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中的陽光>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除了以書店街聞名,也因為接近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成為律師事務所薈萃之處,其中有一位大律師陳鄭權隱於其中,不同於其他律師,他樂於幫助弱勢人民,幫助尋常百姓爭取權力,更是與前總統李登輝推動修憲、讓公民直選總統的主要推手之一!因陳鄭權認為,人都有基本權利,同時也有捍衛自己的能力,就好像每個人都能成為小太陽,可以發光、更能照亮別人的生命,這也是社會可以生生不息地運行的道理。
【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上篇)
受訪者:陳鄭權 /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鄭權律師:「每個人都能成為小太陽,照亮別人的生命。」
初見陳鄭權律師,是圓圓的臉上掛著親切的笑容,講話條理分明,沒有大律師的大架子,其實他被稱為社會公理正義的守護神,有律師界的「林肯」封號,陳鄭權與高官權貴結識,但更多資源投注在社會基層,尤其極富同理心和愛心,獲得委託人全心全意信任,對於台灣社會經濟現況,也有獨到的見解。
陳鄭權的家鄉在桃園縣觀音鄉的農村,小農家庭出身的他,深信念書才能出頭天,大學考上中興大學園藝系,才讀半年,父親做小生意的公司就出現跳票問題,其實父親雖是負責人、董事長,但根本不知道支票怎麼被開出去的,也不明白跳票的緣由,而那時還有《票據法》,父親還要因此負民、刑事責任;陳鄭權心想,他大學學費一學期2000元,請律師一次開庭費就要收3000元!這對家庭是不小的負擔,而且當時的委任律師對官司情況一問三不知,因此他毅然轉到法律系就讀。
陳鄭權到法律系日夜苦讀,一邊跟著父親的委任律師找資料、跑法院,不懂之處立即向師長求教,並到老師開的律師事務所去打工,那時一個月打工薪資5000元,他就拿其中1000元給打字小姐,拜託多COPY一份訴狀給他觀摩,也幫著老師處理案子,從登報啟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存證信函等,吸收滿滿經驗,因此法律系才讀兩年,陳鄭權自己就會寫出文理並茂的訴狀,又有跑法院的實務經驗,大學畢業就高考「律師」、「法官」、「法律研究所」及格,成為中興法律「三元及第」第一人。
台灣一年僅錄取80名法官、10幾個律師,陳鄭權謙虛地說,他可以一舉三元及第,是因為祖先功德庇蔭,他認為一個人一生中,有銀行、「功德簿」兩本存摺,他年輕時提出來用,現在有能力後要存回去,為他自己存,也為下一代存。而他在觀護人協會、生命線協會、社區守望相助協會等數十個非營利組織都擔任顧問、理事長,親朋好友都知道,如果陳鄭權找上門,不是要借錢,是要相揪一起做善事、做公益。他也鼓勵年輕律師,可以對親友做些無償法律服務,訓練自己對法律的熟悉度,而且這是延續性的,親友也可能回過頭來委任案件。
陳鄭權關心基層,從出身地桃園開始,桃園也是全台灣工業區最多的縣市,基於回饋家鄉與在地勞工的心意,他也鑽研《勞工法》,他說,勞工是社會弱勢的一群,但「萬一在路上跌倒,扶我起來的可不是達官貴人,是這種普通人啊!」而且幫助勞工,很快就會被信賴、被當成大貴人,會有立即性成就感,他處理過不少公司破產的案子,主張清算資產剩餘的錢一定要優先給勞工,也幫忙爭取調薪和獎金。陳鄭權因此是桃園各大工會最信賴的律師,常獲邀在《公共電視》的勞工講座出現
經歷許多勞資糾紛,陳鄭權自己開律師事務所、當老闆更是大方,年終加績效獎金平均6~8個月,有默契、經驗十足的員工願意留在所內30年,他認為員工可以分擔自己的事業,讓自己有時間做更多服務社會的事:「沒有錢跟銀行借,但時間沒有辦法借,更不能存。」因此他雖演講上萬場,出庭五萬次以上,辦過超過兩萬件案子,是司法院網站辦案數量紀錄的前三名,還是有餘力培養出50名以上律師。
「同理心」是律師專業素養之一
陳鄭權認為,要當律師、以法律為志業,「同理心」是專業之外最重要的素養:「要跟被害人都站在同一陣線」,一般人捲入官司,經常是緊張又難過,覺得自己怎麼那麼笨,如果委任律師這時又大罵當事人,是讓當事人心情更加雪上加霜,他以自己在當兵是部隊軍法官,處理過不少兵變的情況為例,這些軍人都身懷槍砲實彈,萬一心結沒有化解、可能真的開槍走火,小小的情緒會造成國安危機的!
