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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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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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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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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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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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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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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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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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隱私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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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隱私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
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
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
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
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
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
,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
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行為人使用強制力,則亦可能成立強制猥褻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taipei.forever-wind.com.tw
刑法性隱私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麻煩不煩 #性犯罪 #積極同意
《大麻煩不煩》訂閱集資中,喜愛我們的節目? 請支持我們: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26a30112a4
此生必聽!滿滿的性騷擾 / 性侵害 必備知識與法律大補帖。聽完請務必分享給你身邊的人,這集太重要了!
大來賓:這次特別為【成人之美 十月彩虹特企】podcast 串連活動,邀訪到婦女新知基金會的董事 aka 德臻法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 - 郭怡青律師
本集聊到:
1) 法律上所謂的「危險性行為」
2) 比通姦罪還可怕的HIV條例(甚至常被拿來當作情感報復的工具?)
3) 「煙嗨」超危險,一不小心變「販賣」
4) 酒後性侵之事實認定,與訪間流傳之「防止被吉」教戰手冊?
5) 什麼是「權勢性交」?
6) 「事後」越想越不對,為時已晚?
7) 誤認「不要」就是「要」,罰不了?
8) 什麼是「積極同意」?「性交同意書」又是啥?
9) Zoe 氣到在夜店直接砸酒瓶
10) 只要摸了隱私部位就算性侵?
11) 到底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
12) 律師與當事人的道德越界
13) 性教育從小不好好教,長大以後就是刑法來教!
最後,刑法不是解決問題的萬靈丹!然後,性教育真的很重要!
本集節目提到:
- 婦女新知
https://www.awakening.org.tw/support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4&flno=21
- 權勢性交(刑法2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 婦幼隊
https://wpd.police.gov.taipei/
Apple Podcast 評分留言:可以不斷留言,就會被刷到前面
五星破萬週更:立馬到 Apple Podcast 給我們五星評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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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本集節目與 kkbox共同策展,由超過26個podcast節目共同響應,歡慶彩虹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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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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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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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隱私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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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防偷拍技巧 #還有不是偷拍的偷拍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6 偷拍者的動機
02:52 越來越容易的偷拍
03:56 我們可以怎麼保護自己?
05:28 不是偷拍的偷拍
06:09 「偷偷側拍」沒有侵犯隱私
06:59 「偷偷側拍」讓人不舒服
08:08 我們的觀點
09:21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轟天雷、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范范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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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窺視症-維基百科:https://bit.ly/2WSgM8t
🔸偷窺的心理
→「不要叫我變態、癡漢––請幫助我,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 張麗君 諮商心理師撰:https://bit.ly/2OR7Vj1
🔸事件敘述
→受害者臉書發文:https://bit.ly/2WNyAl1
→嫌犯臉書道歉:https://bit.ly/2WSfvhH
🔸覺得偷拍沒什麼的想法
→Dcard-干粉頭屁事:https://bit.ly/3fX6AmD
🔸女生感覺很不舒服的心理敘述
→Dcard-南部的女孩們注意:https://bit.ly/32OsiFK
→Dcard-台男到處亂偷拍,能夠反制的方法?連署?國外日韓皆會被關,臺灣無明確法律制止:https://bit.ly/2WR0PPS
→ PTT[問題] 被認識不熟的男生偷拍背影:https://bit.ly/2ZUTHUz
🔸偷窺者心理狀態的描述
→愛瞄事業線 算不算偷窺狂?:https://bit.ly/2OOtwIU
→不要叫我變態、癡漢––請幫助我,成為一個更好的人!:https://bit.ly/3hvKjwz
→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到底能得到什麼?....關於「性變態」你應該要了解的事:https://bit.ly/2ZUpqVQ
→性侵議題的 B 面:我偷拍,但沒有人一出世就是變態 - 女人迷:https://bit.ly/3ePNe1y
🔸成癮、心理疾病的介紹
→窺探:暗地尋樂的偷窺狂 - 失落戀花園 :https://bit.ly/3fXA4Rg
→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到底能得到什麼?....關於「性變態」你應該要了解的事 - 良醫健康網:https://bit.ly/39pmHan
→防範的方法:https://bit.ly/32LGTBT
→偷拍-防偷拍-我該怎麼辦-高科技攻防戰:https://bit.ly/39pmMuH"
【 延伸閱讀 】
→偷窺──什麼是刑法的窺視罪 - 法律百科:https://bit.ly/39mSDMg
→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 法律百科:https://bit.ly/2WUlB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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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隱私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女性同胞經常會遇到的困擾除了跟蹤騷擾外,大概就是偷拍的行為,很多人誤以為偷偷窺視他人的生活並沒有造成任何人的生活不便或困擾,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哦😯
⚠️想想如果我們在家休息的時候,卻有人利用各種器材(如望遠攝影、針孔攝影等),進行窺視,如此將會讓我們的生活處於不安的狀態,因此法律上對這些行為都會加以處罰。
⚠️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言論、談話或隱私部位,相較於跟蹤是更嚴重侵犯他人的行為喲!除了會構成刑法上處罰的行為之外,在性騷擾防治法上也是有課處罰鍰的規定,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更可以向行為人索賠!
⚠️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我們隨時都歡迎您來詢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