎麼解決方法,就是你要逼我們彈劾你,彈劾了以後才能夠去聲請再審,就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60條熟不熟?未經撤銷緩起訴,緩起訴確定了,2年過了,要怎麼重新起訴?準用420條第1項第5款,你要我去用那個嗎!你們不要檢察官論壇又回來罵我,說我專門找檢察官麻煩,我相信你今天來就覺得說,只不過沒傳一個林滄敏而已,你監察院就這樣子來調我、這樣來整我,為了一個政治性案件就要來整我,你覺得是這樣嗎?你覺得我們今天攤開來給你看的證據不清楚嗎?」
至於蔡崇義則老實到更爆笑:
「陳檢我也老實告訴你,我真的沒有看卷。」(???)
如果身為律師的高涌誠當上監察委員後,竟然能夠變成這副德行,
我真心相信,應該不是「高律師」本身的問題,而是 #監察院使人腐敗。
既然朝野都有共識,認為監察院無存在必要,麻煩立法院趕快修憲廢除監察院。
畢竟,我實在不忍心看到那麼多法律人 #把律師當成當官的終南捷徑,當上官後說話像拉屎一樣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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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2Zs37Wk
至於錄音譯文則是公開審理時提出的,許多媒體都有報導,更多搞笑的譯文內容請見:https://bit.ly/3dPmu0v
不要懷疑,這就是台灣監察委員的素質,而且還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大律師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刑事訴訟法260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程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這是新制度的試行,讓冷門的委員會也吸引許多其他委員會的同仁來關心質詢。
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講了二十幾年,從最早的觀審,到陪審,採雙軌制,到最後採取國民法官的參審制。司法院確定捨棄陪審制的理由,擔心全部職業法官變成全部素人法官風險太高,而採用範圍也侷限在最低本刑在十年以上的案件,有受到許多人批評,然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實驗的新制,包含
1,國民法官
2,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
3,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做職權調查)
4,集中審理制度(連續接續開庭)
若在6年的實驗期成果良好,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就可大幅翻修,將這些制度納入,雖然改革速度慢一些,不會越改越糟而走回頭路。
刑事訴訟法260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化大革命其實就是一種極端無權利界線的民主形式。
毛澤東自己也很清楚,他在1962年1月的「7千人大會」講話中有這段:「沒有廣泛的人民民主,無產階級專政不能鞏固,政權會不穩。沒有民主,沒有把群眾發動起來,沒有群眾的監督,就不可能對反動分子和壞分子實行有效的專政,也不可能對他們進行有效的改造。他們會繼續搗亂,還有復辟的可能。」
毛澤東擺明就是訴諸毫無節制的民主/民粹手段,來名為監督,實為剷除政敵。
這種民主形式的特點就是:只要民眾投票決定,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產權、自由權乃至於生命;不需要任何法定程序或美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上強調的「due process」。也沒有任何項目可以「免於被民主」(美國這部份是由一系列憲法權利法案保障某些權利不可被民主立法侵害)。
法國大革命後的民粹暴政時期也是如此。
事實上老牌民主的古雅典也透過投票認定蘇格拉底污染青年心靈與不信神,因此判處死刑。
對照今日美國陪審團制度本質也是一種司法體系中的民主制度和形式,但決定死刑、有罪判決或民事判決背後有許多due process requirements在限制陪審團的權限。許多案件也並非由陪審團決定。
例如當陪審團判決明顯違背證據時(verdict contrary to law)法官可以直接廢棄陪審團之決定自己下判決(judg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這何嘗不是讓一個獨裁者單方面否定民主投票結果呢?(當然,due process對二者權限均有限制)
這都是長年操作下因應民主制度的無效率與容易悖於事實才衍生而出各種限制陪審團的要求,方能正常實踐司法應有的功能。
刑事訴訟法260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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