話鋒一轉,陳鄭權說,普通人會害怕法律、不敢找律師、不敢上法院,因為現在台灣的司法系統,不能讓人民相信法院法官判斷正確,其實現代社會、生活越來越複雜,有衝突不可避免,官司越來越多,但要一般民眾要知道,找律師能夠獲得專業協助、上法院可以得到公平的判決;他表示,每個人都生活在法律中,鼓勵平常人學著用法律保護自己,建議可以結交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或自己讀EMBA了解法律、更可以鼓勵孩子習法。
陳鄭權說,台灣有許多判決脫離現實,法官也被稱「恐龍法官」,一部分是因為台灣的法官都是考試考出來,受限資訊與生活經驗:「就好像美國中央公園的馬戴著只能看前面的眼罩,雖不受到情境的干擾,卻也忽略的其他民情反應」。他認為一位好的法官、正確的司法系統,對錯要清清楚楚、合乎善良風俗、值得人民信賴,否則動不動私下解決報復的事情層出不窮。
(未完待續)
#生命中的陽光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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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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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邱于軒議員 公民無懼 妳好大
年假倒數第二天,收到 #邱于軒 夫妻致贈的兩份賀禮,一份是地檢署刑事傳票,另一份是民事庭通知與民事起訴狀。原想好好放空,待二月底再醒腦振作的我,昨晚無奈地打開議會頻道,反覆觀看邱于軒質詢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案達十多遍,身心俱疲的程度,我想,大多數的臉友都懂箇中滋味,無須詳解。
所謂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今天下午把影片放上來供大家一起賞析,相信,看過的臉友,應該能感同身受我昨日眼耳被轟炸的十二分之一。
曾任奧美、台新銀行公關的邱于軒,似乎對自己的中文程度頗為自豪,質詢時還詢問了在場官員有無大專學歷,按理,議場九成以上的官員學經歷和在校成績應該都不比邱于軒遜色,此一設問略顯多餘,邱這句話應該問的對象是張簡正偉,人都到地檢署告狀了,怎麼連被告的名字都會寫錯,竟把 #蓉 寫成 #容。
對比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的條理有序,邱于軒夫妻的起訴狀囫圇吞棗塞了一堆法條,指責我以張冠李戴的方式誤導讀者。我行文向來的風格就是附上查證的資料供參,既非無的放矢,所評者係屬公共利益與議題,更無指涉個人私德,討論的對象與事實均予具名,不曾逃避文責。
回顧整起事件,從去年9月30日發文,我要求邱于軒說明其夫婿投標時是否揭露關係人身分,邱的回應卻是含糊不清,不想誠實面對。進一步追查後發現,2019年1月4日初任且剛就任議員不到十天的邱于軒,發函向教育局索資,未達目的,便在4月15日教育部門業務質詢時找來林園高中校長和督學列席,質問教育局長吳榕峯為何遲遲不肯給她資料,而書面質詢更清楚詳載: #索取林園高中營養午餐得標廠商資料。
身為民選議員,必須嚴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邱明知其夫是參與市府多校營養午餐標案的廠商,毫不避忌地索資,不知檢討反省,莫此為甚!
從始至終,我貼文監督的對象都是領人民公帑的邱于軒,而非張簡正偉。邱于軒過去最愛嘴因她身為民代,心疼家人受其所累等語,不過,對於訴訟這事,倒是口嫌體正直,推給夫婿提告。意欲夫妻本是同林鳥,訴訟來時各自飛?!抑或是,怕被外界說是大議員告小市民,拿大砲打小鳥?!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明明白白寫著,廠商投標時必須揭露關係人的身分,邱于軒身為地方立法監督機關的議員,卻未遵守法律規定,卻見邱的起訴書內容避重就輕,意圖混淆視聽。刻意不提違法事實,凸顯其惱羞成怒,憤而提告,想以興訟的方式箝制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必要基礎之一,容或偶有使人不快、震驚與困擾的情況,剝奪了這項權利,社會就無法多元、寬容與開放,民主社會基石將受侵蝕。
像邱于軒這樣的國民黨權貴之後,坐享民主果實的既得利益者,趁著韓流之勢當選民代,不好好履行民眾託付,還藉由提告意圖壓制 #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以及 #公民就此類議題自由交換意見的權利,這詭計絕不會在台灣,特別是在高雄順利得逞。我會繼續堅持,並強力監督可受公評之事,無論多麼艱困,力抗奮戰到底。
註:自邱于軒當選議員後,其夫婿所經營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兩年間從各校自辦或委辦營養午餐案共計得標金額2093萬2274元,其中自林園高中獲得15案總計378萬6486元。而這兩家公司至今並未中斷投標,也繼續得標。
由於昨日傍晚剛收到起訴狀,這是我首次撰寫答辯書,請聰慧的臉友們不吝指教,或給予寶貴高見,感謝大家!
