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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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劉宗德 教授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之最新判決,援引豐富之本國與外國文獻,詳細評析行政處分連續處罰時第一次處分之拘束力範圍難題,亦即法院是否須受第一次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所拘束之重要實務問題。
民商法欄位部分,#葉新民 教授針對物之所有人受不法侵害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之難題,撰文評析最高法院判決;#姚志明 教授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援引豐富德國文獻再訪附隨義務之內涵範圍及違反效果,釐清此一在我國重大民事實務之爭論難題。#吳從周 教授則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程序法,撰文探討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暨違反專屬管轄時最高法院之處理方式。
刑法部分,#許絲捷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實例參考比較法之豐富文獻,分析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在德日繼受之不同特徵上如何區分適用於我國之難題。#張天一 教授則檢視最新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深入檢討新型賭博行為在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未來方向。
在其他欄位,#林臻嫻 法官的「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馬新國 教授的「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裁判時報》
ℹ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為楔/劉宗德 教授
ℹ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葉新民 教授
ℹ附隨義務之違反──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教授
ℹ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 教授
ℹ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許絲捷 教授
ℹ對賭博罪修正草案之檢視與評析──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司律評台】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嫻 法官
【司法論壇】
✒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馬新國 教授
【實務法學】
🔳刑法競合論首須判斷行為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109台上3437)/#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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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賭博罪修正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3期)
發行日期: 2020.10.07
法規期間: 2020.09.16~2020.09.30
主編: 劉康身 律師
刑法
一、 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與司法院於2020年9月18日提出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謹摘要如下:
(一) 修正撤銷假釋之規定。對於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僅於有必要時始能撤銷假釋。修正後規定亦適用於本修正施行前經假釋,並於施行時仍在假釋期間者。
(二) 新增以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而犯妨害公務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三) 新增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者,亦構成賭博罪。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http://www.lexgroup.com.tw/in_news.php?n_type=3&sn=452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group.com.tw/en_in_news.php?n_type=3&sn=452
刑法賭博罪修正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又要修法了,行政院於109年5月7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還沒有立法院三讀通過啦),希望不要那麼快立法院又三讀通過,總統公布,這一年多來刑法真的是很任性,一直修正,且很零碎,著實苦了考生。這次的修正草案重點有三:
一、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
二、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的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進行強暴脅迫行為,即給予處罰;也增訂網路賭博罪,未來若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賭博,例如利用手機或電腦簽賭,將予以處罰。
三、修法增訂撤銷假釋的裁量機制,如果假釋期間犯罪,被法院判刑超過6個月,一定撤銷假釋;但如果犯罪是被判6個月以下,就可以有裁量權。
雖然還沒有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但法律科目遇到有修正的,往往就會是命題者青睞所在,所以還是把重點提點一下,讓同學有個問題意識。