邱于軒質詢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jw.kaohsiung100/posts/4045134405499199
#新年快樂
#開工順利
#漫畫還沒看完
#責任を持って果た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使命なのです
#決して忘れることなきよう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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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邱于軒挨罵垃圾議員獲賠20萬 月入32K網友房產險遭查封
3.媒體資訊(媒體來源與作者)、日期:
日期:2023-08-06
媒體:聯合新聞網
作者:張議晨
媒體來源如:蘋果日報、中央社
作者定義:1.自然人 2.撰稿人或主編
缺少任一媒體資訊,將依新聞文規定。
4.完整新聞內容:
吳姓網友在網路留言辱罵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邱于軒「垃圾議員」,雖然刑事部分獲得不起
訴,但民事部分邱氣炸求償,法院最後判吳男得賠20萬元確定,事後吳男未給付20萬元,
邱于軒發現吳男還提再審,兩人再度對薄公堂,邱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吳男名下不動產,吳
男火速聲請暫緩,所幸再審還未終結,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程序暫停,暫時保住吳男房產。
臉書粉絲頁「打馬悍將粉絲團」2020年5月分享貼文,張貼邱于軒於議會質詢槓上其他市
議員片段,許多網友留言批評邱于軒,邱見狀氣得截圖對3名網友提告妨害名譽,事後對2
人撤告,只剩留言「沒有民主素養的垃圾議員」的吳姓網友並未撤告。
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認為吳男言論是針對具體事實評論,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處分不
起訴;邱另提民事求償,向吳男求償象徵性的「1元」,同時也要求吳應在聯合報、蘋果
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的全國版面,以半版篇幅刊登道歉聲明。
高雄地院民庭法官認為吳男留言是為達到貶抑他人為目的,不是合理的「善意發表言論」
,考量吳大學畢業,月收3萬2千元,判吳男應賠償邱于軒1元,另對於名譽損失部分,吳
應在平面報紙全國版面,刊登道歉聲明。
吳上訴二審後,二審合議庭認為吳男言論只發生在網路,無須在平面媒體道歉,改判在電
子報即時新聞區刊登道歉聲明1天,並在個人臉書置頂道歉連續7天。
吳男不服再上訴,因「公開道歉」被宣告違憲,最高法院依據憲法法庭釋憲意旨,針對邱
請求的公開道歉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求償1元則駁回上訴確定。
由於不能要求吳男道歉,吳男上訴三審遭駁回後,在高雄高分院更審時,邱于軒變更請求
,改向吳男求償30萬元。
合議庭審理後,今年3岳認為吳男以偏激不堪語詞對邱于軒個人品格為貶抑謾罵,與公共
事務無關,已屬人身攻擊,考量他經濟能力,判賠20萬元確定,判賠標的比原先二審判決
結果更重。
吳男不服另提再審希望再翻盤,原以為判決結果已經確定,邱見吳男提再審,拿高雄高分
院更一審判決確定結果聲請強制執行,要查封吳男的房子拿來賠償法院判賠的20萬元。
吳男眼見房子要被發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主張目前訴訟正在再審階段,且他債權本
金僅20萬元,要拿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已構成超額查封,願拿2萬元擔保停止執行程序
。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再審程序仍在進行中,吳男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合於相
關規定,裁定吳只要提供2萬元擔保,在再審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5.心得: 須至少50字。
高雄果然是幸福的城市
大學畢業 月收高達32K 且擁有房產
二審判決公開道歉因被宣告違憲
故再度上訴爭取權益 好在最終只需要賠20萬
半年多的薪水而已 不難
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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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道歉就會撤告
但這個不道歉
才會有之後的故事
沒問題也勇敢一點說出來 不要畏畏縮縮的
不懂死忠仔想表達什麼
彷彿罵人垃圾都沒問題呢 看這程度我也是不意外阿
講出這一句話好像很了不起 死忠仔邏輯嘆為觀止
那篇新聞有人被罵垃圾?
一定要我講的那麼明白?
不同狀況講的話都要一樣?
機器人也不會這樣啊
就算要形容
也不會用你說的那句
畢竟議員不等於政府
建議死忠仔還是先釐清議員跟政府的差別
不然這樣牛頭不對馬嘴
關我屁事
為什麼我要依照你的標準 你哪位?
你什麼時候要出來反EE 我支持
那為什麼EE說你可以接受 別人說你就不能接受呢
又不是我先講的
你去跟EE講 看他會不會理你
但是我不介意喔XD
就是大亂鬥而已 別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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